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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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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指控他的当事人。
检方的证据材料是八个电话录音和两个录像的翻译件。这些录音和录像原本是中文的,其中只穿插少量的英语对话。但为了律师和法官的理解,它们都被翻译成了英文。这些材料要先经过控辩双方的审查核对,并提出校对意见,直到双方确认无误以后再作为有效证据的辅助文件提交法庭。史密斯寄来的只是翻译初稿。我向史密斯要过几次录音录像磁带,但他都没有给我。我为了阅读的方便,只好把翻译稿再翻回到中文,这样翻来覆去,意思会有点走样,但基本意思不会变。
这些材料长达七百多页。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保罗和吴弘达是怎样引诱王诚勇一步一步陷入圈套的。在保罗安排了第一次的三方通话和王诚勇与吴弘达签署了合同以后,他们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证据”。但他们觉得已有的证据还不够,还不足以定王诚勇的罪。于是他们又作了进一步的部署。2月17日的晚上,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保罗打了四次电话,与王诚勇大谈人体器官买卖的具体细节,给王诚勇以暗示,促使他考虑一些问题,并可能信口承认或承诺一些问题。他们知道,从法律上来讲,只有王诚勇与检方人员的密谋还不能构成通谋罪。于是保罗又提出让傅行琪也加入进来。在19日晚上两次打电话强调傅行琪必须参加。20日的会见更把这出丑剧推向了高潮。主角仍然是保罗。他在一开始就把会谈的内容定了调子,不是仅限于王诚勇与吴弘达签的合同,也不是仅限于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是关注“那个合同是演戏给董事会的人看的。”“今天要谈的是买卖人体器官的细节,要谈十个方面。”“一副眼角膜多少钱?”
在讨论过程中,保罗还向王诚勇提出,将合同约定的五千美元的调研经费转化成第一对眼角膜的佣金。好在蒙在鼓里的王诚勇头脑并不糊涂。他坚持讨论的内容限于他与吴弘达签订的合同的范围内。在不知这桩生意是否可行的情况下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我不能在与洪主任签了合同以后,又背着他另搞一套,调研报告不搞了,直接与你保罗做生意,五千美元的调查经费也变成一对眼角膜的佣金了。将来怎么向洪主任交代呢?”他拒绝了保罗关于五千美金是佣金的说法,尽管保罗已经带了现金要给他,但在没有明确钱的性质的情况下王诚勇拒绝收保罗的钱。就在联邦调查局的特工冲进房间、会谈被打断的前一分钟,王诚勇又对保罗的方案作了彻底的否定。他说,“不行,你这个合作方式不行!一切有待于调查结果。”
在这些翻译材料中,如果断章取义,找对王不利,证明王构成犯罪的材料能找到很多处。但同时也能找到大量对王诚勇有利,证明他无罪的材料。如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通观全案,全面分析,无偏见的人会得出王诚勇是受引诱的结论。
我将从武汉和成都获得的证据材料和英文翻译件寄给了史密斯,并问他这些材料将怎样使用,怎样才符合法院诉讼证据的要求,是否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和认证。史密斯回复说,这些文件暂不需要公证认证,等他看完以后再决定如何使用。由于史密斯没有在他的动议中提出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动议,我再次建议他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动议,请求法院撤消此案。
七月中旬,我收到了史密斯寄出的傅行琪律师史狄文·科恩提出的动议和检方对他和傅行琪的律师动议的联合答辩。科恩的动议主要是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召开听证会,对控方证据的取得进行听证。检方的答辩对史密斯和科恩的动议逐一进行了反驳。并说科恩想得到的信息在开庭时就可以得到。
