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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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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索赔、理赔与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取得赔偿是一系列程序活动的结果,即索赔的必然结果。在国际贸易中,索赔(claim)是交易一方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理赔则是指因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正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对索赔要求的回应及处理。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提起索赔的依据首先是客观损害和违反合同的事实本身,而理赔一方则会针对索赔要求的事实本身、损失的大小、可弥补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必要的回应。一方的主张与另一方的回应又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直接关联。由于各个国家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损害按不同国家的规定可能赔偿情况实际上不同。

    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一般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及机械设备的买卖中才订有罚金条款。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条款的合法『性』。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来讲应包括: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金额的确定办法等等。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or act of god)是指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以至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意外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2)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3)当事人对意外事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抗拒。

    通常,不可抗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火灾、暴风雪、地震、台风、海啸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禁运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何种情况下变更合同,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合同标的的『性』质和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合同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合同的标的物如为金钱,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为特定物,发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如为种类物,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在客观上仍然可以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5。合同仲裁的相关问题

    无论国际贸易合同还是国内贸易合同,在发生纠纷与争议时都有四种解决方式,即协商、调解、诉讼与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争议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方以求公断,对于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其特点有:仲裁采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仲裁具有不公开审理『性』;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24。5。2 国际贸易诈骗

    我们知道,国际贸易不仅能带动一国的经济增长,也能为外贸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是,由于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业务过程的繁琐『性』,加上贸易金额往往较大,越来越多的国际诈骗分子进入这一领域,国际贸易诈骗活动不断增加。而且,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来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诈骗活动将会更加猖獗,骗术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高明。国际商会贸易委员会『主席』b。惠布尔指出:“如果在无受骗的状态下运作,世界贸易每年可以增加几个百分点。”当前,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不仅给贸易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因此,如何防范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国际贸易业务至关重要的课题。

    1。国际贸易诈骗的表现

    (1)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这主要表现为:首先,设置的合同条款相互之间不协调。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很多,如果在同一份合同中条款的设置不协调、不配套,结汇单据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符点。有些合同中设置的条款本身就有问题,稍不注意就很容易落入陷阱。其次,对单证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常规。合同条款对单证表面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常规。再次,合同规定的单据交单期过短,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可能『性』很大。合同对单据的交单期限规定的时间太短仅3—4天。出口企业在比较紧迫的时间内制作单据、交单议付,单据极容易出现不符点,但缺乏更改时间。

    (2)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信用证是利用银行信用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或为进出口商提供收款或收货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使信用证游离于基础合同之外,诈骗分子可利用买卖双方相距较远,不能随时掌握实际情况,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3)出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作为受益人,其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发运货物,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伪造结汇单据和提供缺陷产品。

    (4)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出口商发货和进口商实际付款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这就使得进口商有机会利用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伪造或变造信用证;信用证中设置“软条件”进行诈骗;故意拖延拒付时间;骗取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进行诈骗。

    (5)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设置陷阱。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诈骗分子或者利用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口商的控制,或者进口商还没有对货物形成有效控制这一时间差进行诈骗。

    (6)转卖提交的商品。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商与第三方合作共同诈骗,采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等办法,先制作一套完整和正确的单据到银行议付,然后伙同第三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转卖货物,使进口商钱货两空。二是进口商利用fob价,自己派船到出口地装船,货物在运输途中,先提货或转卖货物,不去银行赎单,携款逃走。

    (7)利用期租船进行诈骗。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船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以期租船的方式把船租出去,并要求装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留下的责任。

    2。国际贸易诈骗的特征

    (1)交易条件“优惠”,交易金额巨大。由于贸易双方在语言、文化、商业习惯、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诈骗分子可利用的空间。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太容易,要冒很大风险,所以诈骗分子一般都以大宗贸易作为骗局,一旦得手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诈骗分子往往提供很“优惠”的交易条件来吸引对方,这些“优惠”条件在其他地方找不到,才容易诱人上当。

