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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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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有强制权,有完整的权利以暴力对付别人的一切场合,随情况的需要我也可以一样的不为非义而以诡计来对付别人的暴力,从而是恰在我有强制权的范围内,我也确有谎骗之权。因此,谁要是对一个搜索他身上财物的市井匪徒保证他身上再没有什么东西了,'即令是谎语也'完全是正义的行为。同样,谁要是用谎话把一个黄夜闯进来的强盗骗进地窖而把强盗反锁在里面。也是正义的。谁要是被绑匪掳去,例如被'北非'耙耙内斯克人掳去,他为了恢复自己的自由不仅有权以公开的暴力而且有权以计谋杀掉那些人。——因此,由直接对内体的暴力行为压榨出来的诺言根本就没有拘束力,因为忍受这种强制的人完全有权用杀人的方式把自己从暴客手里解救出来,更不用说用欺骗的方式了。谁要是不能以暴力取回被劫走的财物,而是用计谋弄了回来的,也不是作了非义之行。如果有人把从我手里抢去的钱赌输了,那么我甚至有权对他使用假骰子,因为我从他那里赢回来的'钱'原来就是属于我的。谁要否认这一点,就必然更要否认战争中用计的合法性,因为这甚至是出之于行动的谎骗,是瑞典女王克瑞斯汀所说'名句'的一个例证,她说:“人们说的话根本就不能作数,至于他们的行动几乎也是不可信任的。”——依此说来,正义与非义之间的界限诚然是间不容发。此外我认为再要去证明这一切和'我们'上面关于谎骗与暴力都是非义的讲法完全一致,是多余的;这一切也可用以阐明关于'迫不得已的'急谎那一奇特的理论。

根据前此所述的一切,那么非义和正义就只是些道德的规定,也就是在人类行为作为这种行为来考察的方面和就这行为本身的内在意义看都有效的规定。这是直接呈现于意识中的,一方面是由于非义行为有一种内在的痛苦与之相连,即施行非义的人单纯地感到的一种意识,'意识到'他肯定自己的意志过于强烈,竟至于否定了别人的意志现象;也是由于'意识到'他作为现象看固然有别于非义行为的承受者,但在本体自身上又是和承受者同为一个东西。进一步阐明良心不安的内在意义却只能在更后面再谈。在另一方面,非义行为的承受者也痛苦地意识到他的意志被人否定;'尽管'这意志是由于他的身体和身体的自然需要就已表现出来了的,而大自然是教他指靠自己身体的力量来满足这些需要的。同时他还意识到他可以不为非义而用尽一切方式来抵御那否定,只要他有力量做得到。这种纯道德的意义是义与非义所有的唯一意义,但这是就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来说的;所以即令没有一切现行法规而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意义依然存在,并且是构成一切现行法规的基础和内容。这就是人们所以称为自然法的东西,但还不如称之为道德法;因为它的效力管不到受害的方面,管不到外在的现实,而只及于'人的'行为和由此而产生于人的自我认识,对于他个人的意志的自我认识——这就叫做良心——;自然法在肉然状态中不能在每一场合都能对外,对其他个体有效,不能在每一场合防止强权代替正义作统治者。在自然状态中有赖于每一个人的只是他在任何场合都不为非义,而决不是在任何场合不承受非义,'承受非义与否'则有赖于他偶然的外在的强有力。因此,义与非义的概念对于自然状态固然也有效而决不是传统习俗性的;但在那儿却只是作为道德的概念而有效,以便每人自己认识本人自己的意志。生命意志在人类个体中肯定自己,强烈的程度是极不相同的。这些道德的概念在刻画强度的表上就等于温度表上的冰点一样,是固定的一点,也就是自己意志的肯定成为别人意志之否定的那一'临界'点,这就是说由于施行非义而得指出意志的激烈程度和认识在个体化原理(这是整个儿为意志服务的“认识”的形式)中被局限的程度相结合'的一点'。