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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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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 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 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 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例如,有一条定律,凡物体碰着较小的物体,其所损失的运动和传给这较小物体的运动相等。 这是一条物体普遍的定律。 这是基于自然的必然性。 一个人记起一体东西,马上就记起与之相似的另一件东西,或本来同时看见的另一件东西。 这条定律是由于人性不得不然。 可是,人必须放弃,或被迫放弃一些天赋的权利,他们自行约束,有某种生活方式。这是一条基于人事命令的律。 那么,虽然我坦白承认万事万物都预先为普遍的自然律所规定,共存在与运行都有一固定的方式,我仍然要说,我方才所提到的律是基于人事的命令。(1)因为,就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来说,人构成自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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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36

    一部分。 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 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心知觉事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 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 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 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 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这里为止。那么,律这个字好像只是由于类推用于自然现象,其普通的意义是指一个命令,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因为它约束人性,不使超出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较人性天然的范围为狭,所以在人力所及以外,并没有规定。所以,详细说来,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这样给律下定义是方便的。但是,因为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立法者为使大众所信守,深谋远虑地另外悬一目的,达一目的与法律的本质所必含的目的有所不同。 凡遵守法律的人立法者就许给他们以大家所企望的,犯法的就有大众所恐惧的危险。这样想法尽可以约束大众,就好像马衔着马嚼一样。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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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神学政治论

    法律一名辞主要是用于一些人的威权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守法的人可以说是受法律的管辖,使他们不得不从。 实在说来,一个人因为怕上绞刑架对人无所侵犯,这不能说他是一个有正义的人。 但是有一个人因为知道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坚定的意志自愿地对人不加侵犯,这样才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 我想这就是保罗的意思,他说凡为法律所辖制的人不能因为守法即为一公正之人,因为公正普通的定义是指尊重别人权利的一种恒常的意志。 所以所罗们说(《箴言书》第十一章第十五节)

    :“公正的人做正事是一种乐事,但是坏人做正事是可怕的事。”

    法律既是人为某种目的给自己或别人定下的一种生活方案,就似乎可以分为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所谓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换言之,真知上帝和爱上帝。我称此律为神的,是因为最高的善的性质的缘故。 最高的善的性质我即将尽力加以清楚的说明。智力既是我们最好的部分,我们若是想找到真是对我们有利的,显然我们就应该努力使智力达于完善之境。 因为最高的善是在于智力的完善。 那么,因为我的一切知识和确信不疑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明了;一因若无上帝则一切不能存在,也不可想像;二因我们若对于上帝无一清楚的概念,则我们对于一切就疑难不明。 这样说来,我们的最高的善与圆满也完全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了解。 还有一层,既是没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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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56

    帝万物就不能存在,也不可想像,显而易见,所有的自然现象,就其精妙与完善的程度来说,实包含并表明上帝这个概念。 所以,我们对于自然现象知道的愈多,则我们对于上帝也就有更多的了解。 反过来说,因为由因以求果和对于因的一种特别性质有所了解是一件事,我们对于自然现象知道的越多,则我们对于上帝的本质,也就是万物的原因,就有更多的了解。所以我们最高的善不但有赖于对于上帝有所知,也完全在于对于上帝有所知。 所以人之完善与否是和他的某种所欲的性质与完满成正比的。 因此之故,最重视最乐于用理智以求对于最完善的上帝有所知的人,就是最完善与享受最高幸福的人。所以我们的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幸福,其目的就在于此,也就是爱上帝和了解上帝。 所以使人的一切行为都为的是达到这一目的(也就是上帝,因为上帝的观念是在我们的心中)

    ,其所用的方法,可以称为上帝的命令。 因为这些命令是出自上帝自己(这乃是由于上帝存在于我们的心中之故)。

    为达此目的而做出来的生活上的筹划,正可以称之为上帝的法则。这方法的性质和达此目的所必有的生活的规划,最完善的国家的基础如何遵循这一个目的而行,人生如何持身处世,这些问题都是属于普通伦理学的。 这里我只就一个特殊应用的方面来谈一谈神律。因为爱上帝是人的最高幸福与喜乐,而且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所在,则不因怕惩罚而爱上帝,也不因爱别的事物,如肉体的快乐,名声等而爱上帝,只有这样的人才是遵守神律的人。 只是因为他对于上帝有所了解,或是深信了解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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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神学政治论

