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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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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和组成发生深刻变化,领导阶级内部关系多样化。在公有制经济,领导者、管理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差别和矛盾;工人阶级内部分为不同的群体;少部分拥有较多财产的职工与普通职工或贫困职工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步拉大;脑力劳动者即知识分子的比重越来越大,收入逐步提高,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与体力劳动者的差别也在拉开。

科学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结构,正确认识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新变化,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正确处理各阶级、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

群体性事件问题

近些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集中原因。

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十多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大幅增长。引起原因大多是物质经济利益问题。居第一位的是生活待遇问题。属于政治性问题不多,物质利益诉求是主要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是普通群众。

除以上问题外,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问题,民族宗教冲突问题,都会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诸多表现。正确处理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处理政治、思想、文化、民族、宗教冲突,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并碰撞、摩擦形成错综复杂的局面,表现出新动向、新形式、新特点。

面对这种复杂局面,王伟光指出,利益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根子,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是影响、制约、导致各类矛盾发展的主导性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说到底,就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王伟光说。“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是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一个由许多矛盾构成的多层次、多领域、多类型的纵横交错的复杂系统,这些矛盾分别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表现出来。除了根源性、主导性,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也具有群体性、非对抗性、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对抗性等特点。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时毛泽东就认为“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采取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必须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说,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坚决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

第一,主要用经济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得失矛盾。利益矛盾就是得失矛盾。毛泽东同志提出主要用经济方法处理得失矛盾的原则。

第二,主要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是非矛盾。人民内部在思想政治上的矛盾就是是非矛盾。毛泽东同志认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争论的问题,只能用民主的、讨论的、批评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来解决。他把民主的方法概括为“团结—批评—团结”公式。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党内和人民内部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的手段,不能采取强迫命令、压制打击的手段。民主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是民主法制的方法;二是思想教育的方法。

第三,采取综合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各类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的、多种多样的方法。要针对矛盾的具体实际,动员各方力量,注意工作方法,立足于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增进理解,调动积极因素,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建立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解决矛盾,尽可能地把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第四,根本方法是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物质、精神和制度保障。

我国当前凸显的社会矛盾从性质上看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方式也适用上述四个原则。中央提出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都是针对上述原则而确定的。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根本缓解利益矛盾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从根本上缓解利益矛盾,是针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差别继续拉大,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于扩大,社会贫困凸显等问题提出的。

当前收入分配上的主要问题是非常态收入突出,保障性收入不到位,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拉大。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坚持效率优先,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的同时,努力注重和兼顾公平。具体政策上要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既要着重解决初次分配非正常收入造成的差距,还要着重解决再分配的社会公平保障,建立公正的收入分配体制。

“一要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解决好初次分配合理;二要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解决好再次分配公平;三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

要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发展经济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与公平的优化结合。当前,我国平均主义和差距过大同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于突出了。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涉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同时,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需要效率,但为了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在实现效率,推进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实现承认一定差距的相对公平。

实现和维护公平,不仅仅是财富分配等经济问题,还涉及公民权利、社会地位、民主施政、自由平等、公共服务、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会内容。要在促进发展的前提下,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从社会全方位出发长远地考虑公平问题,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制度、政策、法律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讲公平必须涉及分配,这就要在坚持效率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分配公平对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王伟光说。他认为,当前解决利益问题引起的矛盾,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改革,以利益协调的办法来解决。

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合理化解利益矛盾

不同的社会阶层、群体和成员,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个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可以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群体和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反之,假如诉求长期不能得到表达,利益主体将被迫采用其它一些极端的形式。

由于不少矛盾是因政策性因素引起的,涉及对象往往是人数众多的特定群体,共同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会群起响应,社会成员在利益问题上的关联性明显增强。特别是社会日趋开放、人员的流动性日趋增强、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日益便捷的条件下,一旦出现矛盾和纠纷,极易引起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的共鸣,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当前,一个能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正在我国逐步形成。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是有效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诉求表达机制,着力解决因利益诉求表达不畅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能有效缓解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利益矛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司法调解对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

他表示,在当前,强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继承和发扬传统上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领导和群众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和主线,这主要因为: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中处于领导者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出现问题和工作失误或多或少同领导的工作和责任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最主要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往往通过领导同群众之间的关系而表现出来。例如,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物质利益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协调利益矛盾是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出现严重经济困难和社会问题,出现群体性事件时,领导便成为一切矛盾的中心。

第三,一般来说,领导同群众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对抗性矛盾。当领导犯了重大决策失误,当领导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当领导中的变质分子侵吞人民财产,从而损害人民利益时,当群众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又受到坏人挑拨,而领导缺乏及时有效的工作时,矛盾可能会激化,有可能转变成对抗性矛盾。

第四,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其主导方面在于领导。在领导和群众的矛盾中,如果领导方面是错误的,群众方面是正确的,那么矛盾的主导方面毫无疑问在于领导,在于领导是否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求得群众的谅解。如果领导方面是正确的,群众方面是错误的,矛盾的主导方面也在于领导,在于领导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在于领导是否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当然,也不能把一切错误和问题都归咎于领导,说领导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是指领导的责任、领导的工作,不是就领导的是非而言。

第五,领导与群众的矛盾突出表现在群众对腐败和官僚主义的不满上。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要特别注意防止产生既得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

