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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本知识-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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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奇*书*网^_^整*理*提*供)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股票基本知识……第一节 开户

第一节 开户

一般客户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而要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进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客户(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过程。

我们要想买卖股票,首先要寻找一家信誉可靠,同时又能提供优良服务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投资者选择证券公司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必须是信誉可靠。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因为,投资者本人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同时,他也不能全面了解有关股票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变化无常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交易,选择一个信誉可靠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毫无疑问,将是保证其资产的安全,进而能够盈利的重要前提。

2.是该证券公司应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因为,只有取得了证券交易所席位的证券公司才能派员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不然的话,证券公司只能再委托其他获得席位的经纪人代理买卖,如果这样将会徒然增加委托买卖的中间环节,增加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费用。

3.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还应考虑该公司的业务状况是否良好,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高,公司的交易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收费是否合理等多方面。

当投资者选定了一家证券作为其买卖股票的经纪人之后,接下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户。所谓开户,就是股票的买卖人在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帐户。其主要作用是在于确定投资者信用|奇^_^书…_…网|,表明该投资者有能力支付买股票的价款或佣金。

客户开设帐户,是股票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买卖股票时,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定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确立双方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的主要规定有:

1.证券商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

2.代理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股票,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股票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

代表证券商受理买卖股票的,是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出市代表。

委托某证券商代办股票买卖交易,必须先向该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手续,以建立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名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和签名样卡。法人名册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人授权书、法人姓名、证券商名称。在我国上海,这种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投资者出具身份证、银行存折办理股票帐户,股票帐户类似于股票存折,既是股民的代码卡,又是股民分红派息、买卖股票的有效凭证。

在深圳,凡要购买股票者,都必须首先到市内任意一家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综合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有全市电脑联网、办理通存通兑的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确定开户银行和帐号,以便作日后分红派息之用,此帐号也可作为委托买卖资金专户,以便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投资者凭身份证和存折到登记过户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每一个投资者只能建立一个代码,投资者在认购新股、委托买卖、代理股票过户时,必须在有关凭证上填写自己的代码。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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