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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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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举出了许多例子。

    比如,一个州把一块土地租给一个私人,并同这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又根据一项新的法令,使这个人不能利用那块土地;一个州发给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本是一项合同,但对这个公司来说它又是法律。

    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只能保证大部分既得权益,而不能保证其全。。。。

    部。比如,我可以不必签订合同,就使一笔财产合法地落入我手。我占有这笔财产是我的既得权益,但联邦宪法却不保障这项权益。

    〔托克维尔节录斯托里的原文〕下面,是斯托里的上述著作第508页〔及以下几页〕引述的一个著名例R I子。

    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在美国革命前授予几个私人的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这几位管理人根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即美国人所说的Corporation。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机关想下令修改最初的特许状,并将该院的一切权利、特权和特许状给予的豁免权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原来的管理人员反对,向联邦法院提出控告。

    联邦系统法院判决控告人胜诉,因为联邦系统法院认为最初的特许状是州与特许状获得人之间的名副其实的合同,而新的法律不能改变这个特许状的条款,不能侵犯这个特许状给予的既得权益,这样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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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第一部分

    规定。

    为了明显的全国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宪法规定间接给予联邦政府的权气却难于理解,而且它的范围也不明确。

    实际上,有许多政治性法律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并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权。

    联邦系统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系统法院的天然弱点——立法者为了尽量使个人、而不让州出席联邦系统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怎样达到这一点的——联邦系统法院对私人的直接审理——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系统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决,而不做废除它们的判决

    我已讲了联邦系统法院都有什么权利,现在来谈一谈它们如何行使拥有的权利。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权来自国家的法院在处分触犯法律的个人时是代表整个国家。在这里,权利的观念,同支持权利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在这种国家里,与司法当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中的各个党派。结果,司法当局的道义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司法当局的力量自然减弱,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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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981

    审人的力量却很强大。

    在联邦制国家,立法者应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那样的地位,换句话说,立法者的经常努力,应当是使司法当局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一个政府,不管其性质如何,都要统治其被治者,以强迫他们履行义务;它也要保护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关于政府强迫被治者服从法律的直接行动,按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采取(这也是美国宪法的创举)

    ,即责成联邦系统法院在执法时只以个人为受审主体。既然已经宣布联邦是享有宪法规定的那部分主权的单一制统一国家,所以根据这部宪法建立和办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利,而向公民直接发号施令的权利,则为其中最主要的权利。因此,比如当政府公布征税的法令时,这就不是向各州征收,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向每个应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

    至于负责保证联邦的这项法令贯彻的联邦司法当局,则不能判处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当局一样,联邦的司法当局只能处分个人。

    应当指出,联邦在这方面是自己选择对手的。它选择的对手是软弱的,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

    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利。这时,在联邦与制定法律的州之间,不免要发生主权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只能采取危险最小的处理办法。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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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第一部分

    面讲过的总原则R J,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处理办法。

    根据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这种案件,联邦一定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系统法院也将宣判该州制定的法律无效。

    这样的处理也最合乎情理。

    但是,这样一来,联邦系统法院就要与该州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但这种情况却是联邦系统法院打算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执行一项新的法律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认为,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损害联邦,所以他们在立法时保护了这种私人利益。

    假如,一个州向一个公司出卖了一块土地,而一年后它又以一项新的法令把这块土地派做它用。这样,它就破坏了宪法中有关禁止更改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的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的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要求联邦系统法院宣判新的占有无效R K。

    因此,事实上就要迫使联邦司法当局侵犯州的主权。但是,联邦司法当局只是间接地向州进攻,而且只援引该州所订法令的细节。它所攻击的是法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原则。它不宣判取消那项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后,再假设一个案例。

    在美国,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存在的自治体,所

    见第6章关于美国的司法权部分。

    R J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87页。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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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191

    以它们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控诉于法院。比如,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个州。

    这时,争讼的问题不涉及联邦攻击地方公布的法令,只是诉讼当事人均为州而已。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而外,与其他案件没有两样。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依然存在,而且很难避免。这是联邦体制固有的危险,以致在国内出现一些使司法当局难于对抗的强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

    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在详细考察最高法院的组织之后再全面分析它拥有的职权,就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D,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

    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政府向来极其反对将与其本身利害攸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审理。政府越是专制,这种反对情绪也自然越大。反之,随着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

    奥格和雷著作第557页及以下几页,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详尽的介D绍。——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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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第一部分

    权范围也愈益扩大。

    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审理。

    而在美国,这个学说却得到实行。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有关海商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专管。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于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则几乎全由各州的主管机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职责之所以重大,除了上述的重要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审理私人间之案件,而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说能够审理州的主权。

    当法院的执达吏登上法院的大堂,简单地宣告“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时,使人感到这个大堂不是一般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两造中之一方代表着一百万人,另一方代表着二百万人时,便不禁感到七位法官的责任十分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要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有悲有喜。

    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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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391

    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勿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

    总统可能犯错误而不致损害州,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可能失误而不致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办法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联邦就有陷入无政府状态或引起内战的危险。

    然而,无论如何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庭的组织,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性质本身。我们知道,其他体制的国家并不需要象联邦制国家那样建立强有力的司法权,因为那里的个人在同国家权力斗争时不能处在较强或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动用武力。

    不过,一个政权越是需要加强,它就越是需要扩大和独立。而它越是扩大和独立,就越要滥用职权,从而能够造成危险。因此,弊端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个政权的组织,而在于建立这个政权的国家的体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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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第一部分