    (2)故意制造神秘感,运作程序复杂。国际贸易本来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商务活动,在正常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错漏,这给了诈骗分子钻空子的机会。为了使诈骗能成功,往往在交易中制造神秘感,要求双方签订各种“复杂”和看起来很“严谨”的补充协议,提供各种资料或保函供双方确认,尽量做到交易双方都“万无一失”。这样做,一方面是使对方逐渐增加信任度,落入自己设置好的陷阱另一方面是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对方无暇识破其阴谋,认清其诈骗的真实面目。

    (3)交易往往是大宗可炒作商品,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交易商品也是诈骗的诱饵,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市场需求上升,或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就容易成为炒作的对象,给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他们提供很好的交易条件作为使对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受骗上当的一方在“感觉良好”的心态下慢慢地失去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对利润的期待代替了对交易条件的理『性』分析。许多国内公司就是这样陷入对方的骗局。

    (4)诈骗范围广泛,诈骗手段隐蔽。国际贸易诈骗属于高智能和高科技犯罪,诈骗犯可以从贸易过程的不同环节和贸易合同的各个条款设置陷阱,诈骗范围广泛,诈骗手段隐蔽。他们要么伪造各种单据,要么通过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

    (5)受害者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诈骗案中,受害者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其原因是:一是在出口时,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优势,急于开拓国际市场,把产品推销到国际市场去,缺乏了解外商的资信二是在进口时,他们买货都喜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格,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格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

    3。国际贸易诈骗不断增加的原因

    (1)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从业务过程来看,国际贸易包括:贸易磋商、备货、审证、商检、报关、装运、投保、制单、结汇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能成为国际诈骗分子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的地方从外贸合同来看,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包括: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质量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等等,有些条款都是通过单证表现出来的,给国际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2)国际贸易诈骗事后的救济难度大。国际贸易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由此发生的国际诈骗案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诉讼必然采用涉外商法。因为不同国家法律不同,国际诉讼就涉及国家之间法律适用、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等复杂问题。诈骗犯所在国和第三国由于其国民的利益没受到损害,往往配合不那么默契,从而纵容和助长了国际诈骗犯罪。正是国际贸易诈骗的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跨国追索要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可能接近甚至超出欺诈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贸易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的强制『性』机构和相应配套立法措施来约束贸易诈骗,现有的国际组织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

    (3)受害者警觉『性』和素质不高。许多受害者往往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或者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急于求成,造成防范诈骗的警觉『性』不高,使诈骗者容易得逞。

    4。国际贸易诈骗的防范策略

    (1)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一,重视贸易对象的资信调查,选择好的贸易伙伴。寻找贸易伙伴时,一定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避免与资信不好的客户开展贸易。特别是对对方提供“优惠”条件的贸易更应多加小心,防止对方做“无本生意”。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的最佳途径。

    第二,合理设置合同条件,减少不符点。设置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诈骗分子的惯用手段,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就给诈骗分子钻空子。设置合同条款时要注意:第一,在品名、品质条款中,要简明扼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语都不加入。规定品质要有一定的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第二,与内陆国家做贸易而又采用cif或cfr价格术语时,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我方能够安全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不能接受对方要求提供“港—港”的海运提单(因内陆国家没有海运港,提供不了海运提单)。在采用多式联运情况下,除非联运承运人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港的条件。第三,合同数量条款中要有机动幅度,计量单位明确(数量条款不仅要明确采用何种计量单位,还要明确使用何种度量衡制度,如要写“公吨”,不能只写“吨”)。第四,包装条款不要与数量条款冲突。如合同总量为2000mt,每箱净重30kg(这样做要么有一箱重量不符,要么总重量不对,肯定违反合同条款)。第五,对于新客户或金额较大的贸易,付款方式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

    第三,正确选择贸易术语,不要随意让步。选择好的贸易术语有利于全面了解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出口时尽量选择cif价,进口时尽量选择fob价,这样可以自己办理运输和投保,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同时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对客户的某些过分要求,切忌以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代价随意作出让步,以免自己陷入违约的困境。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合同履行过程,对于进口商来讲主要是接货和付款,比较简单。对于出口商来讲,比较复杂,特别是采用信用证支付,要把审证、改证、装船、交单等环节衔接起来。它主要包括:

