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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4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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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立机构负责物资的采集并进行有效转运与分配等。该计划认为救济组织工作的主要职责将由美国、英国和苏联分担。它建议,盟国政府编制的需要物资估算书应当由现在的英国局进行协调,同时应在盟国和中立国探明潜在的物资供应来源。它还建议在缔结停战协定之前,应当成立一个其成员为部长级的国际救济全会,该组织应当拥有充分权力以管理输送到欧洲、中国和决定给予救济的其他任何地区的救济物资和救济事宜。参加全会的代表应当来自所有的盟国和对之提供援助的中立国;主席由美国人担任,再设两个副主席,一为英国人,一为俄国人。
国际救济全会将任命一些人组成负有特殊使命的一些咨询委员会。全会将由一个专职的行政部门负责,由美国人任救济署长,另有大约六个人负责主要的救济工作部门。
现在的英国局要继续工作到设立了新的全会和行政委员会时为止,然后这个局将进行扩充,增加来自全会成员国的有资格的专家。并将改组成为计划部或情报部。
行政部门的任务在于不断获得现金和实物,以满足那些“已解放”国家的迫切需要。当物资的来处及其可资利用的情况一经查实,行政部门就设立一个财务委员会进行采购。协调采购事宜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些政府同救济总署或者同其他政府会发生竞购。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设置盟国粮食物资供应处以采购和管理这些物资。在战后条件下,也将以某种形式保存盟国“船舶总调度处”,因为没有船舶,物资无法运出,那么积存物资也就无用。
李滋…罗斯计划认识到美国在战后救济捐助方面要承担占压倒多数的份额。计划建议由一个美国人担任国际救济全会的主席,由另一个美国人担任行政委员会的主任。
李滋…罗斯计划于1942年2月2日送交美国驻伦敦大使约翰·G·怀南特;美国政府于1942年5月作出答复,对该计划以及对1月13日的苏联备忘录表示了意见。
美国的照会同意该计划中有关救济全会的部分,但是建议全会应予扩大,包括对救济工作关心或可能关心的一切国家的代表,使全会成为同一些主要的国家联系的渠道,成为这些国家发表意见与进行讨论的场所。照会同意以拟议中的行政委员会作为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的上层机构,但它不处理业务琐事。照会建议该委员会应由一个“救济工作署署长”来领导,并建议由署长组织一个“联合国救济局”,作为他的工作部门,该局相当于李滋…罗斯计划中所设想的“行政委员会”。
美国政府所设想的行政委员会将由参加救济全会的英国、美国、俄国和中国的代表组成,美国代表“可能担任主席”。
美国的答复还建议英国、美国、俄国和中国的代表在华盛顿举行圆桌会议,在这之后,所有参加联合国救济全会的政府将举行一次会议。伦敦的盟国战后物资供应局将改组为“欧洲救济常设咨询委员会”。
李滋…罗斯被邀前往华盛顿参加四国会谈。他于1942年6月底抵达华盛顿;而四国会谈却在好几个月以后才举行。于是他就同代表美国政府主要部门的美国部际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会议。会议主席是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迪安·艾奇逊。美国人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新计划草案,该方案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李滋…罗斯计划,正是国务院1942年6月提出的这个草案而不是李滋…罗斯计划成了救济机构最后体制的基础。美国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将行政与决策部门明确分开,将行政权力委诸一人(署长),并规定那些常设委员会需对全会负责,而不是对行政委员会负责,所有这些特点都反映了美国的观点而不是英国的观点。英国当局附和他们美国同事的意见,因为事情很清楚,如果让美国人来主持计划工作,他们当然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关于联总体制问题上的主要争论涉及行政委员会或政策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权力问题。美国人当时主张决策权力仅由“四大国”掌握(后来他们改变了这个主张),英国政府(在加拿大开始要求取得一个席位之前)也是这样想的。李滋…罗斯计划是要让署长在某种程度上归“地区委员会”领导。美国人则赞成赋予署长最大限度的权力,他们的意见占了上风——结果是联总的最高行政权力中心是在华盛顿而不是在伦敦。
围绕着拟议中的机构的规模问题也存在着分歧与争论。它是只限于狭义的养活饥饿者的“救济”工作(就象1918年胡佛的救济机构那样)呢?还是广义的包括经济恢复与重建在内的使残破的国民经济得以复兴的工作(大致就是按照马歇尔援助计划和欧洲复兴计划后来所走的路子)?