与此同时,我还收到了王诚勇的信。信中指出了一些磁带翻译上的错误,并提出了他对案子的看法。看来他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他希望开庭时我去美国出庭,他在庭上要进行自辩。他说律师的动议已在6月10日提出,根据法律,动议后六至八周法院应当对动议做出裁决。因此在8月15日前后会有结果。
同时王的妻子打电话告诉我,王诚勇告诉她,检方提出了辩诉协议,如果他能认罪,便可以获得十个月监禁的较轻的处罚,不必再交付陪审团审判。王诚勇让他妻子征求我的意见。
我在回信中告诉他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我对辩护理由的看法。关于辩诉交易,我在信中表示:
“我认为,是否接受交易各有利弊。接受交易,看起来风险较小,但它未经交锋即已认输,永远失去了胜诉的可能,不仅使吴弘达的阴谋得逞,也会给自己和国家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官司打到底,现在来看,胜诉败诉各占一半,如胜诉,将获全胜;如败诉则肯定会比接受交易的处理要重。但是通过开庭可以揭露事实真相,揭露吴弘达,获得同情。根据本案的情节,即使定罪也不会判得太重,因为“犯罪”毕竟还只停留在“说”和“写”的阶段,没有进行到“做”的阶段,而且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
私人侦探以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美国方面音讯皆无。听王诚勇说法官将于8月15日左右对案件做出决定。不管是裁定撤消案件还是决定开庭,我都应当在美国。
8月15日,我踏上了与第一次去美国时相同的航班。
17日(周一)与史密斯联系,他说周三才有时间。在见史密斯以前,我到法院打探,得知法官去休假了。对案子的安排无人知晓,就连她的书记官也说不清楚法官云游何处。
与史密斯的见面没有什么重要的内容。他也不知道法官什么时候会做出裁决。我仍旧问他对我搜集的证据有什么安排,怎样使用?他的回答是等他看完了再说。我提出要求去见王诚勇,他仍旧说王诚勇是他的当事人不希望我接触。我明确表示,千里迢迢来此不可能不见王诚勇一面就走,如果他要在场我不介意。及经交涉他终于同意陪我再见王诚勇,却仍然一脸的不情愿。
我还向史密斯提出了雇私人侦探调查保罗和吴弘达的问题。
“吴弘达的情况我们已经知道了一些,但保罗对我们来说仍旧是个迷。最重要的是他是不是律师,他是不是联邦调查局的人。他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劣迹?”
“在开庭前控方会披露一些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的要求。”
“那时恐怕太晚也太被动了。我想雇佣私人侦探调查一下保罗,同时也调查一下保罗与吴弘达的关系。”
“如果你认为必要你可以做。”
——我要的就是这句话,我并不指望他支持我,只要他不反对就行。
没想到聘请私人侦探是如此容易。我打了个电话给我的一位朋友,说我需要聘请私人侦探,请他帮忙联系推荐。不到半个小时,那位应聘的侦探已经在楼下的咖啡厅等我了。
侦探的名字叫尤素弗,让我叫他“宙”。他长得五大三粗,说话闷声闷气。我猜想他以前是位警察。果不出所料,他自我介绍他是位退休的警察,退休以后当侦探,轻车熟路,各地都有眼线。
“有什么需要调查的尽管吩咐。”
“请你帮我查一个人,我能给你的线索很有限,只有他的名字,他与一个叫‘和顺发’的机构有联系,他会说流利的汉语,他可能是律师,他用同一个传真机传过三份文件,但这个传真机可能是一家商务中心的。我需要了解这个人的所有情况,他的出身、历史、现状、他与一个叫吴弘达的有什么关系,他有什么污点,等等。等你查到了他的一些情况以后,我再提出下一步的调查内容。”
说完,我在一张小纸条上写了一个名字“Paul Risenhoover”(保罗·瑞森胡尔)。
我们讲好按工作小时付费,如有重要的行动安排需事先征得我的允许。
Done!——不到二十分钟,一切“搞定”。
吴弘达在美国国会的证词我找到了一份吴弘达于6月4日在美国众议院关系委员会与检方改革及监督委员会联席听证会上的“证词”。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