不过如果有人把'他对于'人类行为的纯道德性的考察放在一边或加以否认,而只就外在的作用和效果来考察行为,那么,他当然也可追随霍布斯把义与非义说成是传统习俗的,任意采用的规定,因而也是在现行法以外根本就不存在的规定。并且我们也决不能用外在的经验使他明白'本来' 决不属于外在经验的东西。譬如上述这个霍布斯,他就有一种说法极为突出地标志着他那已经完成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的特点。在他那本《几何学原理》中他否认全部真正纯粹的数学,而顽固地断言点有广袤,线有宽度。可是我们也决不能指出一个没有广袤的点,一根没有宽度的线,我们不能使他明白数理的先验性,正如不能使他明白法理的先验性相同,他反正是对任何非经验的认识都关了门。

那么,纯粹法学就是道德里面的一章了,并且直接只是和行动的施为有关,不与行动的承受有关。原来只有行动是意志的表出,而道德又是只考察意志的。行动的承受则是赤裸裸的“事态”,道德只能间接地也考虑行动的承受,亦即仅仅为了证明凡只是为了不承受非义而发生的事并不是非义。——申论道德的这一章,它的内容应是规定一个准确的界限,规定个体在肯定已在他身体中客体化了的意志时,可以走到哪儿,而不至否定那显现于另一个体中的同一意志,然后又规定超出这界限的行为必然是非义,因而是可以不为非义而加以抵御的。所以说考察的着眼点总是自己本人的行动。

可是在作为事态看的外在经验中,承受非义也就出现了。在非义的承受中,如已说过的,生命意志和它自己对抗的现象比在任何其他地方还要表现得更明显些。这种对抗现象是从个体的众多和利己主义两者之中产生的,这两者又是以个体化原理为条件的;而对于个体的认识,这原理就是表象世界的形式。在上面我们还曾看到很大一部分人生本质上的痛苦都在这种个体对抗上有着它永不断流的来源。

不过所有这些个体所共有的理性,并不是让他们像动物一样只看到个别个体,而是也让他们抽象地认识到在联系中的整体;并且很快就已教会他们去理解痛苦的来源,使他为减轻痛苦,或是可能的话就取消痛苦而想出办法;也就是教大家作出同样的牺牲,大家由此获得的共同利益足以抵偿这牺牲而有余。在某些场合出现时,施行非义对于个别人的自私自利虽是那么畅快,可是在另一个体的承受非义之中,却有着它必然的对应物,对于这另一个体这可是大大的痛苦。于是,在这考虑整体的理性跳出它所属个体的片面立场而暂时摆脱自己对这个体的迷恋时,这理性就已看到施行非义在这一个体中的享受每次都要被在另一个体承受非义之中相对更大的痛苦所超过,此外还看到这里既然是一切都凭偶然'机会的'摆布,所以每人都要怕自己觑便施行非义的享乐会要比承受非义的痛苦更难到手。由此,理性认识到或是为了减轻遍布于一切的痛苦,或是为了尽可能平均分摊这痛苦,唯一最好的办法就是由一切人放弃那些以施行非义来追求的享受,而给一切人消除承受非义的痛苦。——所以说这个办法,这个由于理性的运用,不难被按方法从事而摆脱自己片面立场的自私心想了出来,然后逐渐使之完备的办法,就是国家契约或法律。像我在这里指出国家的起源一样,柏拉图在《共和国》里就已这样把它表述过了。事实上也只有这才是本质上唯一的国家起源,是由这事的本性所确定的。在任何国土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另有一种起源,因为正就是这一发生方式,这一目的,才使国家成为国家;并且在成为国家的时候,就不问某一民族在事前的状态是一群互不相属而独立的野人(无政府状态),或是强者任意统治着的一群奴隶(专制状态),这都无关宏旨。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还没有什么国家,直到那共同的协议成立,国家才诞生;并且是各按该协议或多或少地不搀杂无政府状态或专制状态,国家也就随之而是较完善的或较不完善的。共和国倾向于无政府状态,君主自倾向于专制状态,为此而想出来的立宪君主这条中间道路又倾向于议会党团的统治。'真'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人们必须从创造一些人物着手,这些人的天性根本就能让他们为了公共的福利而彻底牺牲自己的福利。不过在做到这一点以前,已经有一个差强人意的办法,不无小补,即是说如果有那么一个家族,这家族的福利和那一个国家的福利是分不开的,那么,至少在主要的事务上就决不可能只推进其一而不推进其二。世袭君主制的力量和优点就在于此。

