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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英〕洛克-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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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
,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会,那里就有他在他们当中。
这段话的含义与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这样的聚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教会来说是否还缺少点什么必要的东西,请您们去考虑。我认为,这对于灵魂拯救来说再也不缺什么东西了,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也完全足够了。
其次,我提请人们注意:即令在那些强调某一级教职必须神授和教职应当蝉联的人们当中,也存有巨大分歧。正是他们彼此间的分歧促使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而这样的结果将使我们有自由去选择我们经过考虑认为是较满意的说法。
最后,倘若我有自由加入一个教会,而在这个教会里我确信,那些为救人灵魂所必须的事能够得以实现的话,我便可同意他们的看法,即他们可以有自己的教会主持者,而且这个人是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继承蝉联的方法确立的。那样,各方面的人均可享有教会的自由,谁都不再有强加于自己的立法者,而是由人们自己来选择立法者。
但是,既然人们对纯正的教会那样关心,这里我想顺便向他们问一声:倘若规定入会条件应包括并且只包括象圣灵在《圣经》里所明确宣布的、对于灵魂拯救所必须的那些东西,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我请问:这比人们把自己随心所欲的解释强加于人,似乎只有他们具有神的权威,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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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所谓教会法规,把《圣经》里从未提及或至少没有明确规诫的东西宣布为信徒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对于那些为了教会的目的而对基督为了永生加以摈弃的东西提出要求的人们说来,也许他们果真能够建立起一个适合他们自己的主张和利益的教会来。但是,我不懂得这种不是按照基督的例律建立起来的、并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纳入天国的人排斥在外的教会,怎样能够称为基督的教会?
不过,这个地方不是不研究纯正教会标志的适当场合。我只是想提醒那些一本正经地为他们自己的教会法令而辩护的人们,以及那些不断地高声叫喊“教会!”
“教会!”
,就象以弗所银匠叫卖自己打制的月亮神银器一样的人们。我要提醒他们注意: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我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
如前所述,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因之,它的一切规定应当有助于这个目的,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可能要问:如果教会法规竟因此而毫无强制性的权力,那它又要靠什么样的手段来建立呢?
我的回答是:必须通过与事物本质相适合的手段来建立。至于那些外表上对法规的确认和遵守,如果并非出于内心的赞同和坚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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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用的和无益的。使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仍不能使违反者改邪归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可循,只好将这种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这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对于被开除者,教会除与之断绝关系外,不能再进行其他惩罚,受罚者不再是那个教会的一员。
在解决了上面这些问题之后,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种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及其对每个人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我认为,任何教会都决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仍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的条件,也是教会的一项契约;如果容忍这种违法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便会立即解体。尽管如此,在所有这类场合下都必须注意:在宣布和执行革除教籍的决定时,不得对被除名者使用粗鲁的语言或行动,使他们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如前文经常谈及的)一切强制性权力只属于官长,任何个人除非为了反对非正义暴行而进行自卫,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暴力。革除教籍没有、也不可能剥夺被除名者先前占有的任何世俗财产。所有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革除教籍权力只包括:宣布教会关于革除教籍的决定,从而断绝教会与被开除者之间的关系;关系一经断绝,被开除者便不能参加教会对其成员开放的某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公民权利参加。教会牧师在举行圣餐礼时,不再发给被开除者面包和酒,是因为这些东西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所以这样做并不侵害他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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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其次,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不,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为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还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这是福音书所指示的,理性所引导的,也是我们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要求于我们的。如果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未有损于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将要在来世受罚,也就无须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对他惩罚。
我所说的关于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见解的私人之间互相宽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适用于具体的教会。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即使官长(象有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亦无例外。因为公民政府不能授予教会以新的权利,教会也不能授权予公民政府;无论官长加入或脱离某个教会,教会依然和过去一样,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
它既不因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不因官长的退出而丧失其教导权和革除教籍权。
这是一个自发教会的不变的、根本的权利,即它有权开除任何违反其教规的会员;但教会不能因接纳任何新会员而取得对非会员的管辖权。因之,所有教会均象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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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事情说得更加明白,我们不妨举个例子。让我们以同在君士坦丁堡的亚美尼亚教会和加尔文教会为例。谁能因为二者之间由于在教义和礼仪上有所不同,而说一个教会有权剥夺另一教会会员的财产和自由(如我们在有些地方所见到的那样)
,同时让土耳其人站在一旁幸灾乐祸地观看基督教徒之间彼此互相残酷虐待呢?但是即令假设它们之中的某一方有权虐待另一方,我便要问:这种权力应当属于哪一方?
