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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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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政 治 学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①。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族中②。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③。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

    ①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432、508页。

    ②《希罗多德》Ⅰ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

    《雅典那俄》,引杜西亚达(Dosiadas)

    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ctus)

    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

    的公餐组织。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

    ,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

    ,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若干宗社。

    ③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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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6

    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应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有说明①。[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②

    (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

    (二)

    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③,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7A、卷四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及下文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170注)。

    ②依《纽校》(Ⅱ259)所作章句分析,加[]内语,并在下文加(一)

    、(二)

    、(三)数码。

    ③参看上文;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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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政 治 学

    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①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②?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③。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①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Onomastico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②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③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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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6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福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理想国)我们已陈述

    ①在上文分论妻子公育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义,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②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A。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③“幸福”的真谛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财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缮性。

    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

    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 83

    66政 治 学

    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①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②,[《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

    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③;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④。但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⑤。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

    ①《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

    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367年和361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

    《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②“又”

    ,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

    《纽曼校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③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73E。

    ④同上书卷三412B。

    ⑤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 84

    政 治 学76

    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①。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

    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操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②,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③,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一以千人为度④。

    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

    [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

    ①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Chrisostom,“Ora-tiones”

    ,Reiske)

    v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0E。

    ③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E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2、3、4、5、6、7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④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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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政 治 学

    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①。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②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③。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

    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

    ④。我们可研究一下,对于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有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能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

    ①亚氏国家观念同柏拉图相似,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为大海环围而境内多山岭,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特大,也不过一万方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

    科林多次大,约四千方里。

    各邦在溪谷间经营农田,所能给食的人口实在有限。亚氏就希腊本土和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看来,无一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的(参看章九注、卷七)。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704—709、卷五747D。

    ③以武力为外交或国际关系基础,城邦应该兼有陆军和舰队(参看卷七)。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D。

…… 86

    政 治 学96

    (自由)的生活“为度①。让这两个词联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果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是他既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未作相应的限额②。

    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不离于原有的定额;在他看来,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拟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以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可再行分割③,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

    ①财物的使用,对己重俭,待人从厚;在平时尚素朴,对军事当宽裕。参看卷七章五。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40B—741A,所拟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五千零四十人,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互相调节,超额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

    ③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划分的各份土地,归属各户后,不能凭遗嘱再行分划;(741B)也不准出售,(742C)也不得由其它方式割裂;(85A等节)并规定那个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得随后用政治权力来分割各份地产。

…… 87

    07政 治 学

    不育的或然率①,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恰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

    但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②。

    关于这一方面,怎样才能改进的意见,我们留待以后另行讨论③。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

    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颇不明白;他只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④。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容许人们的财物可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⑤,但他没有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农舍的

    ①依原文直译为“注视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

    ,即“计算或然率”。

    ②科林斯人斐登(别于卷五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

    ,给科林斯城创制立法,对公民数和产业份数都确订定限,以后国家一切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悉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各户份地(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不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不致于全无产业而乏食。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户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子女一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的限制人口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有许多殖民地,足见他的人口增殖超过初限。

    ③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⑤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 88

    政 治 学17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①。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好处。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②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倘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③[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

    ④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①同上卷五745C。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份地。

    ②波里德亚(共和政体)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

    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③卷四,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④“埃伏尔”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 89

    27政 治 学

    政体。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①。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②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③。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④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⑤,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C—693E、712D。

    ②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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