    联邦宪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宪法优越

    为什么可以拿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比较——联邦宪法之所以优越,应当特别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才智——联邦立法机构不象各州立法机构那样过于依附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内比较自由——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其实际后果——联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固有的危险减少,而州的立法者却使它增加

    联邦宪法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根本不同,而在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务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一样的。从这个特有现象对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进行比较,可能是有好处的。

    我认为,联邦宪法在整体上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来自数个原因。

    现行的联邦宪法,其制订时期晚于大多数州,所以它能从吸取经验当中获得好处。

    但是,当我们想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十一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参加进来的州又差不多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宪法的缺点所做的补救时,那就总得承认制定时期较晚这个原因,对联邦宪法的优越性只起了次要作用。

    联邦宪法所以优越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们的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当时,仿佛是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的。可以说这种危险是人所共睹的。在这个紧急关头,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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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591

    坚定地选择了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而没有去选择他们最喜爱的人。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联邦的立法者们几乎全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

    他们全是在社会处于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

    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同一个强大而专横的权力当局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斗争。

    后来,这场斗争结束了,但人们在斗争中奋起的激情,仍在同已经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战,于是立法者们号召人们冷静下来。他们心平气和地以锐利的目光观察国家的局势,认为一场决定性的革命已经完成,而今后危害国家的灾难只能来自自由的滥用。他们有勇气说出自己的这种想法,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自由怀有真挚的和炽烈的爱。他们敢于要求人们节制自由,因为他们真诚地不想使自由破灭R L。

    在这个时期,作为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的著名的亚历山大。汉密R L尔顿,就不怕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上说:“我知道,有些人认为行政权奴颜婢膝地屈服于人民和立法者的要求是它的长处;但我们觉得,这样的人是希望政府以极其粗鲁的人民作为统治对象和创造社会繁荣的真正工具。

    “至于人民的意见,只有是合理的和成熟的时候,才能指导接受任务的人们的行为。但是,共和主义原则既不要求人们恣意妄为,又不鼓励人们冲动闹事,而许多人被心怀叵测的狡猾之徒所利用,就可能如此。

    “不错,人民通常都是向往社会幸福的,但在寻求社会幸福的时候却常犯错误。如果有人劝他们仔细选择走向社会幸福的方法,他们的见识又会使他们轻视这种好意,因为他们从经验当中得知,他们有时上当受骗。

    使人感到惊奇的是,即使有一群吸血鬼和告密者总是跟在他们后面耍诡计,有一伙野心勃勃、财迷心窍或穷途末路的人不断在他们周围布陷阱,有一帮不值得信任或言过其实的人对他们花言巧语,他们却很少上当受骗。

    “当人民的真正利益没有满足人民的意愿时,凡是负责保护这种利益的人,都应当去克服暂时的失误,以使人民有时间进行冷静的反思。有时,这个办法会把人民从他们所犯的错误当中解救出来,并使有勇气和度量把人民从失望当中解脱出来的人得到安慰。”

    〔万人文库版第365页〕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86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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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1第一部分

    大部分州的宪法都把众议员的任期定为一年E,把参议员的任期定为二年。因此,两院的议员可以经常和最严格地受制于选民的最微小愿望。

    但是,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使代议制的主要成果改变了性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的基础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把联邦议员的任期加长,以使议员能有更广泛的自由行使其职权。

    联邦宪法也象各州宪法一样,将立法机构分成两院。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却由候选资格相同的当选议员构成,而且也以同样的方式选举。因此,多数的感情和意志能够同样容易地在这一院或那一院反映出来,并能同样迅速地在这两个院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联邦的两院由人民选举,但改变了候选资格和选举方式。

    改变的目的,是要使两个立法机构之一支,能象在其他国家那样,即使不代表不同于另一支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优异的才智。

    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才能当选为参议员。首先选出一个人数不多的会议,然后由这个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D。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既然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

    根据1913年批准生效的合众国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参议员的选举同众议D员一样,由各州人民选出。——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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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791

    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立法机构有一种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经常屈从于民主的这种任性,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即州长,表面上似乎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只是立法机构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从哪里汲取力量呢?从任职期限去汲取吗?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从他的特权去汲取吗?他毫无特权而言。立法机构可以把自己所订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自己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办理,由此架空行政长官。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用停薪的办法,使行政长官处于近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则把行政权的全部权限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之手。按宪法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在任职期间不得扣发他的薪金,他有一队侍从保护,并享有搁置否决权。

    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地规定执行权的范围以后,又尽量设法使他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的独立地位。

    在各州的宪法中,司法权是一切权力中最不受立法权限制的权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机构却保留了规定法官薪俸的权限,这就必然将法官置于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剥夺了法官的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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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1第一部分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在一起。

    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的审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把司法权同其他权力完全分开。

    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职权是不得改变的,从而给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不难察觉的。细心的观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稳妥。

    它的看法比较明智,它的计划比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比较灵活和有条不紊。

    只用几句话,就可以对这一章做出总结。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了它们。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什么不同

    美国的联邦看来似乎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其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一切联邦不同——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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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991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现代的欧洲,也有过数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或曾经是联邦,或今天仍为联邦。

    在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时D,我们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同美国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国的宪法一样,这几个国家的宪法也给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几乎都是软弱无能的,而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美国最初建立的第一个邦联之所以未能存续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

    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起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们后来发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乍看上去好象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的宪法,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

    惠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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