“我自1993年开始调查和研究中共‘利用’死囚器官的恶行,至今已五年多了,世界各地新闻媒体的报道不胜其数。美国政府当局自90年代初,从香港到美国,众多的人权组织及新闻报道,应该早已知道这类暴行的存在,但是没有作过正式反应。在去年6月参议院听证会上Mr。 Stanly Roth 认为,若这是真实的,那将是极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他又说:目前尚未有足够的证据。1997年10月,ABC广播公司的‘PRIME TIME LIFE’报道了康涅狄格州一对中国医生夫妇公然在美国中文报纸上发广告,招徕美国病人去中国大陆接受来自死囚的肾脏移植手术。1998年2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纽约逮捕了两名中国公民,因涉嫌贩卖中国大陆死囚器官。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美国政府除了由国务卿奥尔布莱特等高级官员‘向对方提出问题’以外,没有任何严肃的反应。
我认为,美国作为一个尊重民主与自由的国家,作为一个对世界的文明与进步有重大责任的国家,应该在这种问题上泾渭分明。目前美国检方对之置若罔闻的原因,是他的对华政策基于商业利益,它不愿意看到其他事因影响到它的商业利益为主的外交政策。
北京政府面对这些年来揭发的大量事实,采取了一概否认的态度。例如1994年11月中共外交部发言人指责英国ABC的报道是捏造、污蔑。1997年10月对ABC的报道作了同样的指责,并要求ABC停止报道。1998年3月中国驻美大使李肇星回给国会议员伯顿( Burton)的信中再次加以否认。但是北京政府在某些场合下,不得不承认曾经‘利用’死囚的器官,但声称‘是得到死囚本人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中共1984年的《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文件第三条说,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一、 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二、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三、 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关于第一类别,这些死囚目前绝大部分属于‘盲流’,即大都是由农村或小市镇流入城市找工作,谋求生路的人。他们犯罪及处决的地点都远离家乡及亲属。其中一部分人的家属根本不会被通知,另一部分人都在被处决之后才会得到一份通知。
“有一些家属是因为经济能力负担不起。但主要是政治及社会原因,使他们不敢认领被中共处决的囚犯尸体。
“关于第二、三类别,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死囚家属会得到囚犯已判处死刑的通知,但一般绝不知道何时及何地执行死刑。因安全理由,执行时间及刑场地点是绝对保密的。某些家属可能会被公安及法院有关部门要求签署捐赠的‘自愿书’。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暴力面前,在生命及自由遭到威胁的时候,任何人签下的任何文书,在国际公认的法律面前都视为无效的。
“我并不反对器官移植,我本人的驾驶执照即附有死后自愿捐赠器官的证件。假若死囚愿意捐赠,我认为是件值得鼓励的事。但必须在公正的社会监督之下进行。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事是掠夺,是灭绝人性的。
“我要求美国国会及政府对这种暴行迅速做出反应:
一、 正式公开谴责中共的‘利用’死囚尸体及尸体器官等行为。
二、 正式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三、 要求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调查。
“我相信哪怕十年后,我们一定会掌握更多的事实,来更为有力的证明共 产党的残暴。
但是,那不是太晚了吗?