道德既然只涉及正义的或非义的施为,并能为那大致已下定决心不为非义的人精确地指出他行为的界限;那么,政治学,亦即关于立法的学说,则相反,就只在非义的承受上说话了;并且如果不是为了非义的施为每次都有它必然的对应物,必然有非义的承受,也就决不会关心非义的施为。非义的承受,作为立法所反对的敌人,那才是立法的着眼点。进一步说,如果可以想像有一种非义的施为,并没有另一方面的承受非义与之相联,那么,彻底说来,国家也就决不会加以禁止。——再进一步说,因为意志,'人的'居心,是道德上考察的对象,也是'道德上'唯一的实在,所以旨在必行非义,唯有外力才能加以制止或使之不起作用的坚决意志,在道德上和真正已经干出来的非义完全是意味相同的;在道德的审判之前,这样居心的人就被谴责为非义的。国家则与此相反,根本一点也不理会单纯的意志和居心本身,而只关心'实际'行动(不论是还在图谋中的或已见诸事实的),因为这行动在别的方面有其对应物,有痛苦的承受。所以,对于国家说,实际行动,事态,是唯一的实在,而居心,意图之被追究只是为了从这些可以看出实际行动的意义。因此国家不会禁止任何人在他思想中对别人经常藏着谋害毒杀'的祸心',只要国家已确知对于剑和轧轮的恐惧会不断阻止那祸心真正起作用。国家也没这么个愚蠢的计划,要消灭不法行为的心理倾向,消灭恶毒的居心;而且是在每一种可惜以实现不法行为的动机旁边,总要在无可幸兔的刑罚中列上一个分量更重的,用以打消不法行为的动机。这样看来。一部刑法也就是一本尽可能完备的登记簿,'详载着'所有一切可能假定的罪行的反动机。——'罪行和反动机'双方都是在抽象中假定的,以便一旦有事时在实际上加以应用。于是政治学或立法'事宜'为了它这目的就会向道德惜用法学在规定义与非义的内在意义之外,还精确地规定了两者间的界限的那一章,不过也只是为了利用那一章的反面而把人们如果不想施行非义,道德就认为不能逾越的一切界限,看作是人们如果不想承受非义就不能容许别人逾越的界限,亦即人们因而有权把别人从那儿赶回去的界限。因此,这种界限就要尽可能从消极方面用法律把它巩固起来。由此,如果人们相当俏皮地把历史学家称为笨拙的预言家,那么法学家就是笨拙的道德家了;而本来意义上的法学,亦即关于人们可以伸张的权利的学说,在它讲论那些不容损害的权利那一章里,也就是笨拙的道德了。“非义”这概念,和“非义”的否定,“正义”这概念,本来都是道德'性质'的;'但在这里'由于出 发点从积极方面转到了消极方式,也就是由于方向转变而成为法律'性质'的了。这一点,和康德的法学一起——康德非常错误地从他的绝对命令引伸说国家的建立是一种道德的义务——,正在最近期间一再引起这样一种很奇特的谬论,说国家是一种促进道德的设施。国家是从追求道德的努力中产生的,因而国家的建立是针对利己主义的。好像那唯一说得上道德或不道德的内在居心,永远自由的意志,也能从外面来加以修正似的,也可由外来作用加以改变似的!更错误的一个“理论”说:在道德的意义上,国家是自由的条件,从而也是道德性的条件;可是自由却是在现象的彼岸,更无庸说是在人类设施的彼岸了。国家,如已说过,既不是根本反对一切利己主义,也不是反对利己主义的利己;而是相反,国家恰好是从一切人有着自知之明而按方法办事的,从片面立场走到普遍立场,由是而总括起来的共同的自私中产生的,是专为这种利己主义服务而存在的;是在纯粹道德性的不可期,亦即纯出于道德理由的正义行为不可期这一正确前提之下建立起来的,要不然国家本身也就是多余的了。所以国家不是为了反对利己主义,而是为了反对利己主义那些有害的后果,亦即反对从自私的个体的众多性中,在他们一切人彼此互施中产生而损害他们福利的后果,又以此福利为目的而建立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就已说过:“国家的目的是大家生活得好,而生活好就是生活幸福和美好。”(《论共和国》,Ⅳ ,还有霍布斯也完全正确地、卓越地分析了国家的这一起源和目的。同样,一切国家秩序的那一古老基本原则:“公共福利应是法律的第一条”也标志着同一起源。