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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最终修订版-第5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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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则,秦人族群起源。这个问题之所以基本,在于它是秦为“落后文明”这一论断的根基。秦人究竟起源于东方华夏,还是本来就是西方戎狄?在当代中国民族史学界有争论,在当代历史学界也有争论。然则,在此前的中国历史上却大不相同:隋唐之前基本无争论,隋唐时期始有“秦人起自西戎”说出现。从问题本身说,《史记》明确记载了秦人族群的起源与迁徙,明确认定:秦人是大禹时代的主要治水部族之一,始祖首领是大业、大费(一说伯益);商灭夏的鸣条之战,商人与秦人结盟,秦人尚是参战主力之一;殷商中后期,秦部族成为镇守西陲的军旅部族,蜚廉、恶来是其首领;西周之世,秦人不愿臣服周室,流落西部戎狄区域,后渐渐归附臣服于周;西周末期的镐京之乱,周平王敦请秦人勤王救周,秦始成为东周的开国诸侯。认真分析史料,秦人族群的历史足迹并不混乱,司马迁的记载很清楚,甚或连秦族的分支演变都大体一一列出了。
春秋之世,秦国尚不强大,故以“蛮夷”指斥秦国者不是没有,然实在极少。即或有,也并非起源确指之意,而仅仅表示一种轻蔑。战国之世,秦国在变法之后强大,指斥秦人为“蛮夷”者遂骤然增多。然就其实质论,如同“虎狼说”一样,都是泄愤骂辞,而非认真确指。在中国历史上,此等基于邦国族群仇恨而生出的相互攻讦现象多多。最早者,便有周族骂商族为“戎殷”、“蠢戎”;其后的南北朝人,又相互骂为“北虏”、“岛夷”;春秋战国时,中原渚侯则骂楚为“荆蛮”、秦为“戎狄”等等。若以此等言辞作为族群起源之评判依据,殊非偏执哉!唯其如此,西汉之世为秦立史,秦人的起源与迁徙历史,根本不是疑点。司马迁作史的原则是“信则存信,疑则存疑”。对一个西汉持否定评判的先代族群,若有如此重大的“非我族类”的事实,岂能不如实记载?姑且不说事实,即或是疑点,司马迁也必会如实记载下“人或曰”之类的话语,以期引起人们注意。然,《史记》中却从未见此等迹象。显然,秦人是否中原族群,直至西汉并无大的争论。其后直至隋代,也没有大的争论。秦人族群被“认定”为西部戎狄,仅仅只是起自唐代。如前所引,《隋书》中方有“秦人起自西戎”之说。分析历史,这显然是唐人的政治需要:以秦族起源类比于起自北周胡族的隋,影射隋之短命如秦而已。此历史恶习也,并无基于事实的公正探究立场,不当为凭。
秦族起源问题之争论,恰恰是在当代滥觞了。历史学家蒙文通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秦人戎狄”说,并以《秦之社会》及《秦为戎族考》论证,推定秦族群与骊山戎皆为“犬戎”。之后,随即出现了“秦人东来”说,以卫聚贤、黄文弼等的《中国民族的来源》、《秦为东方民族考》为代表,认定秦人为中原族群。后一论说,自不待言。以蒙氏“秦人戎狄”说而论,实则是依据史书中的种种零星言论推演而成。这种推演,曾被近年故去的著名秦史专家马非百先生批评为:“蒙氏以此为据,殊属偏执。”
作为学术研究,学人持何观点,原本无可厚非。我们要说的是:原本不是问题的秦人族群起源,何以突然竟成了问题。仅仅是那些上古史书中的星星点点的攻讦言论起作用么?果真如此,《史记》中对楚族也有“荆蛮”“南蛮”之说,更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攻讦,如何楚人起源不成其为问题,从来没有引起过大规模的争论?当“落后文明”说与“秦为戎狄”说联结起来的时候,我们的历史意识中潜藏的一种既定的东西才彰显出来:“落后文明”说以“秦为戎狄”说为依据,“秦为戎狄”说则为“落后文明”说寻找族群根基。虽然,“秦为戎狄”说与“落后文明”说,都并未成为普遍认知,但多有学者在高端文明时代依然重复并维护一个古老的荒谬定式,足见我们这个民族对文明历史的审视,将会有多么艰难!
