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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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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们一动笔就可以实现;由此我们不难明白,教会所操的力量与权势是什么,以及君王们自己保留这种特权是多么重要了。如果我们把上章中所说的仔细想一想,我们就可明白,此权的保留大有助于宗教与虔敬的滋长;因为我们说过,预言家们自己虽然赋有神与的功能,仅是平民而已。 他们随意警戒、责备、痛斥、因此激怒了人民,而不能使人民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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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力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772

    而国王们借警告与惩罚很容易使人曲从他们的意志。 还有一层,国王们自己因为不绝对操有这些权,常常与宗教脱离,把几乎所有人民带走。 在奉基督教的国家里,由于与此同样的原因,常常发生与此相同的事情。也许有人要问:“但是如果操统治权的人愿意作恶,正当的为敬神而战的人又是谁呢?统治者仍然应该是解释宗教的人吗?”

    我用反问以答他们道:“如果教士们(他们也是人,也是平民,他们应该只管他们自己的事)

    ,或者如果由于推荐,而委以神权的一些别的人,甘心作恶,仍然应该认为他们是正当解释宗教的人吗?“毫无疑问,如果君主们想恣意作乐,无论他们是否控制宗教上的事务,整个的国家,宗教方面与世俗方面,就要趋于毁灭,而且如果平民作乱以争神权,国家就要亡得快一点。由此看来,剥夺君主们的这种权力,不但一无好处,而是正相反,大祸就随之而起。 因为这样,统治者们就势必作起恶来,国家遭到伤害与损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或然的或可能的。无论我们是顺到理论,或国家的安全,我们不得不主张神权,也就是控制宗教事务之权,绝对有赖于君主的法令,君主是神权的合法的解释人与保护者。 所以上帝的教义的真正的教士是那些教人民服从统治权以敬神的人,宗教是借统治者的法令以合于公众的幸福的。奉基督教的国家,关于这些宗教之权,常有争议,我尚须指出其原因何在;而希伯来人,据我所知,对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任何疑问。 那么明显,那么重要的一个问题,竟像这样悬而未决,世俗事务的统治者,不有争议,永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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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2神学政治论

    此特权,甚至没有叛乱的大的危险与宗教上的伤害,永不能获得此特权,看来是极其荒谬的。 如果这种情形的原因立刻看不出来,我不难相信,我在本章中所说的话只是空谈,或是永不会有什么实际用处的一种思辨推理。 可是,如果我们把基督教的创始仔细想一下,原因立刻就显现出来。 基督教最初不是由国王们,而是由私人,来布道的。 那些私人违背统治他们的握权的人的意旨,有一个很长的时期常常是在秘密的教堂中集会,创制与举行敬神的仪式,不顾国家,自行解决断定他们自己的事务。 在此很多年之后,当宗教为当局担荷的时候,教士们不得不按他们对宗教所下的规定来教皇帝们自己。 因此他们很容易地得到承认是宗教的教师与解释人,教会的教士被人认为是上帝的牧师。 教士们密切地注意信基督教的国王们不要夺取教士之权,其所用的方法是不让宗教的主要的教士以及最高的解释者结婚。 他们达到目的另外的办法是使宗教的教条繁多,使教条中混有哲学,以致他们的最高的解释者非是一个精通哲学与神学的人不可,得有闲暇以做许多无谓的思辨。 这是只有一个私人有许多的时间才能办得到的。希伯来人的情形与此大不相同。 因为他们的教会与他们的国家是一个时候创始的。 而且他们的绝对的统治者摩西把宗教传布给人民,为他们制敬神的礼节,为他们选派教士。这样说来,王权对人民是很重要的,国王们紧紧地握住他们的宗教的特权。虽然在摩西死后没人握有绝对之权,可是裁决宗教与世俗事务之权是操在世俗的元首的手中,这一点以前我已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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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力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972

    过了。 而且,为的是学习宗教与敬神,人民必须向最高法官请示,正不亚于不得不向高级祭司请示(《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九、十一节)。最后,虽然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几乎关于教士的整个安排与选定有赖于他们的裁决。 所以大卫制定了全部神殿的礼仪(见《历代志》上第二十八章第十一、十二等节)

