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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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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第218章解放军院校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一、总则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程。军队院校招生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 
体制。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校、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招生院校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各省军区负责考生的政审、体检和面试的组织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各院校招生的专业、层次、男女生数量、应试语种、文理科和划线类别,严格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2、政治条件。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必须热爱中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身体条件。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总部[1997]后联字2号)。 
三、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检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经过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复检等程序。 
1、政治审查。参加政审的男、女考生数量,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从各院校第一志愿报考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4倍确定。政审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审结论。报考信息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空军工程大学部分专业考生的政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军区协助下组织实施。 
2、面试。参加政审的考生同时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总部组织军队招生院校派人参加,与政审工作同步进行、面试应从入伍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反映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全面衡量,作出综合结论。面试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3、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考生体检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报考海军潜艇学院的考生需接受学院规定的有关科目的身体检测。 
四、录取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报考志愿,按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进行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指挥类专业若经过调剂仍生源不足,可在本批次录取分数线下降低10至20分录取考生。各招生院校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 
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收保送生,其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文艺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由院校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五、享受待遇 
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子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六、招生监督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监督体制。 
在招生期间,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将向各招生省份选派招生督察员,其职责是:检查政治审查、面试、身体检查工作;了解军队院校招生质量;监督招生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派出招生人员接受省军区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确保招生质量。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军队招生院校和省军区要将招生工作情况上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 
七、附则 
本章程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19章解放军院校体格检查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 
重 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须强直,斜颈,Ill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屡,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家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癫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 次之间,或在50至60 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恻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1/3,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一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浑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2/3,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 产 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则 
一、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第220章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本规定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 
一、入学与注册
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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