三则,秦部族果真西戎部族,又当如何?在高端文明时代,将族群起源地看做判定文明先进或落后的根据,未免太过堕入西方史学的旧定式了。西方历史意识曾以罗马征服希腊为例证,生发出一种理念:落后文明征服先进文明,在历史上多有发生。就罗马与希腊而言,当时的罗马族群是落后文明无疑,罗马征服希腊也是纯粹的武力吞并,体现了“落后文明征服先进文明”的典型方式。然则,将这一理念延伸为某种定式,认为一个特定族群的早期状态便是其永久的文明定性依据,显然是荒诞的。由此而将秦文明与征服希腊的落后罗马文明等同,同样是荒诞的。
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观是:无论秦人是否戎狄,都不能因此而否认秦国在深彻变法之后,在两次文明大创造后形成新文明形态的历史事实。战国秦创造出了战时法治国家的新文明形态,灭六国之后秦更创造出了新的大一统国家的文明形态。这一历史事实说明:就基于文明内涵的历史定性而言,一个民族的文明先进与否,与其族群发源地及早期状态并无必然性关系。在文明史评判的意义上,族群发源地完全可忽略不计。若认定族群早期落后,其文明便必然永远落后,秦人即或全面变法移风易俗自我更新国家强大,依旧还是落后文明。果真如此,岂非制造出一种荒谬绝伦的“历史血统论”——民族生成永久地决定其文明性质!
诚如此,历史的发展何在,民族的奋进有何价值?
从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文明视野出发,这一观念已经为诸多先秦史及秦汉史研究家所抛弃了。然则,它依然是一种堂堂见诸多种论著的流行理念。最基本的文明性质判定,本来是高端文明时代审视原生文明时代最应该获得普遍认知的第一问题。实则恰恰不然,我们这个高端文明时代依然存在着“秦为落后文明,山东六国为先进文明”的认定。历史学界尚且如此,遑论民众之普遍认知了。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
         认定秦帝国为“暴秦”,基本论据之一是徭役赋税指控。
及至当代,即或是对秦文明功绩整体肯定的史家,对秦政的经济“暴虐”也是明确指斥并多方论证的。历史上几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论——包括被西汉时期抛弃了的秦末历史谎言都被当代史学家一一翻了出来,悉数作为指控依据。其中最基础的根基之一,便是对秦帝国的以徭役赋税为轴心的经济政策的指控。
赋税徭役之作为问题提出,乃西汉董仲舒发端。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以数量表述的方式,认定了秦帝国的赋税率与徭役征发率,遂成为日后所有“暴秦”论者的最重要依据。在我所能见到的无数典籍资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后立即认定秦为“暴秦”,缺乏任何中间分析。也就是说,将董仲舒之说当做真理式史料给予信奉。这种武断方式,几乎成为涉秦论说的一种“八股”。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说,而后给予评判者,未尝见之也。
董仲舒的数量表述,主要是三组对比数字。第一组:古代为什一税,秦时佣耕豪田为什五税;第二组,秦人口赋与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第二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则三十倍于古。我们且以当代经济理念结合历史事实分析董仲舒说,而后评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则,先说最重要的田税率。
什一税,是说田税率为十分之一。这一税率,是夏商周三代较为普遍的贡赋制背景下对民众的税率。诸侯及附属国对天子的“贡”,不是税,自然也不涉及税率。自春秋时期开始,什一税事实上已经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税源的拓宽,是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合理结果。及至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开垦,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经济水平都有了极大发展。此时,税率的大幅提高已经成为各大战国的普遍事实,绝非秦国一家。
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民政史》等综合研究统计:战国初期之魏国,百亩土地的正常年产量是一百五十石,丰年产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折合亩产,则是每亩产量一石半至六石。《管子》则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当为春秋时期的齐国。也就是说,当时齐国的最高亩产可以达到每亩十石。以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战国之“石”与“斛”接近,大体一百二十斤,每斤约合当代市斤六两到八两之间。依此大体推算,当时的亩产量最高可达当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间!这一生产力水平,在整个自然经济时代,一直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样依据上述三史,秦帝国时期中国垦田大体已达到八百二十七万顷。由于人口的不确定,我们不能确知当时的人均耕地数字。但是,每人占有耕地至少在数十亩至百亩之间无疑,大大超出今日数量。如此历史条件下,战国与秦帝国时期的经济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其税率的提高无疑是必然的。
然则,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究竟有多高,没有帝国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数字,也没有明确指认自己的史料依据。董列出的田税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的这个数字不是国家“税率”,而是佣耕户的地租率。其实际所指,是如陈胜那般“耕豪民之田”的佣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显然不懂经济,将地租率硬说成国家税率,使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还是无意,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后世将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当成了历史事实,当成了真理性质的史料依据。