    ;他从利未人中挑了两万四千人来作圣赞诗,其中的六千人形成一组,从中挑选士师与官长,四千人是守门的,四千人奏乐器(见《历代志》上第二十三章第四、五节)。他还把他们分做一些队(队长由他来选)

    ,这样每一队在一定的时候轮流行敬神的礼。他把祭司们也分为那么些队;我不把这个详尽地加以叙述,请读者参看《历代志》下第八章第十三节,在那里写道:“所罗门按摩西的吩咐,照着每日一定的量向主献燔祭。”又在第十四节中说:“他照着他父大卫的命令,派定祭司的班次,使他们各供己事……因为神人大卫是这样吩咐的。”最后,这位史家在第十五节中作证:“吩咐众祭司和利未人的,无论是管府库或办别的事,他们都不违背。”

    国王们的这些以及别的一些记载十分明显,宗教的全部仪式和教士之职完全有赖于国王的命令。上边我说过关于推选高级祭司不经中介直接请示上帝,把在国王当政的时候预言的那些预言家们定罪,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我之这样说,只是因为预言家们,由于他们的使命,可以选定一个新的国王。 并且赦免弑君的罪,不是因为他们能够把一个犯法的国王置之于法,或者能够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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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对他采取什么行动①。所以,倘若没有借一种特别的启示可以赦免弑君之罪的预言家们,国王们就对于宗教与世俗的事物有绝对之权了。因此之故,近代的统治者们没有预言家,也绝不必接待预言家(因为他们不受犹太法的约束)

    ,他们是绝对有宗教的特权的,虽则他们不是不娶的。 而且,如果他们拒绝让宗教的教义过于加多或与哲学相混,他们将永远握有此权。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

    如果人的心也和人的舌头一样容易控制,每个国王就会安然坐在他的宝座上了,强制政治就没有了;因为每一个人就要按统治者的意思以规定他的生活,要服从统治者的命令,以评定一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好的或是坏的,公道的或是不公道的。 但是我们已经说过(第十七章)

    ,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 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 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①我在这里必顺请特别注意在第十六章中所说的关于权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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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182

    我承认,我们对事物的判断,有很多情形是偏执不公的,并且达到几乎不能相信的程度,所以虽不能直接由外界来控制,却很可以随另一个人的话而转移,说他是为那个人所统治,也是恰当的;但是虽然这种影响是很大的,却从来没有大到使这样一句话不能成立,这句话就是,每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脑子之不同有如上颚(思想之不同有如嗜好)。

    摩西不是由欺骗,而是由于非凡的德性,深深地得到了一般人的倾服,以为他是超人,相信他是借神的灵感来说话与行事;但是,即使是他,也不能免于有人出怨言与对他有不好的看法。 别的君主们是更不能免于此了。 可是这种无限的权力,如果是真有的话,必是属于一个君主,不属于民主政治。在民主政体,所有的或大部分的人民集体握着权柄。这件事实,人人都能明白。所以,一个君主的权力无论是多么没有限制,无论大家心中是多么信赖君主之权是法律与宗教的代表,此权却永远无法使人不依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断,或不为某种情绪所影响。的确,君主有权把所有在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与他相合的人以敌人对待;但是我们不是讨论其严格的权利,而是讨论其应该如何行动。 我承认他有权极其暴戾地来统治,因极其无足重轻的缘故把人民处死,但是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是不会承认他能这样做的。 不特如此,因为这类的事情对于治权自身不能无极大的危险,我们不承认其有绝对的权能(因此,也就是绝对的权利)

