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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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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当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方可交付货运单据。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开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确切地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或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方。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方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信用证金额的收款人,一般为出口方。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具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一般为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作规定,受益人可向任何愿意接受该项业务的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有票据追索权。
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是信用证规定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2)信用证的内容。它主要有:1关于首部,包括开证行名称、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号码、受益人、信用证种类、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2关于汇票,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汇票金额、出票条款。3关于基本单据,包括商业*、提单或运输单据、保险单证。4关于附属单据,包括产地证、检验证、许可证和重量单等。5关于商品的描述,如货名、数量、单价和贸易条件等。6关于运输,包括:装货港、装运期限、卸货港或目的地,可否分批装运、转船。7其他事项,包括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承诺付款条款;开证行名称和签字;其他特别条款。
(3)信用证的支付流程。其支付流程为:1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2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缴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交送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议付行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7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此后开证行将货运单据交给出口人,进口人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4)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以及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等。
24。3。3 福费廷业务
1。福费廷的业务流程
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是指包买商无追索权的贴现由出口商出示,经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又称包买业务。
福费廷业务流程:
a。询问贴现率报价;
b。根据贴现报价,确定分期付款合同定价;
c。报出贴现价格并达成包买业务,包买人发出承担书;
d。发货;
e。将全套单据交托收行托收;
f。寄单;
g。通知凭本票交单;
h。签发本票,并在必要时可寻求担保;交付已担保的本票;
i。交付已担保的本票;
j。寄送已担保的本票;
k。经无追索权背书提示,贴现后获净款;
l。承兑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
2。福费廷业务下的融资特点
利用福费廷这种包买业务,出口人能向进口人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5—10年)或短期(1年以内)融资,而出口人利用包买人无追索权包买贴现业务,于发货备单后即期取得货款。国际贸易中的所有票据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市场风险)因包买业务的出现得以向包买人转移。
与出口信贷融资方式相比,福费廷不仅手续简便,融资量大(可达货价总额的100%,而出口信贷一般最高只能达到货值的85%),而且付款方式灵活,允许货源来自进出口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国家。
24。3。4 国际保理
1。保理的含义和作用
保理(factoring)是指保理公司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服务项目,也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为一体的融资结算方式。
保理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调查的内容包括进口商的注册资本、经营作风、资产负债比例、近期经营状况,以及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等等。出口商可根据保理商的调查和评估,以及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签订销售合同,从而将收汇风险降到最低。(2)代收账款。通过保理商代收账款,可以减少应收账款资金的积压,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收账方面的争议和法律诉讼。(3)财务管理。出口商发货后将有关售后账务管理交给保理商。有关分期付款的记账、催收、清算、结息等财务管理一并由保理商负责,从而减少了出口商的相关财务费用,提高了结汇的效率。(4)风险担保。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在进口商付款到期日拒付或无力付款时,在付款到期日的第90天,无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从而保证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结算方面的风险。当然,进口保理商的付款前提是出口商提供了正当的、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5)融资服务。出口保理商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且简单易行,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发货后,凭*副本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但该项融资一般不超过180天。
2。保理的业务流程
保理的业务程序及当事人关系如下: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b。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需要进行资信调查的进口商的名称;
c。进口保理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该进口商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d。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商务合同,并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并将*和运输单据交进口商(也可通过保理商转交);
e。出口商将*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f。如果出口商需要融资,则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的同时,立即提供不超过*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融资;
g。出口保理商将*副本转给进口保理商,并由其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h。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将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
i。进口保理商将货款拨付出口保理商;
j。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和利息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
24。4 国际经济贸易磋商、签约与履行()
24。4。1 交易磋商
国际贸易磋商也叫交易洽商,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合同能否订立以及最终如何履约都与交易洽商有着密切的关系。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即通常所谓的贸易谈判。
1。交易磋商的内容形式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书面磋商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通信方式来洽谈交易。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书面洽商愈来愈普遍。书面洽商因为其简便易行,费用低廉等特点,已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的一种洽商方式。
口头磋商是指交易双方出面协商,通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就交易的内容达成一致看法的洽商方式。具体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以及派外贸小组出访、邀请外商来访等形式举行口头洽商。
2。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个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1)询盘(inquiry,或enquiry)。询盘又称询价,即交易一方就购买或出售某一商品向对方就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进行询问。其内容涉及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期、价格等,但多数以询问价格为主。其形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较多的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2)发盘(offer)。发盘是指交易人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以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买方发出(购买发盘),也可以是卖方发出(售货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特定人。面向公众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再明确完整,也不能构成发盘。第二,发盘内容需十分确定。即必须明确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及包装、装运、支付方式等,也就是说,合同要件在发盘中必须完整明确。第三,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即发盘人应向对方表示,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以发盘内容订立合同。为此,发盘均规定一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有效期满,发盘人可不受发盘中交易条件的制约。