就历史事实而论,交租之后的经济逻辑是:国家以地亩数量征收田税,只向地主征收,不针对佣耕者征税。之所以不针对佣耕者,有两个原因:其一,佣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佣耕者不是地主;其二,佣耕者是流动的,若以佣耕者为基数征税,固然可以避免历代都大为头疼的“漏田”现象,然在事实上却极难操作。所以,佣耕者向地主缴租,国家再从地主之手以登记核定的田数征税,是从战国时代开始一直延续两千余年的田税法则。唯其如此,此后的经济逻辑很清楚:佣耕者的一半产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应该缴纳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将粮食全部交税,而没有了自家的存储。是故,秦帝国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国家与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为田税。如此,则田税率为十分之二点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为,秦帝国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根基阶层搜刮净尽。
第二则,再说人口盐铁税率。
人头税乃春秋战国生发,夏商周三代本来就没有,说它“二十倍于古”,是没有任何可比意义的。人头税之轻重,只能以当时民众的承受程度为评判标准。而史料所记载的人口税指控,除了秦末历史谎言的“头会箕敛”的夸张形容,再无踪迹可寻。
所谓盐铁之利,在“九贡九赋”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没有,至少没有铁。即或有盐利,肯定也极低。因为,三代盐业很不发达,不可能征收重税。故此,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入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阳、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入,远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体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做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逻辑,按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出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性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体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体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具体均摊出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计”两月余,还是不到三个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岁一生为基数,徭役总量为一百零四个月,以三十年精壮期服完徭役,其“率计”才可能超过三个月,实现董仲舒“三十倍于古”的宏大设想。然则,一个自然经济时代的政权,设定男人每人八十岁寿命而规定徭役,现实么?可能么?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脸红了。
笼统指斥其“三十倍于古”,既夸大事实,也毫无实际意义。
即或不与董仲舒认真计较,便以第三种方法计,在实际中也远非那么不堪重负。国家征发徭役,只要不疯狂到要自断生计,大体皆在每年农闲征发,而不可能在农忙时期征发。而那个时代的实际农闲时间,每年无论如何在三个月之上。历史的事实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战国时代不足论。即或接近三个月,也不可能达到严重威胁民众生存的地步。
秦帝国是一个大规模建设的时代,精壮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两月余,客观地说,远在社会容忍底线之中。以秦帝国刻石所言,民众在秦始皇时期是大为欢悦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们将刻石文辞缩水理解,至少也是没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帝国工程的绝大多数都是利国利民的。疏通川防、开拓道路、抵御匈奴、南进闽粤、大兴水利、销毁兵器、迁徙人口填充边地等等等等。除了搬迁重建六国宫殿,秦始皇时期没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战国民众在大争之世所锤炼出的理解力,是会敏锐体察出恶政与善政区别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时期,才因骊山陵与阿房宫的大规模建造而偏离社会建设轨迹,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质。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陈胜吴广因“失期皆斩”面临生死抉择而不能容忍而举事反秦的社会心理动因。这与秦政的本来面目与总体状况,并非一事。以文明历史的评判意识,不当以胡亥赵高的昏聩暴虐取代帝国整个时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个原生文明时代。
还有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必须申明:举凡历史上的强盛时代或富裕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相对高;举凡历史上的不发达时代,或大贫困大萧条时代及贫穷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很低或极低;直至当代,依然如此。