    ,能做这些事情,因为君主的权利是为他的权能所决定的。这样说来,既是人都不能放弃他的判断和感情的自由,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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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每个人因为有不能割让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所以,思想分歧矛盾的人,若强迫他们只按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是不会没有可悲的结果的。 就是极有经验的人也不知道怎么缄口如瓶,更不用说一般大众了。 人的普通的弱点是把他们的计划告诉给别人,虽然是有需要保持缄默。 所以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的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如果允许人有这种自由,这算是温和的政府。 可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有损于权威,正和行动一样;所以,虽然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其有害的。 所以,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究竟能够并且必须给予到多大限度,而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统治者的权势。 我在第十六章之首曾经说过,这是我的主要的目的。从上边所给的关于国家的基础的解释看来,可见政府最终的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约束,也不是强制使人服从,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惧,这样他的生活才能极有保障;换句话说,加强他生存与工作的天赋之权,而于他个人或别人无损。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 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现在我们已经明白,形成一个国家,立法之权必须委之于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或委之于一个人。 因为,虽然人们的自由的判断是很有不同的,每人都以为只有他自己通晓事事物物,虽然感觉与言论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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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382

    个人不放弃完全依自己的判断以行动之权,是无法保持安宁的。 这样说来,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没人能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及国家,虽然他的想法与判断可以与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只要他是出于理性的坚信,不是出于欺骗、忿怒、或憎恨,只要是他没有以私人的权威去求变革的企图。举例来说,若是有一个人说,有一条法律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加以修改;如果他把他的意见呈给当局加以审查(只有当局有制定与修改法律之权)

    ,并且同时绝没有违反那条法律的行动,他很对得起国家,不愧是一个好国民;可是如果他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或是如果不得当局的同意,他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那他就是个捣乱分子与叛徒。所以我们知道,如何一个人可以就其所信,发为言论,或用以教人,而不损及他的统治者的权威或公众的安宁;就是说,把影响行动的立法之权完全委之于统治者的手中,不做违背法律的事,虽然他这样常常是不得不逆着他自己的确信或所感而行。采取这种做法可以无害于公正与尽个人的本分,而且是一个公正尽本分的人要采取的。 我们已经说过,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而对义务最为认真,如我们在前章中所说,是表现于维持公众的平安与宁静;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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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神学政治论

    家必然会随之灭亡。所以,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决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 这种学说我们可以从实际的风俗上得到证实。 因在一个大小列强的会议中,计划很少大家都能一致通过,可是决议大家却都协力执行,不论是他们赞成的或反对的。 但是我且回到我的正题。从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已经发见,一个人可以如何运用他的自由判断,而不危害最高的政权。 根据相同的前提,我们也不难断定,什么意见是有危险性的。 显而易见,有危险性的意见是有些意见,其性质使割让自由行动之权的契约归于无效。 举例来说,一个人主张最高之权对他无权过问,或者主张应该不践诺言,或者主张每人应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主张一些与此性质类似,完全与以上所说的契约相反的学说,这都是有危险性的,不是由于他的意见与判断本身,而是由于所牵涉到的行动;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毁弃了他暗中或公开与他的统治者订定的契约。 别的一些意见不牵涉到违反契约的行动,如报复、忿怒之类,不是有危险性的,除非是在某种腐败的国家内,在那里,迷信的野心家不能容忍有学问的人,极得一般人的欢迎,以致他们的话比法律更为人所重视。但是,我并不否认,有些学说表面上只是有关抽象的真伪的,可是主张与发表这些学说的动机是不好的。 这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第十五章中讨论过,并且说过,理智仍然应该是没有拘束的。 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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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其忠于上帝,只应根据其行动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爱人。 如果我们根据这条原则,我们深信,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或许引起一些不便,但是有过什么问题解决得那么完善,相对不会发生弊端呢?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最好是承认所不能革除的,虽然其自身是有害的。 有多少害处是起源于奢侈、嫉妒、贪婪、酗酒等等,虽然是罪恶,可是这些都为人所容忍,因为是不能用法律的规定来防止的。 鉴于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种德行,不能禁绝,则如何更应予以许可呢!而且,我即将指出,其流弊不难由管理世俗事务的当局来遏制,更不用说这种自由对于科学与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即令自由可以禁绝,把人压制得除非有统治者的命令他们都不敢低声说一句话;这仍不能做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地步。 因此,其必然的结果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说,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倚靠)