——国家如果完全达到了它的目的,它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现象,等同于普遍都是彻底平正的居心在起作用似的。可是这两种现象的内在本质和起源'在两者之间'却是相反的。即是说在后面这一场合是没有人想要施行非义,而在前面那一场合却是没有人想要承受非义,并且是为了这个目的,一切适当的办法都已用上了。这就是同一根线得以从相反的方向来描画;而一头带上了口罩的猛兽也会和一头草食兽一样不会伤人了。——可是要超过这一点而进一步,国家就无能为力了;国家不能演出一种好像是从普遍的互惠互爱中产生出来的现象。这是因为如我们刚已看到的,国家由于它的本性就不禁止非义'或不法'行为,假如是根本没有非义的承受在另一方面与之相应的话,只因为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国家才禁阻一切非义'或不法'行为。那么反过来,国家按它以全体幸福为目的的倾向,也将要乐于致力使每人都蒙受人类仁爱各种各样的美意和善行,要不是这些美意善行的事业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一种对应物的话。可是在这种场合,国家的每一公民就都会想充当那被动的角色,没有一个人会要想充当主动的角色了;并且也没有一个什么理由可以责成某人应在某人之先来充当这主动的角色。因此,可以加以强制的只是消极的东西,那也就正是法律;而不是积极的东西,那也就是人们在好心肠的义务或不完全的义务这类名称之下所理解的东西。

如已说过,立法从道德借来纯粹法学或讨论义与非义的本质和界限的学说,以便为了那和道德不相干的立法目的而从反面来利用这种学说,并按以制订现行法律和建立维护立法的工具,建立国家。所以实际的立法就是从反面来应用的纯道德的法学。这种应用可以尊重每一特定的民族固有的条件和情况而见之于实施。但是,只有现行立法在本质上是彻底按纯粹法学而规定的,并且要立法的每一条款都能在纯粹法学中找到根据,然后所产生的立法才真是积极的正义;而这国家也才是一个道义的集体,才是名副其实的国家,才是道德上容许的设施,不是不道德的设施。否则相反,现行立法就会是为积极的非义奠定根据,立法自身就会公开自承是由强制而成的非义。属于这一类型的是任何一种专制政体,是大部分回教国家的政体;甚至许多宪法的某些部分也属于这一类型,例如入身所有权,强制劳役等等。纯粹法学或自然法,更好是叫做道德的正义,固然总是要由于倒转方向才成为任何道义的现行立法的基础,等于纯粹数学是任何一支应用数学的基础一样。为了这一目的,纯粹法学和哲学一样,也有它要向立法传播的最重要的几点:1)说明义与非义两概念内在的和本来的意义,以及两概念的起源,两概念在道德上的应用和地位。2)财产所有权的引伸。3)契约的道德效力的引伸,因为这是国家契约的道德基础。4)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的说明,说明这一目的对道德的关系,以及随这一关系'如何'通过方向倒转,按目的而移用道德的法学到立法上来。5)刑法的引伸。——法学的其他内容不过只是这些原则在一切可能的生活关系上的应用,是义与非义间界限的详细规定,所以这些关系都是在某些一定的观点和标题之下加以分合的。在这些'如何分合'特定的论点上,所有的纯粹法学教科书都颇为一致;唯独在那些原则上则说法极不相同,因为这些原则总是和某种哲学相联的。在我们既已按我们的哲学体系简单而概括地,然而也是坚定而明确他说明了'上面'那些重点的前四点之后,还有刑法'这一点'也正要用同样的方式来谈一谈。