秦帝国正是前一种时代,前一种国家,其税率与徭役征发“年率”虽相对较高,但却是建立在自觉地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上的,其性质绝非对贫瘠的掠夺,而是在高度生产力水平上积聚社会财富,为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其后,秦末大动乱大复辟,将秦帝国建设成果悉数摧毁,“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此等经济大萧条社会大贫困下,西汉即或实行了“什五税一”甚或“三十税一”,达到十五分之一与三十分之一的极低税率,其穷困状况仍然惨不忍睹。汉文帝时期,贾谊的《论积贮疏》犹云:“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
这一基本的历史现象,给我们的历史意识提出了一连串的尖锐问题。
在大贫困大萧条时代的低税率低征发,与大发展大兴盛时代的高税率高征发之间,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假如要我们选择,我们选择什么?贫困的低税率低征发,果真是“仁政”么?富有的高税率高征发,果然是“暴政”么?此等对比之法,果真有实质意义么?果真能说明问题么?果真值得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去评判文明史么?两千余年来,我们一直在指控强盛秦帝国的高税率与高征发,我们一直在赞颂生产力低下时代与大贫困时代的“轻徭薄赋”,这符合历史演进的本质法则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么?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法治状况
         秦法酷烈,历来是暴秦说的又一基本论据。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其一,秦法繁细,法律条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种多,比古代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其五,秦法专任酷吏,残苛百姓。举凡历代指控秦法,无论语词如何翻新,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认真分析,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有的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譬如,将“凡事皆有法式”的体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张法律简单化,本身就是“蓬间雀”式的指责。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个先天缺陷:说者皆无事实指正(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数字论证,而只有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罗列代表性论证,情形大体是:第一论据,西汉晁错谓之“法令烦僭”,并未言明秦法法条究竟几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烦乱惨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厌恶心绪。第二第三论据,除《汉书?刑法志》稍有列举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外,其余尽是“贪狼为俗”、“刑罚暴酷,轻绝人命”之类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则论据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断狱岁以千万数”,“刑者甚众,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据此等夸张描绘,秦时罪犯简直比常人还要多,可能么?第五则论据也尽是此等言辞,“狱官主断,生杀自恣”,“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贼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等等等等。
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为通病,是中国史学风气使然么?
当然不是。中国记史之风,并非自古大而无当,不重具体。《史记》已经是能具体者尽具体了,不具体者则是无法具体,或作者不愿具体也。到了《汉书》,需要具体了,也可以具体了,便对每次作战的伤亡与斩首俘获数字,都记录详尽到了个位数,对制度的记述更为详尽了。也就是说,对秦法的笼统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语简约,习惯使然”之类的说辞搪塞。就事实而论,西汉作为刚刚过来人,纵然帝国典籍库焚毁,然有萧何第一次进咸阳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国统计官张苍为西汉初期丞相,对秦法能无一留存么?更重要的现实是:秦在中央与郡县,均设有职司!法典保存与法律答问的“法官”,西汉官府学人岂能对秦法一无所见?秦末战乱能将每个郡县的法律原典都烧毁了?只要稍具客观性,开列秦法条文以具体分析论证,对西汉官员学人全然不是难事。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没有论证,基于前述之种种历史背景,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这种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观论证。
唯其如此,这种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为历史依据。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识,认知秦法的历史进步性质。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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