美国委员会对于设在伦敦的盟国间战后救济局所做的工作是怀疑和不放心的,认为它要的东西太多。李滋…罗斯引用了英国前救济署长威廉·古德爵士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救济工作的报告指出,如果不要无限期地延长救济,就得让遭受战争灾难地区的居民重返工作岗位,重新自食其力,而这就需要进行运输、燃料和原料等方面的组织工作。单纯的“救济”是不够的。其后美国委员会也同意联总的职责应包括善后部分;然而即使如此,在最后通过的关于联总职能的说明中,善后工作还是放在极不重要的地位。美国代表知道,要求国会投票赞成拨款救济挨饿的人,那是容易的,但是要求国会为经济复兴工作作出贡献,亦即赞助重建国外能同美国竞争的工业从而能限制美国出口商品的市场时,则会遭到批评与反对。
李滋…罗斯于1942年9月初返回伦敦,向英国政府和盟国间委员会提出报告,极力建议接受他在华盛顿已谈妥的协定草案。他的美国同事们要求他向他的委员会说明,他之去美国是为了同美国官员们进行非正式会谈,让美国人对伦敦盟国间委员会的工作和经验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与印象,并使他们能够向总统提出明确的研究报告。美国对此虽感到极大兴趣,而且准备在适当时机参与其事,但认为要正式讨论出一个达到这些目的的协议,时机尚未成熟。
(四)1942…1943年的三个协定草案
关于联总体制的协定草案计有三个。1942年8月的第一个草案是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会谈的产物。1943年5月的第二个草案是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即期待已久的四国会议)所起草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草案(1943年11月正式通过)是由四国政府于收到其他有关政府的意见后起草的。现将这三个草案的起草过程叙述于后。
联总的活动范围(这是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在第一个草案中规定如下:
计划、协调并在适宜的场合采取国际性措施,对联合国家的任何成员国控制下的任何区域内的灾民进行善后与救济,供以食物、燃料、衣服及其他主要的必需品,诸如住房设施、医药及其他必需的服务,并根据适当的救济措施的需要,在这些接受救济的区域内对此类物品的生产和运输予以便利。
上面加着重号的词句是在“善后”问题上所达成的折衷办法。
在随后的两个协定草案中,主要的争论是关于联总的实际机构,以及关于政策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的规模、权限和投票表决程序。在第一个草案中,规定全会(它将成为联总全体成员国的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会”,在休会期间,由全会的政策委员会对一切政策问题作出临时决定,政策委员会只由四大国(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组成。
第一个协定草案(李滋…罗斯同美国委员会会谈的产物)是1942年9月提出来的,经国务卿(科德尔·赫尔)和罗斯福总统批准后,送交英国、苏联和中国政府,目的在于早日召开全体有关国家参加的救济工作会议。
结果会议暂时停止举行,因为1942年下半年军事局势呈现出惊人的不稳定;英国政府欲同它的自治领商量;美国国会选举迫在眉睫(11月份)。华盛顿的美国政府非常担忧,为“救济”而拨款,尤其是为“善后”而拨款,可能被利用为攻击政府的竞选口号。因此,关于1942年6月至9月在华盛顿所进行的活动,极少公之于众。
事实上在1943年1月之前出现了一个间歇时期。到1943年,美国的选举业已结束,并且由于阿拉曼、北非和斯大林格勒战役以及对日本的反攻,军事局势好转。此外,当时的欧洲盟国愈来愈不耐烦了,它们急于着手采购救济物资。流亡在外的盟国政府这时开始希望返回本国去,它们知道可能会遭到冷遇,尤其是如果两手空空回去的话。
1943年1月,英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在华盛顿的国务院同迪安·艾奇逊开始进行一系列的会谈;会谈一直进行到5月,这时总统批准了第二个协定草案,随即把它散发给其他四十个盟国和有关政府。在第二阶段的预备性会谈中,主要的分歧与争论,正如前述,是关于政策委员会(或行政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的体制问题。
英国政府原先赞成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国四大国组成政策委员会。随后,加拿大(一个重要的物资供应国家)开始极力要求成为该委员会的正式成员。美国政府转而赞成该委员会由七国组成,其中另外三个国家则由全会逐年遴选。英国政府主要由于受到加拿大的影响,此时也转而赞成成立七国委员会的主张。而苏联政府则继续坚持成立四大国委员会,理由是,联总的体制将成为未来联合国组织的模式,遴选额外三个成员国同四大国同席共事,在一些有争论的问题上,将会产生最大的阻力。美国政府深受苏联论点的影响,转而支持四国委员会的主张,反对七国委员会,但是英国政府仍然赞成设置七国委员会,因为它认为四国委员会仅能赢得对救济组织的半心半意的支持。最后妥协的结果是将政策委员会的成员限于四大国,但更其名为“中央委员会”,并另外设置一个“物资供应委员会”,以削弱中央委员会的权限,凡提供物资的主要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都可有代表参加物资供应委员会。当全会讨论到涉及物资供应的问题时,就邀请这个新委员会的主席参加。苏联政府同意这一妥协办法,而加拿大也满意了。苏联政府还建议,政策委员会表决一切事项时,有必要采取各国一致通过的原则。这是联合国宪章中著名的“否决权”条款的预兆。不过苏联政府这一次却作出了让步,收回了它的建议。