又是基于什么样的权利呢?无疑,人们会回答说,正统的教会拥有管辖谬误的或异端的教会的权利。可是,这种似是而非的大话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每个教会对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统的,而对其他教会则是谬误的或异端的。一个教会不论相信什么,它都认作是真理,并把与之相反的称为谬误。因此,这两个教会在关于教义的真理性和礼仪的纯洁性的争端中,双方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不论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据他的裁决来解决这场争端。
这类问题的裁决和对谬误一方的惩罚,只能属于万人之上的最高法官①。。。与此同时,让那些人们深刻反省一下:当他们粗野、傲慢地虐待那些并不从属于他们、而是别的主人之奴仆的人们时,即令不是在他们的谬误之上,也定然是在其傲慢之上又增添了不义行为,他们这样做是犯了多么穷凶极恶的恶行呀!
不仅如此,进一步说,假使事态能够表明争议双方之中的某一方是正确的,正统的教会也并不能由此而取得消灭对
①这里指上帝。——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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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权利。因为不仅教会无权管理世俗事务,而且,火和剑也不是用以说服人们领悟真理、改正错误的恰当手段。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妨假定官长倾向于某一方并把剑柄交与他们手里,于是他们(在官长的赞同下)便可以随心所欲地惩罚对方。可是,谁能认为基督教会能够从一个土耳其苏丹手里取得统治其教友的任何权利呢?异教徒自己尚且没有只是因为信仰不同而惩罚基督教的权利,当然也不可能授予任何基督教会以这样的权威,更不可能授予他们连他们自己也还没有的权利。
这就是在君士坦丁堡的情形。
在所有基督教王国,道理都是一样。民事权力在各地都是相同的。这种权利即使操在基督教君王手里,也不可能比它操在异教徒手里时授以教会以更大的权威。就是说,谁都没有这样的权威。
然而,值得注意和令人哀叹的是,那些激烈的真理捍卫者们、谬误的反对者们和宗派分立说的谴责者们,除了有世俗长官站在他们一边的时候以外几乎很少把他们满怀激情的对立的狂热表露出来。而一当王室对其表示偏袒时,他们便以强者自居,于是和平和仁爱也就立即被他们抛至九霄云外了。在其它情况下,他们通常给人以虔诚的印象。在那些尚未攫取到迫害他人的权力并成为人主的地方,他们总是愿意平等相处并鼓吹互相宽容;当他们还没有世俗权力作后盾而强大起来时,他们对邻居中偶像崇拜、迷信和异端的泛滥总是能够耐心而冷静地忍受。而对这些东西,他们在其它情况下,为了宗教的利益,却是深感忧虑的;他们对宫廷内流行的或受到政府支持的谬误,并不主动予以抨击;此时,他们只能满足于退出争论。可是(请他们原谅)只有争论才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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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真理唯一正确的方法;只有当强有力的论辩和充足的理由与温雅、善良的方式相结合时,真理的传播才能占居优势。
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对此抱有异义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纷争和战乱的种子!煽起何等强烈的嫉恨、掠夺和屠杀!只要那种认为统治权是上帝的恩典;可以使用武力传教的意见占了上风;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便不可能建立并保持和平和安全,不,甚至连普通的友谊也谈不上。
再次,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宽容责任对那些以教职及某种教会特征区别于其余人类(即区别于他们乐于称之为俗人的人们)的人的要求。这里指的包括主教、牧师、长老、司祭或拥有其他显赫头衔的人们。我无意在此考究这些教职人员的权力或其尊严的渊源,而只想说明一点,即:不论他们的权威来自何处,既是教会的,它便只能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因为教会与国家互相有别并绝对分离,他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不变的。谁若把这两个在渊源、宗旨、事务以及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截然不同并存有无限内在区别的团体混为一谈,谁就等于是把天和地这两个相距遥远、互相对立的东西当作一回事。
