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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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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歆(xīn欣):鬼神享受供物。肴(yáo姚):荤菜。

  之:涉上下文而衍。

  盎(àng肮去):古代一种腹大口小的器皿。

  【译文】

  人之所以能够言语,是由于有气力。气力旺盛,是由于能够饮食。饮食减少则气力衰弱,衰弱则声音沙哑,身体虚弱不能吃东西,那么口就不能再出声。死亡,是虚弱的极端,怎么能够再说话呢?有人说:“死人享受饭菜的香气,所以能够说话。”死人的精气,就是活人的精气。如果活人不饮食,只是用口享受菜饭的香气,不过三天也就饿死了。有人说:“死人的精气比活人的精气更神灵,所以能够靠享受饭菜的香气而发出声音。”活人的精气存在于身体内,死了精气则在身体外。死人与活人的精气有什么不同呢?身中与身外的精气有什么差别呢?取水装满大盎中,盎破了水流到地上,流到地上的水不同于盎中的水吗?地上的水与盎中的水没有区别,身外的精气为什么不同于身内的精气呢?

  【原文】

  62·18人死不为鬼,无知,不能语言,则不能害人矣。何以验之?夫人之怒也用气,其害人用力,用力须筋骨而强,强则能害人。忿怒之人,呴呼于人之旁,口气喘射人之面,虽勇如贲、育,气不害人。使舒手而击,举足而蹶,则所击蹶无不破折。夫死,骨朽筋力绝,手足不举,虽精气尚在,犹呴吁之时无嗣助也,何以能害人也?

  【注释】

  呴(hǒu吼):通“吼”。

  贲(bēn奔)、育:孟贲和夏育。参见2。4注(15)、25。7注。

  蹶(jué决):踢。

  呴吁:同“呴呼”。嗣(sì四)助:继之以手足。

  【译文】

  人死了不变成鬼,没有知觉,不能说话,就不能伤害人。用什么来证明呢?人发怒要用气,伤害人要用力,用力必须筋骨强健,强健就能伤害人。忿怒的人,在别人的面前大声吼叫,口中的气喷射到别人的脸上,即使他像孟贲、夏育那样勇武有力,口中的气也不能伤害人。假如伸手打击,举足去踢,那么被打被踢的人没有不皮破骨折的。人死了,骨头腐朽筋力消失,手足不能举动,即使精气仍然存在,就像大声吼叫之时不能继之以拳打足踢一样,怎么能够伤害人呢?

  【原文】

  62·19凡人与物所以能害人者,手臂把刃,爪牙坚利之故也。今人死,手臂朽败,不能复持刃,爪牙隳落,不能复啮噬,安能害人?儿之始生也,手足具成,手不能搏,足不能蹶者,气适凝成,未能坚强也。由此言之,精气不能坚强,审矣。气为形体,形体微弱,犹未能害人,况死,气去精神绝。微弱犹未能害人,寒骨谓能害人者邪?死人之气不去邪?何能害人?

  【注释】

  隳(huī灰):毁坏。

  啮噬(nièshì聂士):咬。

  【译文】

  凡是人与物所以能伤害人,是由于手拿兵器,爪牙坚硬锋利的缘故。人死了,手臂腐烂了,不能拿兵器,爪牙毁坏了,不能再撕咬了,怎么能再伤害人呢?婴儿刚生下来,手足全都成形,手不能搏斗,足不能踢打,是因为精气刚刚凝聚成人,筋骨还不结实的缘故。据此说来,精气并不能自行坚强,这是很清楚的了。精气构成形体,形体微弱,尚且不能伤害人,何况人死了,精气离去精神消失了呢。身体微弱尚且不能伤害人,死人的枯骨怎么能说可以伤害人呢?难道是死人的精气没有离开形体吗?怎么能伤害人呢?

  【原文】

  62·20鸡卵之未字也,澒溶于。。中,溃而视之,若水之形。良雌伛伏,体方就成。就成之后,能啄蹶之。夫人之死,犹澒溶之时,澒溶之气安能害人?人之所以勇猛能害人者,以饮食也。饮食饱足则强壮勇猛,强壮勇猛则能害人矣。人病不能饮食,则身嬴弱,嬴弱困甚,故至于死。病困之时,仇在其旁,不能咄叱,人盗其物,不能禁夺,羸弱困劣之故也。夫死,羸弱困劣之甚者也,何能害人?