    上帝是最高的善,那么,神律的主要的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那就是,如上所述,爱上帝不是因怕痛苦和惩罚或因爱一事物而得快乐,上帝这一观念立下一原则曰:上帝是我们的最高的善。 换言之,即认识上帝和爱上帝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此为准。这是俗人所不能了解的,认为这是可笑的事。 这是因为俗人对于上帝知道的太少,也是因为在最高的善中俗人找不到任何可以摸可以吃的东西,也找不到和肉欲有关的东西,俗人主要是以肉欲为乐的,因为最高的善主要有赖于思想和纯粹的理性。从另外一方面说,凡具理智和纯理性的人毫无疑问会承认我所说过的话的。我们已经说过神律主要是什么,也说过人的法律是什么,那就是说,法律各有不同的目的,除非是借启示所制定的,因为在这一方面,如我们上边所说,说上帝是事物的来源,这也是一个理由。就这一个意义来说,摩西律虽不是普遍的,而是完全随某一特殊民族的气质和保全而变的,仍然可以称之为上帝的律或神律,因为我们相信这个律是为预言家的悟力所立的。 如果按我们方才所解释的天然神律的性质而论,我们就可以知道:Ⅰ。 此律是普遍的,也就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因为此律是从普遍的人性里抽绎出来的。Ⅱ。 此律并不有赖于任何历史的叙述,因为这一天然的神律,若对于人性一加思考,就可以了然,显然我们可以认为亚当有之,任何人也有之,与他人相处之人有之,孑然独处的人也有之。一段历史上的叙述,无论如何真实,不能给我们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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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76

    上帝的知识,所以也不能给我们以对于上帝的爱。 因为爱上帝是来自对于上帝有所知,而对于上帝有所知是源于明确的、已知的普遍观念。 所以一段历史的叙述的真实性对于达到最高的善绝不是必要的条件。话虽如此说,虽然翔实的历史的叙述不能与我们以关于上帝的知识和对于上帝的爱,我并不否认读历史对于处世确是很有用的。因为,人的行动最能表明风俗和所处的情况。对于人的风俗情况越多加观察,知道的越多,我们也就越能小心地和人相处,并且合理地使我们的行动适应世人的性情。Ⅲ。 我们知道这种天然的神律并不要求举行仪式,也就是说,自其本身而言无足重轻的行动,这种行动之称为是善的,是因为惯例使然,或是得救不得不有的某些事物的象征,或是(如果你喜欢这个定义的话)一些行动,其意义是非人类的理解力所能了解的。 天然智并不要求其本身所不能供给的事物,其所要求的只是理智可以清楚地证明其为善者,或是获得我们的幸福的一种方法,凡事物之为善,若只是因为是出自习俗的规定,或是因为是象征某种善的事物,则不过是空的形式而已,不足为出自健全的精神或智力的行动。 现在我没有把这个再加详述的必要。Ⅳ。 最后,我们知道神律的最高的报酬就是这个律的自身,那就是,对于上帝有所了解,和出自我们本愿,专心去热爱上帝。神律的惩罚是无这些情形,并且为肉欲所奴役。那就是说,精神不能坚定自主。既有以上诸点,我现在必须要问:Ⅰ。 是否凭天然智我们可以认为上帝是一个立法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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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神学政治论

    是有权为人制定法律?

    Ⅱ。 关于天然智,《圣经》上是怎么说的?

    Ⅲ。 礼仪在从前制定的时候,其目的何在?

    Ⅳ。 最后是,知道与相信圣书中的历史有何好处?

    前两点我要在本章讨论,后两点要在下章讨论。我们关于第一点的结论很容易从上帝的意旨的性质推断出来。 只是从我们的理智来看,上帝的意旨和上帝的理解才有所不同,那就是说,上帝的意旨和上帝的理解实际上是一回事。 只是由于我们关于上帝的理解的想法,二者才有所区别。 例如,若是我们只是见到一个三角形的性质是一个永恒的真理,永远含于神性之中,我们说上帝有一个三角形的观念,或者说他了解一个三角形的性质。 但是若是我们再见到一个三角形的性质之含于神性之中,只是由于神性的必然性,不是由于一个三角形的性质与本质的必然性(事实上,一个三角形的本质与性质的必然性,就其为永恒的真理而言,完全有待于神性和神智的必然性)

    ,原来称为上帝的理智的,我们就以上帝的意旨或命令称之。 所以关于上帝,当我们说上帝永久注定一个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跟我们说上帝对三角形有所了解,我们是说一件事情。因此,上帝肯定什么与否定什么,永远含有必然性或真理;所以,例如,如果上帝对亚当说他不要他吃善恶知识的树的东西,那就要发生一个矛盾,就是亚当是能够吃善恶知识的树的东西的,并且一定不应该吃,因为神的命令含有一个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 但是,既是《圣经》仍然说上帝确给了亚当这个命令,而且亚当还是吃了树上的东西,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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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96