“这是一件令生活在自由世界、文明社会的人难以置信的一种暴行。我要说,如果你对它的存在不予以谴责,你首先背弃了你所信奉的原则。”
在MCC(大都会矫正中心)我和史密斯约好周六去见王诚勇。周五晚上他打电话给我说他没找到他的翻译,他陪我去也不知道我们说什么,所以第二天他就不陪我了。他给了我王诚勇的监号,说知道监号才能见到他。
此时王诚勇已经被转移到了纽约曼哈顿的大都会矫正中心(Metropolitan Correctional Center; 简称MCC),这里离将要开庭审判他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只有一路之隔。进门的手续与在FCI大同小异,无非是填表、在手上盖章、一道又一道的铁门。我一个人在谈话室等了足有半个小时,王诚勇才出现。和上次相比,他白了,胖了。
这次没有史密斯在场,我们的会见比较从容,谈话也比较深入。我向他核对了一些事实,了解了一些细节,交换了辩护意见。他说史密斯已经见了他十几次,与其他未决犯的律师相比史密斯还算负责。他们对本案的意见也趋于一致。
王诚勇说他已经拒绝了辩诉交易。他说除了他的律师向他正式转达检方的交易条件以外,以前还有两次犯人私下传话,一次说只要他认罪,并向新闻界承认,他可以在三四个月内出去;第二次说只要承认贩卖人体器官,出狱后他可以留在美国,家属小孩也可以接来。对此王诚勇都拒绝了。
据他说这里属于州监狱系统,条件比联邦监狱条件要差。联邦监狱比较宽敞,两个人一间牢房。房间里有电视,公共区有健身房,华人在一起,没事可以打麻将。监狱里还办有各种培训班,他参加了英语培训班。他说他体会最深的是这里对犯人人格的尊重,看守对犯人总是客客气气,早晨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先生,该起床了!”“不过,时间长了你才会知道监狱里是多么的黑暗。在这里我才知道了什么叫‘钱能通神’。你可能不相信,居然有女看守向犯人卖淫。我也不相信。可我同号的犯人要给我六十美金让我自己试。我不得不信了。将来我出去了,一定要把我的所见所闻写出来,让人们知道真正的美国民主和人权是什么样。”
王诚勇还告诉我,被逮捕后他开始被关在曼哈顿的中央拘留所。他还记得,那天晚上外面下着雨加雪。当晚办案人员突击审讯,告诉他,他因涉嫌贩卖人体器官被逮捕。虽然给他的一份中文文件上说他有权利拒绝这次谈话,可以等待他的律师来了以后再谈,但办案人员又说律师很可能一两个月以后才能来。如果他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也可以不等律师,自己把事情说清楚。王诚勇觉得自己请不起律师,也不知道法庭可以给他指定律师,而且觉得自己没有犯罪。于是就同意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回答了检方的问题。谈完话已是凌晨三、四点钟,他以为说清了情况,第二天就会恢复自由了。他心情坦然地进入了梦乡。一觉醒来,睁开眼,才注意到牢房的铁窗。他既熟悉又陌生铁窗,在他当检察官的时候时常看到,辞职以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到了。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阶下囚。与他同号的犯人告诉他,这里是联邦监狱,涉及的是联邦案件,比州的案子要复杂、严重。进来了,就不那么容易出去,结案最短也得一年。后来他又看到了报纸对他这件事的报道,才感到事情的严重。“但是,”最后他说,“我一直坚信我没有罪,我是无辜的。所以检方几次通过律师以诱人的条件劝我认罪,我都毅然的回绝了。”
第二天,征得王诚勇的同意,我把从大潘那里得来的有关证据文件的原件送给了史密斯。然后就回国了。
保罗其人前脚到家,侦探的材料后脚就一批批的来了。
保罗,英文名Paul Maas Risenhoover,中文名瑞保罗,30岁,1969年1月26日生于俄克拉荷马州的凤凰城,父母在世。他有一个双胞胎的兄弟,人很老实,父母很喜欢他。保罗小时侯家里很富有,上学放学不坐校车,而有加长凯迪拉克接送,令同学们羡慕不已。可后来眼看着他家由富变穷,日子一天不如一天。据说是他爸爸犯了什么罪,身体也有病。保罗因此受了很大的刺激。
他结过两次婚,妻子都是中国人。他1989年7月在中国广州外语学院学习,获得中文合格证书。他还会希伯莱语。他1992年开始在俄克拉荷马大学学习法律,但没有获得律师资格。他还修过东亚历史以及商务和经济课程。了解他的人说,他很开朗乐观而且聪明过人。
据俄克拉荷马的诺曼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他曾经雇用过保罗做律师助理。但后来发现他偷用事务所的信头纸私下里以移民律师的身份接案子,因此把他开除了。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家收养组织还反映,他们雇佣过保罗,后因他虚报费用把他开除了。ADA市的东中大学的外国学生办公室的负责人还介绍,1996年保罗扫描了该校负责人的签字,制造假的录取通知、留学签证的I20表、奖学金申请表等录取文件,把一些中国学生弄到美国,收了每个人一万美元。由于入学材料是假的,校方不承认这些学生。有人还反映他通过制造假的跨国婚姻赚钱。