  【注释】

  字:据递修本当作“孚”。孚:孵化。

  澒(hòng讧)溶:浑纯。自然未分之象。。。(kòu寇):蛋壳。

  伛(yǔ雨):拱着背。伛伏:指孵卵。

  犹:据递修本当作“归”。

  嬴:据递修本当作“羸”。羸(léi雷):瘦弱,虚弱。下句“嬴”字同此。咄(duó夺)叱:大声呵叱。

  【译文】

  鸡蛋没有孵化时,浑浑沌沌地存在于蛋壳内,打碎它来看一下,里面像水的形状一样。经过母鸡孵育,躯体才能形成,形成之后,才能用嘴啄用脚踢。人死后回归到浑浑沌沌的状态,浑沌之气怎么能伤害人呢?人之所以勇猛能伤害人,是由于有饮食的缘故。饮食饱足则身体强壮勇猛,强壮勇猛就能伤害人了。人生病不能吃东西,则身体虚弱,虚弱困乏到极点,因此就会到死亡的地步。生病困乏的时候,仇人在他的面前,他不能大声呵叱,有人偷他的东西,他不能制止抢夺,这是身体虚弱困乏无力的缘故。人死了,身体虚弱困乏无力到极点了,怎么能伤害人呢?

  【原文】

  62·21有鸡犬之畜,为人所盗窃,虽怯无势之人,莫不忿怒。忿怒之极,至相贼灭。败乱之时,人相啖食者,使其神有知,宜能害人。身贵于鸡犬,己死重于见盗,忿怒于鸡犬,无怨于食己,不能害人之验也。蝉之未脱也为复育,已蜕也去复育之体,更为蝉之形。使死人精神去形体若蝉之去复育乎?则夫为蝉者不能害为复育者。夫蝉不能害复育,死人之精神何能害生人之身?

  【注释】

  啖(dàn淡):吃。

  蜕(tuì退):脱去皮壳。复育:蝉的幼虫。

  【译文】

  有鸡犬之类家禽家畜,被人偷走了,即使是胆小无势的人,没有谁会不忿怒。忿怒到极点,甚至会去杀害人。社会混乱之时,发生人吃人的现象,假如死人的神气有知,应该能伤害人。人的身体比鸡犬宝贵,自己被杀死比鸡犬被人偷走更严重,然而活着可对鸡犬被偷表示忿怒,死后却连别人把自己吃掉也不怨恨,这就是死人不能害人的证明。蝉还没有蜕皮是复育,已蜕皮就脱离了复育的形体,改变为蝉的形体。要说死人的精神离开人的形体就象蝉脱离复育那样吗?那么变成蝉的就不能害变成复育的。蝉不能害复育,死人的精神怎么能害活人的身体呢?

  【原文】

  62·22梦者之义疑。惑言:“梦者,精神自止身中,为吉凶之象。”

  或言:“精神行,与人物相更。”今其审止身中,死之精神亦将复然。今其审行,人梦杀伤人。梦杀伤人,若为人所复杀,明日视彼之身,察己之体,无兵刃创伤之验。夫梦用精神,精神,死之精神也。梦之精神不能害人,死之精神安能为害?火炽而釜沸,沸止而气歇,以火为主也。精神之怒也,乃能害人,不怒不能害人。火猛灶中,釜涌气蒸;精怒胸中,力盛身热。今人之将死,身体清凉,凉益清甚,遂以死亡。当死之时,精神不怒,身亡之后,犹汤之离釜也,安能害人?

  【注释】

  惑:据文意当作“或”。

  梦杀伤人:四字误重书。当删。

  清:通“凊”。寒。下句“清”字同此。

  【译文】

  作梦的道理是难以解释清楚的。有人说:“梦,是人的精神停留在自己的身体内所产生的吉或凶的虚象。”又有人说:“梦是人的精神离开了身体,和别人以及物相接触而产生的。”现在假设做梦时精神确实留在身体中,那么死人的精神也将是与此情况相同。现在假设做梦时人的精神确实离开了人体,人梦见杀伤人以及自己又被人杀伤,第二天察看别人的身体,察看自己的身体,并没有兵刃创伤的迹象。做梦依靠精神,这精神,就是死人的精神。做梦时的精神不能害人,死人的精神怎么会害人呢?火势旺盛锅里就沸腾,沸腾停止而气也歇息,这是由火势所决定的。精神发怒才能害人,不怒就不能害人。火在灶中猛烈燃烧,锅里就沸水翻滚热气蒸腾;精神愤怒于胸中,就气力强盛身体发热。现在人将要死了,身体寒凉,凉变得益寒,人于是就死了。当人死的时候,精神不发怒,死亡以后,就像水离开了锅一样,死人的精神怎么能害人呢?