因此,无论是谁,不管他在教会里担任多么令人尊敬的职务,都不得以他们之间的宗教信仰不同为借口而剥夺不属于他那个教会或宗教的人们的自由或其世俗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凡对于整个教会不合法的东西,都不可能凭借教会的权利,而变成对其会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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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东西。
但是,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教士们仅仅戒绝暴力、掠夺和各种形式的迫害,那是远远不够的。那些自称为使徒继任者并接过宣教职务的人,还有义务劝诫其听道者们以和平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一切人,包括谬误者和正统派,也包括在信仰和礼仪上与他们不同的人和相同的人。他们还必须以仁爱、温顺和宽容,孜孜不倦地劝诫所有的人,——不论他是平民还是官长(如果在其教会里确有官长的话)
,并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缓和和节制或是出自人们对本宗派的狂热,或是由于他人的诡计而被煽动起来的对不同意见者的所有那些激愤情绪和反理性的厌恶心理。假如各地的讲坛都回响着这种和平与宽容的福音,我是不愿来描绘它将为国家和教会带来何等美好的成果的,恐怕那样一来,我就很可能对那些人反应太严肃了,当然我不愿损害他们的尊严,也不愿看到其尊严因别人或因自己而受到损害。但是我应当说事情本来应该是这样。而且,如果谁自诩为上帝之道的牧师、和平福音的布道者,却传播相反的东西;他要不是不理解就是玩忽了自己的成绩,他就总有一天要向和平王子有所交待。如果说上帝曾告诫基督徒,即使在屡遭触犯和迭受摧残之后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图谋报复,那么,那些从未遭受苦难和伤害的人,又该如何更多地克制强暴、戒绝以任何万式虐待那些从未损害过他们的人呢?他们当然也应当以同样谨慎、克制的态度去对待那些只关心自己的事务的人,这些人(不管别人对他们如何看法)除了以他们确信上帝能领受的方式礼拜上帝,并通过这种方式对永恒得救抱有强烈的期望外对其它一切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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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在家务私事、财产管理、健康保护方面,人人都可考虑自己的方便,按自己最合意的方式去做。谁都不会因为别人在种田或出嫁自己女儿问题上的过失而愤愤不平;谁都不屑于管教在酒吧间里挥霍家业的浪荡子弟;谁想拆房、建房或花掉多少钱,都听其所欲,无人窃窃私议,无人加以控制;关于这些,他都有自己的自由。可是,如果有谁不经常到教堂去作礼拜,不按习俗礼仪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不领自己的子女到这个或那个礼拜堂去接受神圣秘典,马上就会引起一场风波。左邻右舍立即会发出一片喧嚣和吵闹。每个人都准备惩罚如此的大罪。而且,在案件尚未审理之前,在那个可怜的人还没有经过正式手续受到剥夺其自由、财产或生命惩罚之前,那些狂热分子就很难保持克制和忍耐而不立即采取暴力和掠夺行为。
呵!
我们教会各宗派的那些雄辩家们,将要竭尽全力地施展其雄辩之才来颠倒是非,论证人们的过失。
但是,请他们饶恕这些人吧!请他们不要以暴力手段来弥补他们理智的匮乏吧!因为暴力属于另外一个管辖的范畴,与教士之手是不相称的。请他们勿以官长的权威来补救他们的辩才和学识,否则,当他们诡称只爱真理时,他们那带着火与剑味道的极度狂热或许会使其野心暴露无遗,而使人看到,他们所追求的无非是世俗统治权罢了。因为确实很难说服稍有常识的人使其相信:一个眼不掉泪、心安理得地把他的弟兄交给刽子手去活活烧死的人,是真心实意地关心于拯救他的弟兄,使其在来世中免遭地狱的火刑的。
最后,让我们来考察官长在宽容问题上所负的职责,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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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证明了掌管灵魂的事不属于官长——我之所以说,它不是官长的职责(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
,是因为我认为官长的职责,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作为强制手段的。
但是一种仁爱的关怀,包括教诲、劝诫和说服,是对每个人都不能否认的。因之,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他自己。
可是,如果他对掌管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呢?