在这些问题上的拖延不决(1942…1943年的冬季一直是如此)很可能会破坏联总的整个规划,因为在这整个时期内,美国看来好象随时都可能放弃国际性的计划,转而采取一项独立的美国方案,就象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胡佛所主持的救济机构一样。如果出现这种行动,那么对于战后盟国之间的一切合作关系将会是一个凶兆。
在此期间,英国政府于1942年7月成立了它自己的中东难民救济总署。罗斯福总统于1942年11月18日设置了海外善后救济执行局。11月21日,他任命纽约州州长赫伯特·H·莱曼担任该局的领导,并令其“着手组织美国参与对联合国家武装部队收复地区的灾民提供救济和其他援助等活动”。
罗斯福总统在提交国会的《关于租借法工作的第七号报告(1942年12月11日)》中说:
我们已经宣布的美国政策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我们武装部队所占领的任何地区的人民提供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必需品,以减轻他们的饥饿和病痛。……执行这一政策的方法将因地制宜而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内也可能需要采用几种不同的方法。在供应物资的各种商业渠道被切断的地区,租借法可能成为进行恢复工作的手段。哪里需要分配救济物资,就可以通过租借法向之提供。……收复地区的救济善后事宜将是所有联合国家的共同责任,必须采取象军事行动那样的联合行动。成功地使我们所解放的国家恢复元气,将是缩短战争和让已获解放的人民分享胜利果实的一个重大因素。
美国政府的这些行动和声明表明了它将坚持设立一个国际救济机构的想法。1943年4月,莱曼及其特别助理休·R·杰克逊前往伦敦,讨论联总未来的各种计划。莱曼参加了盟国间委员会在4月16日召开的一次会议。他主持的那个机构起草了“美国代表团工作手册”,而这个手册就成了指导全会首届会议和其后设立联总的指南。
(五)1943年10月劳…凯恩斯代表团前往华盛顿
四大国政府所批准的关于联总体制的第二个草案于1943年5月30日分发给各盟国。9月23日又分发了第三个草案,采纳这个草案是为了照顾各盟国的意见。有三个重要问题仍待决定,那就是采购救济物资的资金来源,联总同联合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以及联总的救济工作同军方救济机构的救济工作的关系问题。1943年9月,以理查德·劳(外交部政务次官,后为科尔雷因勋爵)和J·M·凯恩斯(后为凯恩斯勋爵)为首的英国代表团访问华盛顿,讨论战后的货币与商业政策。这样,他们就为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以及1947…1948年关于贸易与就业的哈瓦那会议和关于关税与贸易的总协定做好了准备工作。劳与凯恩斯还奉命就联总救济物资的分配方法以及向联总捐献资金的标准等问题,同艾奇逊和美国其他代表达成最后协议。英国代表团获得美国同意,规定联总将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旨在通过现行的分配机构(即联合委员会)取得用于救济与善后的物资和劳务,规定联总将把这些救济品分配给缺乏外汇来支付进口商品的国家。联总将监督这些物资与劳务在各地的分配情况,并设法保证使掌握在联合委员会手中的物资与劳务得到公平的分配,即从其实际利用的数量来说,以及对一些不那么贫困但也竞相要求救济的国家的正当要求来说,都是公平的。
劳…凯恩斯代表团成功地使美国同意:联总提出的要求应当受制于联合委员会;劳与艾奇逊彼此同意的一项备忘录就成了对出席11月首届全会会议的美国和英国代表团下达指令的基础。此外又达成了协议,赞成那些对救济物资付款的政府(例如法国、比利时和荷兰)有权独自向联合委员会取得物资与劳务——这一规定促使西欧脱离了联总的活动范围,并产生了当时所未预见到的结果。还认可了联总具有处置权和否决权,以保证在各个申请国之间公平分配物资。
简言之,劳…凯恩斯代表团为联总全会首届会议做了准备工作。它制定了可行的方针,使联总在世界物资短缺时期能公平地分配救济物资,而又不打乱已经建立起来的盟国物资供应组织的机构。它还为解决联总的活动经费规定了成员国捐款的标准。
(六)1943年11月9日的最后正式协定
在这一协定上签字的有下列国家的政府: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冰岛、印度、伊朗、伊拉克、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共和国、波兰、土耳其、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南非联邦、苏联、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
因此,参加者计有四十八个国家。
在序言中规定了联总的任务如下:
1。 提供衣、食、住方面的援助与救济;
2。 协助联合国家武装力量所解放的任何地区的人民预防疫病,恢复健康;
3。 安排遣送战俘及流亡者返回家园;
4。 协助恢复迫切需要的工农业生产,恢复必需的服务。