  【原文】

  62·23物与人通,人有痴狂之病,如知其物然而理之,病则愈矣。夫物未死,精神依倚形体,故能变化,与人交通;已死,形体坏烂,精神散亡,无所复依,不能变化。夫人之精神,犹物之精神也。物生,精神为病;其死,精神消亡。人与物同,死而精神亦灭,安能为害祸?设谓人贵,精神有异,成事,物能变化,人则不能,是反人精神不若物,物精奇于人也。

  【注释】

  物:指“物之精神”。物与人通:指老物精和人发生关系。王充认为老物精和人发生关系,就会使人得病。参见本书《订鬼篇》。

  变化:指老物精变成人形。

  “精”字下宜有“神”字,本篇“精神”二字常连用。

  【译文】

  老物精与人发生关系,人就会得痴狂病,如果知道是哪一种老物精使他害这样的病而去治它,病就会痊愈。老物精没有死的时候,精神依附在形体上,所以能够变化;老物精死了,形体腐烂,精神散失消亡,没有依附的东西,就不能变化。人的精神,就如老物精的精神一样。老物精活的时候,它的精神能使人害病;它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人与物相同,人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怎么能成为祸害呢?假如认为人比物高贵,精神有差别,然而已有的事实,是老物精能变化,人则不能变化,这样说来,人的精神反而不如物的精神,物的精神反而比人的精神更神灵了。

  【原文】

  62·24水火烧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伤人,木敺人,土压人,水溺人,火烧人。使人死,精神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不为物则为气矣。气之害人者,太阳之气为毒者也。使人死,其气为毒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夫论死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则夫所见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为,明矣。

  【注释】

  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构成的东西。

  敺:当作“殴”,形近而误,见前注。

  太阳之气:极盛的阳气。王充认为它有毒,能害人。参见本书《言毒篇》。

  【译文】

  水火能淹死、烧死人,凡是能伤害人的东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构成的东西。金杀伤人,木打死人,土压死人,水淹死人,火烧死人。如果人死后,精神变成“五行之物”的话,就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不变成“五行之物”就会变成气。气能伤害人,是由于太阳之气有毒的缘故。假如人死后,变成的气有毒,就能害人;不变成有毒的气,就不能害人。论述死人不会变成鬼,没有知觉,不能够害人,那么人们所见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伤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为,就很明白了。 


死伪篇第六三
  【题解】

  本篇是继《论死篇》后,着重对史书上记载的和社会上流传的一些所谓人死后变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个加以批驳,揭露其虚伪性,始终坚持了“死人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的观点。篇名《死伪》,意即死人为鬼害人之说是虚伪的。在批驳过程中,王充除运用大量事实进行类比推论外,还用生理常识加以论证。因此,本篇对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许多地方是较有说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点,是承认有妖气构成的鬼,这实际上是对有鬼论的一种让步。这个弱点在本书《纪妖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原文】

  63·1传曰:周宣王杀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将田于囿,杜伯起于道左,执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赵简公杀其臣庄子义而不辜,简公将入于桓门,庄子义起于道左,执彤杖而捶之,毙于车下。二者,死人为鬼之验,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无之,奈何?