    能不说,上帝启示于亚当,若是吃树上的东西是会有灾祸的,但是并没有启示这种灾祸必然要实现。 那么,亚当没有把这个启示当做一个永恒的必然的真理,而是当做了一条律法,就是说,当做了副令,随之以赏罚,赏罚不一定根据动作的性质,而是完全由于一秉权的人的一时的兴致和绝对的威力,所以只是在亚当看来那个启示是一条律法,上帝是个立法者与秉权的人,这也完全是因为亚当缺乏知识,他才这样想。 由于同样的原因,即缺乏知识,十诫在希伯来人眼中看来,是一条律法,因为,他们既是不知道上帝的存在是一条永恒的真理,他们一定是把十诫中所启示于他们的,即上帝存在,与只有上帝才应该被崇拜,当做一条律法。 但是,如果上帝是不借肉体的方法和他们直接说话,他们就不会把它领会为一条律法,而是领会为一个永恒的真理。我们所说关于以色列人和亚当的话,也可以应用于以上帝之名,来写律法的所有的预言家。 他们没有适当地把上帝的命令理解为永恒的真理。 例如,关于摩西我们必须说,根据启示,或启示于他的基本的律法,他看出一个方法,用这个方法以色列族在一特殊领土内最能团结起来,能够形成一个国家。 而且更进一步,他看出来一个方法,用这个方法最能使他们不得不归依顺从。 但是他并没有看出,也没有启示给他,这个方法绝对是最好的,在某块领土人民的顺从一定会使他们达到所希求的目的。 所以他没有把这些事物领会为永恒的真理,而是领会为箴言和法令。 他把这些定为上帝的律法。 因此之故,他认为上帝是个统治者,立法者,一个王,仁慈公正等等。 而这些性质只是人性的属性,和神的性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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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神学政治论

    全不相干。 对于用上帝之名来写律法的预言家们,我们是可以这样说的;但是我们不可以这样说基督,因为虽然基督好像也用上帝之名来写律法,我们必须认为基督有清楚的充足的理解力,因为基督与其说是一个预言家,不如说是上帝的发言人。 因为上帝借基督对人类作启示,就好像他从前借天使作启示一样,就是说,一个创造出来的语声,幻象等。 因为说上帝传授给预言家的时候使他的启示迁就基督的意见,和说上帝把要启示的事物迁就天使(就是说,一个创造出来的语声或幻象)的意见,是一样不合理的,是个完全荒谬的学说。 还有一层,基督被打发了来,不只是教导犹太人,而是教导全人类,所以他的心要只与犹太人的主张适合是不够的,而是也要与全人类所共有的意见与基本的教义相适合,换句话说,要与普遍真实的观念相适合。 因为上帝把他自己启示于基督,也就是说,直接启示于基督的心,与借文字与符号启示于预言家不同,我们不得不认为基督正确地领会了所启示的,换句话说,他懂得了所启示的,因为不借文字与符号,只由心领会了一件事,才算是对于这件事理解了。所以基督是正确地充分地领会了所启示的。 如果他曾把这些启示定为律法,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人民的无知与固执,在这一方面,他是执行上帝的职务;因为他使他自己迁就大众的理解力,虽然他比别的预言家说得更清楚一些,可是他把真意隐藏起来,一般地说来是借着寓言来传达他所得到的启示,特别是当他说给还不知天国的人听的时候(看《马太福音》第十三章第十节等)。对于那些能够了解天国的神秘的人,没有疑问他是把他的教义当永恒的真理来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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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17

    他没把教义制定成律法,这样就把听众的心解放了,不受他设制的律法的束缚。 保罗把这个指出,显然不只一次(例如《罗马书》第七章第六节和第三章第二十八节)

    ,虽然他自己从来不想公开地说,而是,我们引他自己的话(《罗马书》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章第十九节)

    ,“只是用拟人的方法”

    来说。当他称上帝为公正的时候,他把这个说得很明白,并且,没有疑问,是他迁就人类的弱点,他才把仁慈、恩惠、忿怒等性质归之于上帝,使他的话适合于普通人的心,也就是,如他所说(《哥林多前书》第三章第一,二节)

    ,适合于有血肉之躯的人。在《罗马书》第四章第十八节中,他坦白地说,上帝的忿怒和仁慈与人的行动无关,而是依赖上帝自己的性质与意志;他还说,人都不能以按律法来做事为辩解,只能靠着信心。保罗好像是把信心看成是灵魂的完全同意;最后,保罗说除非一个人有基督的心,他不是幸福的(《罗马书》第八章第九节)