    ,培养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因此产生了诡计,破坏了公道。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 因为,统治者们越是设法削减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 自然抵抗他们的不是贪财奴,谄媚人的人,以及别的一些笨脑袋。 这些人以为最高的超度是把他们的肚子填满,与踌躇满志地看着他们的钱袋。 抵抗统治者们的人却是那些因受良好的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 人们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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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愤慨把他们相信不错的意见定为有罪,愤慨把使人敬上帝爱人的思想定为邪恶;所以他们随时都可以誓不承认法律,阴谋反抗当局,认为有这种目的在心以鼓动叛乱与滋长任何种罪恶不是可耻的,倒是光荣的。 人的天性既是如此,所以制裁人的意见的法律对于心地宽宏的人有影响,对于坏人没有影响,不足使罪犯以必从,而是激怒了正直的人;所以这种法律之保留是对于国家有很大的危害的。不但如此,这种法律几乎永远是没有用处的。 因为认为被禁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些人不可能遵守这法律;而那些已经以为那些意见是错误的人,把这种法律当做一种特权,洋洋得意,以致即使后来当局想废止这项法律,也没有方法做到。除此以外,尚有我们在第十八章中讲希伯来历史的一些点。最后,由于教会当局对于神学上繁复的争论用法律来做决定,教会中产生了多少党派!若是人不是惑于希望法律与当局站在他们那一边,希望在喝采的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压倒他们的对手,希望得到荣耀的地位,他们就不会这样恶毒地竞争,心中也不会有这样的怒火了。 理智与日常的实例都给我们以这样的昭示,因为这类的法律指定每人要相信什么,禁止任何人说与此相反的话,写与此相反的文章,其通过制定为法律是对不能容忍开明的人的忿怒所给的慰解或退让。那些人用这样严苛不正当的办法,能够很容易地把大众的专诚变为忿怒,随意指向任何人。与其通过无用的法律削损国家,使有才能的人不能见容,不如把群众的怒火加以遏制,不是更好得多吗?这种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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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782

    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 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无法隐蔽,一个国家的不幸还能想像有甚于此的吗?

    我是说,人没有犯罪,没有作恶,只是因为他们开明,竟以敌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恶人的断头台竟成一个活动场,在那里把容忍与德性最高的实例拿来示众,加以治权所能想到的污辱,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

    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人按一个罪犯把自己处死,不怕受惩罚;他的心中没有因做了丢脸的事而起的那种恼悔。 他认为为正义而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光荣,为自由而死是一种荣耀。这种人之死有什么用处,所显示于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大义而死,这是懒汉与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乱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爱重的。 从这种光景我们所得的唯一的教训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与被害者同其命运。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认为高于确信,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煽动分子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人们才能融洽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会有多大的分歧,甚至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深信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合于人类的天性。 在民主政治中(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这是最自然的政体)

    ,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的效力。 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 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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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政府越变得暴虐。为的是证明这种自由不会引起烦扰(统治权的行使很难遏制这种烦扰)

    ,并且为证明人们的行动不难使之不越常轨,虽然他们的意见有显著的不同,最好是举一个例子。 这样的例子就在目前。 阿姆斯特丹城在最繁盛为别人景仰中收获了这种自由的果实。因为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最壮丽的城中,各国家各宗教的人极其融睦地处在一起。 在把货物交给一个市民之前,除了问他是穷还是富,通常他是否诚实之外,是不问别的问题的。 他的宗教和派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 因为这对于诉讼的输赢没有影响。 只要一教派里的人不害人,欠钱还债,为人正直,他们是不会受人蔑视,剥夺了官方的保护的。反过来说,当抗议的人与反抗议的人之间的宗教上的争议开始为政客们与国家揽到手里的时候,就形成了党派,充分证明有关宗教和企图解决宗教争端的法律其策划意在挑动者为多,改善者为少,并且此种法律产生了极度的放纵。 不但如此,前边说过,派别不起源于爱真理,爱真理是礼让与温文的源泉,而是起源于过度的争权之念。 从所有这些点看来,真正提倡分派的是那些攻击别人的著作,鼓动好争吵的大众作乱以反对那些著者的人,而不是那些著者自己,那些著者,大致说来,是为有学问的人而著述,只诉之于理智,这是明如晨星的了。 事实上,真正扰乱和平的人是那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想法削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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