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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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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政体了。

    (四)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史诗(英雄)时代的王制:它根据成法,其统治符合于臣民的公意,王位则由父祖遗传于子孙。王室的始祖都由军事技术(战功)起家,或团结一族的人民而创立了城市,或开疆拓土,为公众树立了不朽的勋业;于是大家共戴为君王而且议定了传统的世袭制度。这种王室具有[三项]统治的权位: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除另有祭司职掌的宗教事务外,他们主管着氏族的祀典;遇有法律上的争端也由他们作最后的判决。他们断案前,有时先行宣誓,有时不必宣誓①;举行宣誓时,他们就举起他们的王杖。

    在古昔,他们执掌着总概一切的永久权力,包括城市、乡郊以及同外邦来往等各种重大事件;后来逐渐改变。他们放弃了某些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②。

    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

    这里已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种公推

    ①斯巴达两王每月在监察院的监察们前宣誓一次(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v

    7)。不要求诸王先行宣誓而后断案为王权较高的征象。

    ②王权逐渐削弱的实例,见于本书者,有卷七行的谟洛修王室和26行的斯巴达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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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僭主。

    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①。

    如上所述,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相同的。

    (五)

    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这和上述四属全不相同],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②,由他一人代表整个氏族或整个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于家庭的管理。家务管理原来可以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过来说,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③。

    章十五  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须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斯巴达)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有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为广。

    [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①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②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③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次之分,在所列君主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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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①,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②。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③?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①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这里,《贝克尔校本》、《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或公推为广。

    ②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③这里所提出的疑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C、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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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依我们现行的制度,[凡遇有这样的情况,]人民就集合于公民大会,而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

    集会中任何个人可能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①。

    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

    ①以下转而涉及人民权利的旧题,重复了章十一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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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我们对于上述的集会,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未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①。

    那么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易于腐败?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腐败,这不是已经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以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纷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以避免内讧②。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所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

    ]倘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么,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可以找到,我们宁可采取贵族政体而不采取君主政体了——无论这个一王之治或有侍卫武力或没有侍卫武力为之支持③④。

    ①公民大会可能逾越法律范围,参看卷四、23等节;包括很多贫民群众的第四种平民政体,其公民大会更易于逾越法度。参看柏拉图:《理想国》701A。

    ②《希罗多德》i82,君主以一人独断,可免党派纠纷,为大流士(Darius)在政体辩论中所持“君主制优于民主和寡头”等理由之一。

    ③有没有侍卫武力问题见下文27—40行。

    ④本章原题为王制是否有利于邦国,论辩至此,两变其归趋:(一)亚氏重申了平民多数的立场;(二)

    又表明了少数贤良的立场:这些都反衬出君主政体不适宜于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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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君主政体)所以适于古代,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

    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更后,这些贤良渐趋腐败;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里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财阀)政体。随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民主)政体①。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全在为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现在,各邦的版图既日显扩展,其它类型的政体已经不易存在或重行树立②[君主政体也应该是不适宜的了]。

    [回到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比较研究,这里还得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即使承认君主政体为城邦最优良的政体,王室的子嗣应处于怎样的地位?王位是否应该属于家族,一登王位,他的后嗣便应相继为王?如果这些子嗣都是庸才,也

    ①参看卷五章十二:寡头变为僭主政体;僭政变为平民政体;该章所述政体的变迁并无此节所述的一定程序。

    ②结论说广土众民的各城邦只宜于平民政体,参看卷四。遗憾的是,世事的演变异乎亚氏这一论断:希腊的城邦平民政体在他没世后不久就次第消灭,地中海周围欧亚非三洲间被统治于马其顿亚历山大部属诸将的三分割剧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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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登上王位,就会有害于邦国①。对于这种情况,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将起而辩护说: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以不让庸儿继承。但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另一个疑难问题是君王的侍卫武力。是否登上王位的人身边就该有保护他的军队,凡遇到有谁抗命,他可用以压服这些不安稳的分子?倘使没有这种武力,他怎能发号施令,进行统治?即使这个处在至尊地位的君王,绝不怀抱私意,毫无法外行动,他的一切措施全都遵循法律,也得有一支侍卫武力,以保障他执行这些法律。就这类依法为政的君王而论,这个问题也许不难解决。他应该备有一定人数的卫队——其人数要少于全邦民军而多于任何个人所蓄有的武力或若干人所共同操纵的武力。在古代,人民拥立一位所谓“民选总裁”或僭主②时,给他组织的卫队就是这样的。当狄欧尼修向叙拉古人民要求设置卫队时,有一位议员就建议给与这样定数的武力。

    章十六[方才说过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的君王。

    ]

    ①参看章十七如果王室子孙均属贤能,就应该世代继承王位。

    ②原文(“民选总裁或僭主”)都在宾格,似乎两词同义,有些译本译成“作为僭主的民选总裁”。卷四章十述僭政品种曾说民选总裁作君主政体之一,亦可作僭政之一。

    民选总裁同僭主所异者:僭主都由政变或强权自立,不经民选,不遵成法,不定任期(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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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政 治 学

    但对那些欢喜凭个人智虑多所作为的君王还得进行一番考察①。所谓“依法为政的君王”