    ,他借基督的心以窥见上帝的律法为永恒的真理。 所以我们断定上帝之被说成是一个立法者或国君,称他是公正的、仁慈的等等,只是因为迁就一般人的理解力与一般人不完善的知识。 保罗说,实在说来,上帝的施为与统理万物,只是由于他的性质与完善的必然性,他的命令与意志是永恒的真理,永远含有必然性。我要解释和论证的第一点,就讲到这里为止。讲到第二点,我们且把圣书细加翻检,以寻求里面关于天然智和神律的教义。 我们在第一个人的历史中找到了第一个教义。 在这第一个人的历史中说,上帝命令亚当不要吃善恶知识之树的果实;这似乎是说,上帝命令亚当做公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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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神学政治论

    寻求公正的事,因为那是善的,不是因为不如此是恶的。 也就是说,为善而寻求善,不是因为怕恶。 我们知道,由于真知与爱正义而行为端正的人,其行为是自由的,有恒的,而怕恶的人的行为是受恶的拘束,受外界控制的束缚。 所以上帝的这个对亚当的命令,包含整个神圣的自然律,绝对和天然智的命令相符合;而且不难拿这一点做根据,来解释第一个人的历史或寓言。 但对于这一点,我愿意略过不谈,因为,第一,我不敢绝对说我的解释是和圣书的作者的原意相合;第二,很多人不承认这历史是个寓言,主张那是事实的单纯叙述。 所以最好是举出《圣经》的一些别的段来,特别是举出一些段来,写的人是用他的天赋的理解力的全副力量来说话的。 他在天赋的理解力方面,胜于所有和他同时的人,他的言论为跟预言家同等重要的人所承认。我指的是所罗门。《圣经》中所称赞他的是他的谨慎与智慧,而不是他的虔敬和预言的才能。 他在他的格言里,称人类的智力为纯正生活的源泉,并且说不幸是愚蠢造成的。“理解力是具有理解的人的生活的源泉,但是愚人的惩罚是迷妄。”

    (《箴言》第十六章第二十二节)。既是生活是指纯正的生活(这可以自《申命记》第三十章第十九节中分明看出来)

    ,理解力的果实只是在于纯正的生活,没有纯正的生活就造成了惩罚。 所有这些都绝对和在我们的第四点中所说关于自然律的相合。 而且,理解力是生活的源泉,只有智力为有智慧的人立下律法,我们的这种主张是这位贤人清清楚楚教导人的。因为他说(《箴言》第十三章第十四节)

    :“有智慧的人的律法是生活的一个源泉”

    ,就是说,理解力,这我们从前面的原文里可以推断而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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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神律37

    第三章第十三节里他清楚地说,理解力使人快乐幸福,给人以真正的心灵上的安宁。“找到智慧和得到理解力的人是幸福的。”因为“智慧给人寿命,富与贵;智慧的道路就是快乐的道路,所有智慧的路径都是和平”

    (第三章第十六、十七节)。

    所以,据所罗门所说,只有有智慧的人是宁静泰然地活着,不像坏人,他们的心荡来荡去,而且(如以赛亚在第五十七章第二十节中所说。)

    “像有风浪的海洋,他们没有安宁。”

    最后,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第二章中所罗门的格言的那一段,那段极其清楚地证实了我们的主张:“如果你泣求知识,高声乞求理解……然后你就懂得了敬畏主,找到了对上帝的了解;因为主给与智慧;从他的嘴里出来知识与理解。”这些话清清楚楚地说(1)

    ,只有智慧或智力教我们聪明地敬畏上帝,就是说,真切地崇拜上帝;(2)

    ,智慧与知识从上帝的嘴里流出来,并且上帝把这件礼物赠给我们;这一点在证明我们的理解与知识,完全依赖于来自上帝的观念或知识的时候已经说过了,我们的理解与知识之趋于完善,也完全有赖于上帝的观念与知识。 所罗门用很多话继续说,这种知识包含伦理与政治的一些正当原则:“当智慧进到你的心里,知识对你的灵魂是愉快的时候,审慎就要保护你,理解就要保全你,然后你就懂得公正,明察,和公道,其实,所有的善路。”所有这些都显然跟关于自然的知识相合,因为,我们懂得了事物,尝到了知识的美德以后,它就教我们以伦理与真正的道德。所以,所罗门也说,培养天赋的理解力的人的幸福和安宁,与其说是在好运的领域内(即上帝的外界的帮助)

    ,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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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神学政治论

    说是在于内心的个人的道德(即上帝的内界的帮助)

    ,因为后者很可以为警惕,正当行为,和思考所保持。最后,我们绝不可放过保罗致罗马人的《使徒书》第一章第二十节那一段。在那一段里他说:“因为自从造天地以来,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是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没有托辞,因为,虽然他们知道上帝,他们不把他尊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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