    第一,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首先,应审核信用证的真假,出口商应该向通知行核实情况。其次,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一经发现不同,应该尽快与进口商取得联络,双方通过协商修改信用证。最后,检查诈骗『性』的条款或“软条款”。

    第二,尽快制作单据,仔细审核单据。装船后,出口商要尽快按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出口商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应与信用证要求完整一致。银行在审核单据时,不是为了确定单据的正确『性』,而是为了寻找“不符点”,一旦出现不符点,就可能被拒付。所以出口商制作完整全套单据后最好自己先进行审核。

    第三,及时修改和补交单据。如果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而且有悖国际贸易惯例,或者出口商无法做到的,坚决要求开证行改证,而且一定要收到银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才能装船。切忌没有收到银行的改证通知就装船或只按申请人的改证通知书就装船。出口商制作完单据后应尽快到银行议付,以便银行审单发现单据有错时,可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修改或补交。

    (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一,选择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不管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对于大宗货物贸易,都要租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尽量不与那些信誉不佳的船运公司打交道。为防止出口商装运伪劣商品,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要求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亲自验货,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签字装船。

    第二,设计运输标志。防范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先提走或转卖,或者提单未到买方骗取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措施有:第一,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marks”。第二,开证行也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要求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

    (4)及时采取司法救济手段。由于国际贸易诈骗行为越来越严重,几乎达到无处不在的地步,即使采用最有保障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使得银行对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必须付款,使得信用证也不保障。目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都采用了司法救济手段,即通过法院或其他法律手段对国际贸易诈骗活动采取措施,发冻结令或禁付令,或申请货物、财产保全。总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也是防范国际贸易诈骗的重要措施。

【案例与实践】牟其中诈骗案的启示() 
被告人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及其原总裁牟其中,集团职员姚红、牟臣、牟波,总裁办公室主任夏宗伟骗开信用证诈骗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庭以信用证诈骗罪,对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判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牟臣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牟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夏宗伟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于1991年8月在天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人民币。

    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经济政策,南德集团前期贷款陆续到期,被告人牟其中为偿还债务,与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何君(在逃)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以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当何君在武汉联系到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湖北轻工)后,牟其中即指使姚红、牟臣持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到武汉与何君具体商谈开证事宜。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下称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的远期信用证。1995年9月以后,牟其中先后又开出27单信用证。

    据查实,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期间,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80137530美元。

    法庭认为,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其法人代表牟其中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达6。2亿余元,并造成了2。9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明知无货物进口,却在被告人牟其中的指使下直接参与信用证诈骗,严重地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上列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牟其中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其余系从犯。被告人姚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揭发同案被告人重大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重要线索,可减轻处罚。武汉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思考:作为银行,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思考与练习】

    1。2002年1月在我国正式登记注册的a公司向b公司(美国公司)和c公司(德国公司)发价,表明欲与对方签订向其提供某种货物的销售合同。发价后,a公司发现此种货物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发生上涨,随即向b公司、c公司发出撤销发价的通知。b公司与c公司均拒绝撤销。b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此种撤销违反国际惯例;c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发价一经发出便对发价人有法定约束力,因而发价是不能撤销的。

    请问:a公司应依据哪些法规与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

    2。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笔1万吨一号小麦的销售合同,价格为200美元/吨,从订立合同到交付货物,市场价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货时一号小麦的价格是100美元/吨,且经检验卖方交付的并不是一号小麦,而是二号小麦,当时二号小麦的价格是80美元/吨。根据有关规定,买方可作出何种选择?

    3。什么是提单?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提单的分类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4。什么是班轮运输?其特点有哪些?

    5。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6。我国海运有哪几种基本险别?各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什么不同?

    7。国外一家开证行在接到我方议付行寄的单证后,开证申请人的公司因意外原因倒闭。开证行便以申请人公司倒闭为由拒付,并将单证寄回议付行。你认为开证行应当拒付吗?

    8。由于信用证也存在风险,于是有一业务员便钟情于保理方式,他认为只有保理方式才是最稳妥的收汇方式。你认为他的认识误区在哪里?

    9。什么是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0。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时,应掌握哪些基本环节?

25。1 包销、代理与寄售() 
【引子】贸易方式(trade patterns)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在国际贸易中,除了要把握交易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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