    ②,如上面曾经说及,本身实际上不能算是政体的一式。

    这种王室一般只是一个常任将军,在任何政体——例如一个平民政体或一个贵族政体——之中,都可以设置这样的军事领袖;在内务方面若干政体类型不同的城邦也曾设有权力特高[不逾法律范围]的个人职位:譬如在爱庇丹诺就有这一级的执政官③,又如在奥布斯,也有这样的职位,不过权力较小一些④。但所谓“全权君主”却是政体的一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用个人的智虑执行全邦一切公务。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

    ①上章“人治(王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的讨论,辩析自至25止。

    25行以下,假定了在应该尊重法治的情况下,如法律有所未周而需依仗人治时,提出了另一论旨:应由一人的智虑还是由若干人的智虑来裁决这些案件。亚氏的结论偏向于集团智虑,即君主政体不如贵族政体亦不如平民政体。本章亚氏又回转到“人治和王治还是法治”

    的问题,共总结仍趋重于法治。

    至下章亚氏表明绝对君主制(全权君主)

    ,在某种社会中,仍有作用而可以存在。

    “人治(王治)或法治”问题的讨论一直延续到第十七章而终止;这一章同时也答复了所提绝对君主制是否有利于城邦的问题,并回顾到第十三章末节所由导向君主政体讨论的伏笔。

    ②“依法为政的君王”

    ,或译“有限君王”

    ,或译“立宪君主”。

    ③卷五章一。

    ④爱庇丹诺和奥布斯都是寡头城邦(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9。

    236)。奥布斯内务职权最高的官位为“执政”

    (同书卷二41。

    1)。

    爱庇丹诺,参看卷五注;奥布斯见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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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81

    者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

    ,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①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

    ①“法律监护官”原为雅典政制中职官名称(参看卷四等)

    ;这里亚氏应用原来字义说明执政人员只应遵守法律,不应君临于法律之上(参看本卷章十一)。

    雅典法律监护官共七人,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开会时坐主席之旁,如有提案或决议违反成法和政制的,监护官即席加以否定。

    ②本章行以上作为论辩的一方行文,主张法治而诽议全权君主;25行以下,作为亚氏本人的申说行文,所持的宗旨仍旧在法治方面。章末结句总称这些是反对王制的人们的论旨。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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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政 治 学

    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①。

    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②。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祇和理智③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④,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在这里技术的譬喻,前曾说及的⑤[例如医药]并不确切。

    ①《普吕克斯》vi12,记有雅典陪审员在投票决狱前的誓言说:“有法可据者当依法投票;法律所未详者,当本法意,尽我诚心,作合乎正义的投票。”雅典法意崇尚“高尚公平”。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34;希克斯:《希腊历史碑志》125号(211页)

    ,累斯博的埃勒苏城(Eresus)碑文。亚氏此句及下文句造语和立论都根据这类政法誓言(参看《纽校》卷一“诠疏”

    273页,卷三,“文义注释”294页)。

    ②这里所说法制进步也是以雅典情况为根据的。

    伯利克里时代曾有法典增修的规定:每年由执政院中后辈六执政为“法典审议委员”

    (thesmothetai)

    ,所拟修订意见或补充规章,提交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有所决议后,该法案交由法院中推定若干立法委员,草制正式的新条例。

    ③以“理智”归属“神祇”为希腊人的习尚;赖契和希那得文合编:《希腊古谚》(Leutsch

    und

    Schneidewin,Pareom。

    Gr。)卷一281:“遵循理智的人,通于神明。”

    ④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8C—E。柏拉图设喻:一只庞大的由多种禽兽合成一体的怪物、一个稍稍小些的狮像,又一个更小些的人像,三者综合而成人性。故人性善恶混杂,其中具有(一)低级生物的“低劣性情”

    ,(二)狮性或高级动物的“高贵性情”

    ,(三)

    “包含理智的人性”。这里的“热忱”就指第二项的“狮性”。

    ⑤见上章;又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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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81

    当然,按照药书擅自处理方剂是轻妄的,病人总以求助于具备医疗技术的医师为宜。

    [但医师究竟不同于政治家。

    ]医师不会对病人有所偏私而丧失理智;他们诊治各个病人,各收一份诊费。在职位上的政治家就不同,他们的许多措施就不能免于爱憎,或竟借以挫折他们的敌派而加惠于他们的友好。

    病人要是怀疑医师受贿于他的仇敌而将有所不利于他时,他也尽可查考药书的疗法和方剂。

    又,当医师们自身患有疾病,他们常请别的医师为之诊治;体育教师们自己在进行锻炼,也常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他们惟恐自己受到情绪[不正常]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请助于中立而无所偏私的名家]。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①;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以上我们只说到了成文法律。

    ]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

    ②比

    ①参看《尼伦》卷五。

    ②(“诺谟”)

    ,字根的意义为“区分”

    ,由衍生的字干蕃殖有两个系列的词汇。

    其一作为地域区分的名词,如牧场,以及乌兽生活的区域,都可称为诺谟。

    人类生活的区域,如巴比伦和埃及古代的州郡也有“诺谟”这样的名称。另一用于是非功罪的区分,则成礼法上一系列的名词;本书中,“诺谟”主要是解作“法律”

    ,而各种“制度”也叫“诺谟”。凡为城邦创立制度的名贤或拟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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