  【注释】

  周宣王:参见16·14注。杜伯:参见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养禽兽的园林。《墨子·明鬼下》、《国语·周语》韦注、《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周春秋》皆作“圃”。圃:《楚辞·九叹·惜贤》注:“圃,野也。”杜伯:指杜伯变成的鬼。

  *(chàng畅):盛弓的袋子。事见《墨子·明鬼下》。

  赵:据《墨子·明鬼下》应为“燕”。燕简公:参见16·14注。庄子义:燕国大夫。桓门:即和门,军营的门,用两根旌旗作标志。

  杖:兵器的泛称。捶(chuí垂):打。

  以上事参见《墨子·明鬼下》。

  二者:指以上两件事情。

  【译文】

  传上说:周宣王无辜杀害了他的大臣杜伯,宣王将要去野外打猎,杜伯出现在道路的左边,用红色的弓箭射宣王,宣王伏在弓袋上被射死了。燕简公无辜杀害了他的大臣庄子义,简公将要进入军营的门,庄子义出现在道路的左边,用红色的兵器打击简公,简公被打死于车子下。这两件事,都是死人变鬼的证明,是鬼有知觉,能害人的证明。说死人不变鬼,无知,不能害人,对这两件事又怎么解释呢?

  【原文】

  63·2曰:人生万物之中,物死不能为鬼,人死何故独能为鬼?如以人贵能为鬼,则死者皆当为鬼,杜伯、庄子义何独为鬼也?如以被非辜者能为鬼,世间臣子被非辜者多矣,比干、子胥之辈不为鬼。夫杜伯、庄子义无道,忿恨报杀其君,罪莫大于弑君,则夫死为鬼之尊者当复诛之,非杜伯、庄子义所敢为也。

  【注释】

  比干:参见2。5注(17)。子胥:即伍员。参见1。2注。

  弑:古代称臣、子杀君、父为“弑”。

  【译文】

  回答说:人生活于万物之中,物死不能变成鬼,人死为什么唯独能变成鬼呢?如果认为人高贵能变成鬼,那么死人都应当变成鬼,为什么唯独杜伯、庄子义变成鬼呢?如果认为无辜被害的人能变成鬼,世间被无辜杀害的臣子多得很,比干、子胥这类人却并没有变成鬼。杜伯、庄子义无道,由于忿恨而仇杀了他们的君王,罪恶没有比弑君更大的了。那么死后作为官长的那些鬼就会再一次杀死他们,这不是杜伯、庄子义所敢于做的事。

  【原文】

  63·3凡人相伤,憎其生,恶见其身,故杀而亡之。见杀之家诣吏讼其仇,仇人亦恶见之。生死异路,人鬼殊处。如杜伯、庄子义怨宣王、简公,不宜杀也,当复为鬼,与己合会。人君之威固严人臣,营卫卒使固多众,两臣杀二君,二君之死,亦当报之。非有知之深计,憎恶之所为也。如两臣神,宜知二君死当报己,如不知也,则亦不神。不神,胡能害人?世多似是而非,虚伪类真,故杜伯、庄子义之语,往往而存。

  【注释】

  诣(yì义):到。

  多众:二字误倒,当作“众多”。

  【译文】

  凡是人要互相伤害,就憎恨对方活着,厌恶他的身体存在,所以把他杀死让他不存在于世间。被害人的家属到官吏那儿告他的仇人,仇人也厌恶见到被害人的家属。生死不同路,人鬼不相处。如果杜伯、庄子义怨恨宣王、简公,就不应该杀死他们,因为他们被杀死后也会变成鬼,同自己相会在一起。再加上君王的威仪本来就超过了臣下,他的卫士差役本来就众多,两个臣下变成鬼杀死两个君王,两个君王死后,变成鬼也一定会报复。这不是有智慧的鬼的深谋远虑,憎恨并厌恶见到仇人的鬼应有的作为。如果两位臣子死后真的神灵的话,应当知道两位君王死后变成鬼一定会报复自己,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一点,那么他们也就不神灵了。不神灵,怎么能害人呢?世间上多有似是而非,虚伪得像真实的一样的事情,所以杜伯、庄子义这一类传说,往往会留存下来。

  【原文】

  63·4晋惠公改葬太子申生。秋,其仆狐突适下国,遇太子。太子趋登仆车而告之曰:“夷吾无礼,余得请于帝矣,将以晋畀秦,秦将祀余。”狐突对曰:“臣闻之,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祀无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图之!”太子曰:“诺,吾将复请。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见我焉。”许之,遂不见。及期,狐突之新城西偏巫者之舍,复与申生相见。申生告之曰:“帝许罚有罪矣,毙之于韩。”其后四年,惠公与秦穆公战于韩地,为穆公所获,竟如其言。非神而何?