领导与群众的矛盾得到直接表现的地方往往在基层,领导与群众结合最紧密的地方也应该在基层。

由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其掌握着矛盾调处的主动权,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责任。而在具体操作上,“基层既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源头,又是化解矛盾的‘茬口’。”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他指出,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求我们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增强他们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组织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

建立利益保障体系积极预防矛盾产生

经济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导方面,从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来看,绝大多数属于经济利益问题。

种种经验和教训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要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16。11关于检察制度问题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模仿苏联的模式建立的。有两大特征:一是将检察院和法院并列;二是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的检察官不只是一个公诉人,它跟法官一样,也是事实的发现者和真相的判断者。检察官就是侦察阶段的司法官,一个人是否有罪,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进入法院之前,已经由检察院确定了。这就是检察院的批捕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在中国,整个司法部门,是由检察院和法院两个并行的机构组成。根据这一宪法安排,检察院完全可以成为凌架于法院之上的机构。

在中国,检察院是以行政机关的模式运行的。检察系统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是:检察机关集中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对于下级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在检察院内部,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只是检察长的代理人,检察长或者科室领导随时可以干预检察官的办案活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对于下级来说,上级做了一个决定,不管是正确还是错误,都应当执行。

不予上级保持一致,就打破了检察系统的某种潜规则。“上级拿意见,下级作决定。”

中国的检察系统的体制设计,显然陷入了一个根本自相矛盾之中:检察院是个司法机构,但其管理模式却是反司法的。在检察院内部,检察官是没有独立性的;在检察院之间,下级检察院也是没有独立性的。

法院应当成为司法体制的核心,检察院的权力则只能以公诉为核心,而不应该有其他更多的权力。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的官员,市检察院是没有权力直接立案侦察的,要报市委常委,经过市委常委会开会决定。

在上报市委常委之前,还要先形成初查材料,而对官员的初查也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这就是“重大案件党内请示制度”。

检察机关的经费受制于政府的事实,为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官员干预检察院办案创造了条件,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之一。“吃谁的饭,就听谁的话;拿谁的钱,就替谁办事。”这话虽然有些绝对,但足以证明,要根治地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经费来源,将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只有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不是制于地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性才能得到确立和体现,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16。12关于律师制度

律师,历来被看作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他们一旦进入代理人的角色,就会情不自禁地遵守这样的职业操守。并时常展现出明显的“偏袒性”。

律师观点不等于公论,律师也没有发表公论的责任。

现在,中国有十几万律师,虽然社会影响有限,但有识者的政治职责与社会责任已经觉悟,正在形成一种民间力量。

律师真正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含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1993年以后,律师从专政工具逐渐变成制约权力、挑战权力、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

任何社会都有权力制衡问题,从中国来看,有国家的立法权、国家的审判权、国家的行政权、国家的检察权,权力制衡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标志。在这方面,律师具有制衡作用,它是通过一种民间力量去制衡的。而现在对权力的监督,光靠体制内的监督不够,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民间监督,舆论监督,律师正是民间监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履行制衡监督职责,他们也面临着压力和风险。律师参与政治,其前提是要保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参与政治不意味着被政治改造。

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个“官本位”氛围浓厚的环境下,很容易使律师以法律的牺牲来换取政治上的成功。

从现行法律规定讲,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与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政机关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不支持公民个人提起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这类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是需要成本的,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公益诉讼应主要运用于那些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直接危害的行政机关行为,并且往往是公民穷尽其他形式无法得到救济的诉讼中。一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而公民无任何救济手段,这时可以直接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二是公民针对行政机关本身或者其监督者提出了建议,该行政机关或者监督者不作为,公民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或监督者提起诉讼。

从公民监督政府的形式讲,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人民选举代表,代表产生政府和监督政府。政府的财政开支是否合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要受到议会监督,这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公民正常的监督政府形式应当通过人民代表来进行,通过舆论来进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通常要在维护一种自身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下进行,“无权利就无救济”,在救济权利的同时达到监督政府的附带作用。所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通常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有损于包括公民个人权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的外部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宜直接针对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这种内部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角度讲,也不支持公民个人提起国家机关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这种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离”,我国尽管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对政府与司法机关也强调权力的分离与监督。

行政与司法权需要制约与监督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制约与监督的前提是分离。司法权不能过度涉及行政权,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坚持“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是司法留给行政的一定自由裁量权,以方便行政机关执法。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与一般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二是表现在可复制性,即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三是我国公益诉讼的对象多是垄断行业,由于我国垄断行业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容易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他们频频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发达国家已经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成为我国诉讼体制的缺憾。

法治社会下,任何一级政府都要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准则。由于掌握公共权力,政府如果不依法行政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其危害性更大。

现实生活中有诸多政府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利益却长期得不到纠正的现象。有效治理这种行政权力的“乱作为”,一方面可以通过严肃党纪与政纪,切实实现依法治政;另一方面,从公民社会监督的角度,提起公益诉讼应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的说,“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在中国,公益诉讼的力量正在逐渐显现,“小人物”的“大行动”令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始悄悄地改正着自己不由分说的霸王行为。民间的公益诉讼虽然社会影响有限,但有识之士的政治职责与社会责任已经觉醒,并正在形成一种民间力量,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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