(3)还盘(counter 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作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并同时提出修改和变更的表示。还盘也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与发盘形式相同。在国际贸易洽商中,很少有一方发盘立即为对方无条件接受的情况,往往受盘人会提出自己的交易条件,由此而产生买卖双方就某些交易条件的反复还盘即再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但同时又是新的发盘。如果仅仅是拒绝,则不必再提任何交易条件,可见,还盘不简单地等同于拒绝。需要说明的是,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而还盘一方成为新的发盘人。双方处于新一轮的拒绝、接受或再还盘洽商之中。关于新发盘的法律效力同原发盘完全一样。
(4)接受(acceptance)。所谓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就该项商品买卖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的法律行为。用法律上的语言称之为承诺。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第二,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一致。第四,接受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或书面的形式。
接受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接受生效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生效后反悔,则构成违约,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4。4。2 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一方发盘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
一般地说,合同成立应至少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是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公民个人或法人。(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特殊采购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2。书面合同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应。对进出口商而言,合同既是对买(卖)家应履行义务的一种明确规定,同时更多的是对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一种界定。
签订书面合同具有如下意义:(1)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证据。(2)书面合同是合同履行的依据。(3)书面合同的签订有时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3。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有多种形式,具体包括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agreement)以及备忘录(memorandum)等。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采用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即商品买卖确认书。这些合同形式虽有差异,但其法律效力相同。
书面合同一般由约首、本文、约尾三部分构成:(1)约首(head of contract),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以及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等。(2)本文(body of contract),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要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这些条件或条款体现并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end of contract),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生效时间等。
24。4。1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这两类合同履行的许多工作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
1。出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环节较多,涉及的面比较广,手续也比较复杂。一项出口合同不仅涉及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而且还涉及国外买方、银行、运输、保险、商检、海关等。为了圆满履行合同义务,各进出口公司必须十分注意加强同各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把各项工作做得精确细致,尽量避免工作脱节、延误装船期限以及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等事故发生。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以cif和cfr等贸易术语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付款。履行这类合同的环节,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其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这些环节有些是平行开展,有些是相互衔接,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惯例的要求,做好每一步工作,同时还应密切注意买方的履约情况,以保证合同最终得以圆满履行。
出口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
2。进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程序
进口合同的履行和出口合同的履行有相似的步骤和特点,只是当事人的位置不同。同时,进口合同的履行工作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与出口方一样,进口方也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其履行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24。5 国际经济贸易违约与诈骗()
24。5。1 国际贸易违约与索赔
1。进口索赔的原因与索赔对象
在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如果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遭受损失,就会出现索赔与理赔。对于进口商而言,常常会因卖方提供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买方自己也可能由于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等受到卖方的索赔。
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1)向卖方索赔。如果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均应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2)向轮船公司索赔。如果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损,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均由买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要求。(3)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因海上风险所致,且在投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货物损失,均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合同违约与一般补救措施
(1)货物销售合同违约。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乃至合同的售后服务中,都可能由于可归责于合同主体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原因,甚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其他原因,造成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从狭义的角度看,违约(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违反了相关法规明确的规定或惯例的行为。
(2)卖方违约的主要表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换言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此项义务,即为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卖方违约主要表现为:卖方未及时交货或交付货运的行为;卖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与协助义务的行为;卖方所供货物与合同标准不相符的行为;卖方提供货物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行为等。
(3)买方违约的主要表现。对于买方来说,支付价款不是其全部合同义务,他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如有违反,便造成了买方违约:买方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方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4)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救济(remedy)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英美法系和《公约》在违约的救济方面规定不尽相同,对具体的情况需要综合分析才能最终确定,但常见的救济方法包括:第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不用金钱补偿等其他方法,而要求违约方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第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damages)是指违约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这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三,解除合同。解除合同(rescission)是免除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救济方法。第四,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以达到救济的目的。
3。索赔、理赔与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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