  【注释】

  晋惠公:春秋时晋国君王,姓姬,名夷吾,公元前650~前637年在位。申生:参见19·8注。改葬太子申生:据《左传·僖公十年》记载,申生是被他的父亲晋献公的爱妃骊姬谗害而被迫自杀的,死后埋葬得不符合礼节,所以晋惠公即位后改葬申生。《晋语》三注:“献公时,申生葬不如礼,故改葬之。”

  狐突:字伯行,晋大夫,申生生前的驾车人。下国:指晋国的别都曲沃新城,在今山西闻喜东北。曲沃是晋的宗庙所在地,在国都南面,故称下国。

  趋:快步走。此句文意与《左传》有异。《左传·僖公十年》作“太子使登仆。”杜注:“狐突本申生御,故复使登车为仆。”是狐突登太子之车,此文所言,则是太子登狐突之车。非类:不相同的族类。

  且民何罪:意即不应该把晋国送给秦国,让无辜的百姓亡国。

  失刑:刑罚不当。意即仅仅因为晋惠公的错误而使晋国灭亡。乏祀:断绝祭祀,指国家灭亡没有人祭祀。林尧叟《句解》:“因怒夷吾,而滥及其民,是失刑;以晋畀秦,而自绝其祀,是乏祀。”新城:即曲沃新城,太子申生居于此,因新为太子筑的城,故名。

  毙:《左传》作“敝”,与《晋世家》同,意思是败。韩:指晋国的韩原,在今陕西韩城县西南。一说在今山西芮城县。以上事参见《左传·僖公十年》。

  穆公:又作秦缪公。参见7·5注。

  为穆公所获:《左传·僖公十五年》:“王戌,战于韩原。秦获晋侯以归。”

  【译文】

  晋惠公重新安葬太子申生。秋天,申生的仆人狐突到曲沃去,路上遇到太子申生,太子申生快步登上狐突的车并告诉他说:“夷吾改葬我不符合礼的规定,我惩罚夷吾的请求已得到上帝的许可了,准备把晋国送给秦国,秦国将会祭祀我。”狐突对太子申生说:“臣下听说神灵不享受他族的供物,百姓不祭祀他族的人,对您的祭祀不是要断绝了吗?况且晋国的百姓有什么罪呢?刑罚不当,国亡无人祭祀,您要好好考虑一下这件事啊!”太子说:“好吧,我将再向上帝请示。七天以后,在曲沃新城的西边将会有一位巫者,你会在那里见到我。”狐突答应了申生,于是申生就不见了。到了约定的日期,狐突到曲沃新城西边巫者的住处,又和申生相见。申生告诉他说:“上帝准许惩罚有罪的人了,他将会在韩原失败。”这以后四年,惠公与秦穆公在韩原交战,被穆公俘虏,竟然如申生所说的一样。这不算神又该算什么呢?

  【原文】

  63·5曰:“此亦杜伯、庄子义之类。何以明之?夫改葬,私怨也;上帝,公神也。以私怨争于公神,何肯听之?帝许以晋畀秦,狐突以为不可,申生从狐突之言,是则上帝许申生非也。神为上帝,不若狐突,必非上帝,明矣。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君尊臣卑,不敢以非干也。申生比于上帝,岂徒臣之与君哉?恨惠公之改葬,干上帝之尊命,非所得为也。

  【注释】

  非:错误的事情,指私怨。干(gān甘):冒犯,冲犯。

  【译文】

  回答说:这也是杜伯、庄子义变鬼一类的事情。用什么来证明呢?改葬,是私怨;上帝,是公神。以私怨在公神面前争论,公神怎么肯听这些事呢?上帝准许把晋国送给秦国,狐突认为这样做不行,申生就听从了狐突的话,这就是说,上帝原来答应申生的要求是不对的。作为公神的上帝,还不如一个狐突,必然就不是上帝,这是很明白的道理。况且臣子不敢以私事请求于君王,是由于君尊臣卑,臣子敢以私怨冒犯君王的缘故。申生和上帝比起来,岂只是臣子与君王之别呢?申生由于怨恨惠公的改葬,不惜冒犯上帝的尊命,这不是申生所应该做的事情。

  【原文】

  63·6骊姬谮杀其身,惠公改葬其尸。改葬之恶,微于杀人;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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