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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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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
(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兔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 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
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
(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因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不合格而降、留级后的全部课程。
(二)降、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者。
(三)降、留级学员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条令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降、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
五、转专业与转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审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且符合转入院校招生条件者。
(四)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员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重要课程应自学,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经转出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院校政治部门办理。一般在本军兵种范围内安排,需转入其他军兵种院校的,应报总部统一安排。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经转出院校推荐,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政治部门与地方院校联系办理。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的手续只在入学复审阶段办理。
由于军队组织或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所在院校或所学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分配。
六、退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德、智、体全面考核,不宜在院校继续培养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连续三个月、累计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者;伤残或作大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不适宜继续在军队工作者。
(三)连续两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二十四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四)飞行学员、舰艇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且不宜在军队工作者。
士兵学员和青年学生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累计三门考试课程或历年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四)需作第二次降、留级者。
(五)提高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低培训层次条件者;降低培训层次后,又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六)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其中一次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三次纪律处分者。
(七)达到降、留级条件,且无培养前途,或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又不宜调整专业者。
军官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符合降留级第四、五、六款条件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经过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试作弊或旷考者。
(五)受到两次纪律处分者。
(六)因故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要求退学或原单位要求中止学习者。
退学对学员不是一种处分。学员退学,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部队生退回原部队,地方生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院校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七、奖励与处分
院校对在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奖励与处分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上级和院校有关规定实施。对学员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员,院校给予下列奖励:
(一)评选优秀学员,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员,可授予奖学金;
(三)重点院校少数优秀学员如报考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硕士研究生,可优先或推荐免试录取。
评定标准与奖励办法由院校制定。
对毕业学员实行优等生制。评定标准和办法按总部文件中关于《优等生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对优等生的奖励办法:
(一)由院校授予“优等生”称号并发给证书和进行物质奖励;
(二)定级(授衔)或任职高于同期学员;有见习期的学员可先行定级。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反对中国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动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泄露机密,触犯国家刑律者。
(四)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触犯军法者。
(五)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六)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七)违反院校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者。
(八)两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四十四学时(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者。
(九)“旷考”及“作弊”记载超过一次者。
(十)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者;极端个人主义。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者。
对犯错误学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待慎重态度,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
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提名,经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勒令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可发给学历证明;
对无理要求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与修业
学员毕业应进行全面鉴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职级待遇,做好毕业分配工作。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年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三)全期课程考核有四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四)毕业考试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六)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员,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经补考(补作)及格者。
(二)全期课程考核有五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数未达到降、留级和退学条件者,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考核作弊不及格课程,毕业前不再补考。
毕业考试课程仅一门不及格者,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当时不子补作,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员补作(只允许补作一次),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毕业实习不及格,工作一年后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表现突出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者,补作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
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或修满一年规定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轮训、进修班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修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发证书。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学员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收回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本人及其家长索取培训费和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
221章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
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
(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院校训练(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审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参与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教学保障工作、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七)负责外事和外军留学生培训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和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编有科学研究部门的训练(司令)部,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编有教育技术中心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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