康德提出了一个根本错误的主张,他说在国家之外就没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我们上面的引伸,在自然状态中也有财产,附带也有完整的、自然的,亦即道德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行非义就不能加以损害,但拼着一切而加以保护却不是非义。与此相反,在国家之外没有什么刑法,那倒是确实的。整个刑事处分权都只是由现行法奠定基础的。现行法在'人'犯法之前就对这种犯法'行为'规定了刑罚,而刑罚的恫吓作为反动机,就应该在分量上超过那一犯法行为的一切动机。这种现行法应看作是这国家一切公民所批准,所承认的。所以现行法是建基于一个共同契约之上的,在任何情况之下国家的一切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一契约,也就是在一方面有用刑的义务,在另一方面又有受刑的义务。所以强制受刑是有理由的。从而刑司的直接目的,在个别场合是把法律当作契约来遵守的。可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吓住'人'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因为只是为了每人都有保障而无须承受非义,人们才结集为国家,才放弃施行非义而承担维护国家的重责。所以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刑罚处分——基本上是着意于未来而不是着意于过去的。这就是刑罚和报复的区别,后者的动机革是在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上,也就是只在过去作为过去上。一切以痛苦加于人来伸雪非义,而对于将来又别无目的'的行为',就都是寻仇报复,并且是除了看到人们自己在别人身上造成的痛苦而以之安慰自己所受过的痛苦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这种事情是恶毒的,残忍的,是伦理上不能为之辩护的。人以非义加于我,并非使我有权以非义加于人。以怨报怨而别无其他意图,既不是道德的,也没有任何理性上的根据可以把它说成是合理的;而提出报复权作为刑事处分权一个独立的最后的原则,那是意义空洞的。所以康德的学说把刑罚看作单纯的报复,只是为报复而报复,是完全没有根据而错误的见解。然而这种见解像幽灵似的,总还是在许多法学家的著作中以各种各样的华丽词句出没,而结果都是些空泛的废话,如说:罪将以受罚而得赎或是两抵而取消等等,等等。但'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权把自己捧出来充当一个纯粹道德的审判员和报复者;而以自己加于人的痛苦来找别人的过失算帐,也就是责成别人为过失而忏悔。这反而是一种最不自量的妄自尊大,正是为此,所以《圣经》上说:“上帝说报复是我的事,我会要报复的。”人很可以有权为社会的安全谋划,不过如果要行得通,就只能依法禁止所有那些以“犯罪”一语标志出来的行为,以便用反动机,亦即用有威慑性的刑罚,来预防;但这种威慑性如遇'犯罪行为'仍然要出现的场合,就只有付之执行才能有效。刑罚的目的,或更恰当些说刑法的目的,就是吓住不要犯罪,而这是一条如此普遍公认的,甚至自明的真理,以至'这真理'在英国皇家检察官于刑事案件中至今还使用的那古老控诉程式中就已说出来了,原来那控诉程式的结尾说:“如果这被证明了,那么你,即上述某某,应以法定的痛苦加以处分,以便在永久永久的将来制止别人再犯同样的罪”。——目的是为了将来,这才使刑罚不同于报复;并且只在刑罚是为了法律的有效才付之执行的时候,刑罚才有这一目的。刑罚也恰好只是由于这样才能对任何未来的情况宣称为不可幸免的。才为法律保留了吓住不犯罪的作用,而法律的目的就正在于此。——在这儿康德派又少不了要反驳说,根据这种见解,被罚的罪犯就“只是当作工具”使用罢了。但是所有康德派这样不厌倦地跟着说的这句活:“人们只可一贯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可当作手段对待”:人固然听起来像是一句有意义的话,因而对于所有那些想要一个公式,用以免除他们一切深思'之劳'的人们,这也是非常适合的一句话;然而在光线'充分的地方看清楚些',这不过是极空泛,极不确定,完全是间接达到他原意的一句话。在任何一个场合应用这句话,都需要先加以特别的说明,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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