我倒要反问一句:如果他对自己的财产或健康漠不关心,而这些显然与公民政府关系更密切,那又该怎么办呢?官长能以法律保证他不会成为穷人或病夫吗?法律充其量只保障公民的财产和健康不受他人的欺诈和暴力的侵害,而不能保障所有者自己不会对财产漫不经心或管理不善。一个人不论其愿意与否,谁都无法强迫他一定要发财致富或身体健康。
不,上帝自己也不会违反人们的意愿来拯救人。然而,我们不妨假设有某个君王欲强迫其臣民积累财富或保养好身体。
可是,能够以法律规定这些臣民只能找罗马大夫就医并遵照其开列的药方生活吗?假若人们只能服用梵蒂冈或日内瓦店铺里出售的药剂,事情会怎么样呢?
或者说,为使臣民们发财致富,难道就得以法律来迫使大家都去做商人和音乐师吗?
或者说,因为有些食品店主和铁匠能够富足地供养全家并因为从事这些行业而发了大财,于是就下令让大家都去开饭铺或铁匠铺吗?但是,却可以说,生财之道有千条,而到天国之路却只有一条。这话说得实在太好。尤其是出自那些主张强迫人们走这条路或那条路的人之口!因为,假若真的数条路可通天国,强迫他人者就不必要那样多的借口了。可是,假如我正劲头十足地沿着神圣的地理学所标示的那条直通耶路撒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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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前进时,为什么我还要因为不穿短筒靴;或者因为我的发式不够标准;或者因为我未按正确方式受洗;或者因为我在路上吃了肉或其它可口的东西;或者因为我遇到荆棘和悬崖便绕路而行;或者因为在有几条路可走时,我拣了一条最捷径、最干净的支路;或者因为我不愿与一些不是不严肃、就是过于尖刻的同路者结伴而行;或者,因为我的向导是否穿白袍或戴不戴主教冠等等而受人殴打和虐待呢?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加以考虑,就不难发现,这些大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果不带有迷信和伪善的东西,对宗教或灵魂的拯救并无害处)是可以遵守或者不予理睬的。我说,正是这些区区小事将会在本来对宗教的本质或基本部分完全意见一致的兄弟基督徒中激起不共戴天的仇恨。
但是,假使我们赞同那些对一切不合于他们模式的东西一律加以谴责的狂热派的意见,不同的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后果。由此我们又能引出什么样的结论呢?真正通向永生之路只有一条。可是,在人们所走的如此纷繁杂芜的道路中,究竟哪一条是正路,却仍然是一个疑问。政府的关照或者正确的法规的制订,都没有为官长发现较之私人自己寻找与研究发现出来的更加确实可靠的这条通往天国的道路。假定我因为患衰竭症而身体虚弱,又只有一种我不知道的药可治好这病,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又是我所不知道的药,我就得请官长为我开处方吗?难道能够因为只有一种办法可使我免于死亡,我就得俯首听命于官长的吩咐才是万全之策吗?所有这些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去进行探索,并且通过思考、研究和自己的努力以求有所了解的事情都不能看作是某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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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本事。君王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它事物的确切知识,更不要说关于纯正的宗教的知识。否则,又何以解释世上的君主们在宗教问题上存有如此巨大的分歧呢?然而,我们不妨认为,君王们可能比臣民们对于通往永生之路了解得更多一些,或者说,对私人说来,至少在这些不肯定的事情上最安全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君王们的旨意去做。你会问,那么,怎么办呢?如果君王命你靠经商谋生,你能因为担心失败而拒之不干吗?我的回答是:我一定照君王的命令改作商人。因为如果我经商失利,他完全有能力设法补回我的损失。因为若果真如他所声称的那样,他为的是使我的买卖兴隆、使我发财致富,那么,如果我因为航海失利而破产,他一定能把我重新扶植起来。但是,关于来世的事却完全不是这样。如果在那个问题上我走错了路并因此而毁灭了自己,官长既没有能力弥补我的损失、解除我的痛苦,也无力使我得到任何程度的恢复,更不必说完全恢复了。官长能够发给你什么样的进入天国的保证书呢?
也许有人会说,他们并不认为所有的人在宗教事务上必需遵从的万无一失的判断不属于民事官长,而属于教会。凡教会决定的,民事官长只是下令遵行;官长以其权威保障,任何人在宗教事务上均不得去做或者去相信那些非属教会教诲的东西。因此,这些事情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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