协定的第一条非常详细地阐述了序言部分所揭出的任务,规定了总署的权限、宗旨和职能。
第二条载明联总的会员将是签署协定的各国政府以及以后可能申请入会的政府。
第三条规定了作为总署决策机构的联总全会的体制(全会的例会规定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得召集特别会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体制(由中国,苏联、英国及美国代表组成,以署长任主席,署长无表决权);规定了供应委员会、全会欧洲委员会以及全会远东委员会的体制。全会欧洲委员会将接替欧洲战后救济联合委员会(即李滋…罗斯委员会)并接收后者的案卷。还授权全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常设的区域性委员会。
第四条:行政权属于署长,署长由中央委员会一致推荐而由全会任命;全会得根据中央委员会一致通过之意见而罢免署长。署长享有全权;可以任命副署长;他应就联总活动总的进展情况向中央委员会以及全会提出定期报告;他也应就每一地区的活动进展情况安排定期报告。
第五条:各会员国政府应为支持总署而负担费用。由此而获得的供应品与资源应由署长加以审查,会员国政府在其领土以外的地区采购物资,须与署长磋商后始得采购。
第六条:署长应提出年度预算,必要时再提出追加预算,经全会核定的预算总额,须依照全会所定比例,分摊给各会员国政府。
第七条:任何地区如尚有战事,非经该地区军事指挥部的许可,总署不得在此开展救济工作。
第八条:此协定经全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可以修订,但协定中涉及第三条与第四条的修订,在全会的三分之二票数中,须包括中央委员会务会员国的一致同意。
第九条:本协定对各签字国自其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任何会员国政府在本协定对该政府生效六个月后,有权通知退出联总,而此项通知则在其送达十二个月后生效。
(七)资金的供应
根据联总协定创建了主持救济事宜的机构;这个机构将由各会员国政府在“其宪法规定之主管机关许可范围内”捐助资金,来给它提供动力。
联总筹备时正当战争时期……没有人能够预言获得解放的国家的需要究竟有多大,也没有人能够预言提供救济物资的政府究竟掌握着多少资源。这里有很多变数,唯一的常数也许是救济的需要将超过满足这些需要的资财。
美英两国政府就如何筹措救济资金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明确了:
对行将采纳的一切财务计划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些普遍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接受救济不应当引起债务负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救济主要是通过贷款获得资金。……从理论上说,这类贷款必须偿还,事实上偿还的极少,而且这些债务的长期延宕又使国际关系蒙上阴影。在制订联总财务计划的过程中,却并不存在长期贷款或信贷的问题。……
第二个被接受的原则是规定那些具有财力的国家应当为其所得的救济物资付款。需要救济的已解放国家事实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象波兰和南斯拉夫,可能没有什么外汇资金,因此必须通过无偿捐助提供全部救济物资;另一类象法国和比利时,估计在战争结束后尚有充足的财力。……
第三个原则从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是很重要的,即所有国家,包括沦陷的和未沦陷的国家在内,都应当出资负担联总的费用;这样,捐款国与受援国都是这一组织的共同参与者,而所有国家,不管其是捐助国还是受援国,在联总全会中都有同等的发言权。
最后,一致同意不管制订什么样的财务计划,这个计划必须博得美国国会的欢迎,因为大部分物资不可避免地必须由美国提供。
英国代表(理查德·劳和J·M·凯恩斯)在许多次会谈中基本上赞成将救济计划纳入当时已有的供应机构内。这样的计划将不包括设立一笔特别救济基金。但是这类安排不大合美国代表的心意。最后,美国财政部的哈里·D·怀特(他是晚些时候才来参加会谈的)提出一项建议,规定所有未受敌人侵略的国家分担一定的费用。捐助额为一年国民收入的百分之一。捐助不是逐年征收,也不是在任何规定的期限内征收,而是一次征收,除非实际需要证明必须追加捐助额时,才可进一步征收。怀特建议,捐助款项的百分之九十须以捐助国的货币开立信贷户,但至少百分之十的货币可以在该国以外的地区使用。根据这一方案,美国的捐助额约为十三亿五千万美元,英国约为三亿二千万美元,加拿大约为九千万美元。
这一计划的优点很快得到了公认。因为它在平等与有条不紊的基础上为总署提供事先确定的收入,这就有可能博得美国国会的欢迎。另外,它为估算一些国家——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捐助额提供了一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这些国家关于国民收入的概念是人们所熟悉的,而且它们可能是最大的捐助国。因此,这一财务计划在第一届全会会议上就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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