诺曼市的那位律师说,保罗说他策划了一个贩卖人体器官的案子,为了使这个案子看起来像那么回事,他自己也可能被捕。
保罗的前妻说,保罗在两年前就认识了吴弘达。
开庭一再推迟从后来史密斯的传真获悉,就在我离开美国两天以后,法官白茨于8月26日发布了“备忘录和命令”(相当于我国法院对程序问题所做的裁定),驳回了两被告的所有动议,并订于1998年9月14日上午十点举行庭前会议。
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庭前会议推迟到9月28日才举行。这次会议原本是为了了解控辩双方对开庭的准备情况并安排开庭的日程,但是傅行琪的律师科恩却借机提出了两项非正式的动议请求。一是傅行琪只是“运输工具”,他在参与时对以前的事情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通谋;二是请求将本案分案审理,让王诚勇对傅行琪的参与作证。对第二项动议,史密斯当场表示不同意。会议用了很长的时间讨论开庭的准备和开庭的时间安排。当时,检方和辩方都还在对录音带和录像带进行翻译。辩方的翻译沙小姐说,检方的人手多,而辩方只有她一个人翻译,工作量很大,所以还没有完成。法官限她在10月中旬以前完成翻译并与检方核对,11月30日以前确定正式的翻译文本。史密斯说他12月要与妻子外出旅游;科恩说他1999年1月7日到21日要到意大利去旅游。法官无可奈何,休息的权利不能剥夺。只好把开庭的日子订到了四个月以后的1999年2月1日。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审理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美国还在1974年专门制定了《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对被告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从提交起诉书之日起70日内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理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撤消指控释放被告来进行补救,而且此后不能对同一罪行再次提出指控。但是,根据案件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法律还规定了被告可以放弃迅速审判的权利,还规定了审理时限中断的情况。比如被告人可以因自己没有准备好而放弃迅速审理的权利,要求延期审理;如果被告方提出动议,在法官对动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以前的这一段时间,也可以不计算在法定时间之内。法官还可以因某种客观原因决定延期,在这种客观原因消失以后再继续计算时间。
我后来了解,在1998年6月4日,美国司法部根据美中司法协助协议,向中国的司法部提出了帮助调查和起诉王诚勇和傅行琪的请求,请中国的司法部帮助调查一些美方不了解的情况。于是本案的承办法官白茨在1998年9月16日发布令状,决定从当日起到中国政府对美国官方的请求做出最后的答复之日止,如果中国政府没有答复则在美国官方请求提出后满一年,这段时间不计算在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的时间内。我不知道中国政府是否答复了美方的问题,或者何时答复的,但在9月28 日的庭前会议上,由于律师的休假就将开庭的日期订在了四个月以后,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联邦迅速审判法的执行是很不严格的,或许还有什么有意推延审判的其他原因。
案件的拖延当然不是一件好事,但对律师来说,却提供了充裕的准备时间。案件审理的进展,史密斯都及时地告诉了我。但他对案件的准备如何我却一无所知。几个月来,我把侦探获得的情况都及时地转给了他,并且一直对国内证人到美国出庭作证的事与史密斯联系,希望尽早做出安排,因为办理护照、申请签证都需要一些时间,必须尽早着手。史密斯说,这些证人都很重要。不过在邀请他们以前他想先与他们通个电话。我立即与四川的医生打了招呼,并且告诉了史密斯四川医生的联系方法。结果他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音讯,可能是与妻子度假去了。对史密斯的开庭准备工作我很没底,很担心。
“准备好了吗?”
圣诞节快到了。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访问交流的美国律师詹姆斯。菲根(我们叫他吉姆)要回国过圣诞和新年了。我向他简单介绍了案情,请他在圣诞和新年之间找一下史密斯,了解他的开庭准备情况,如果需要,给他一些帮助。我把这一意图传真告诉了史密斯。
12月29日,吉姆传来的消息令我十分诧异。吉姆和他的合伙人托尼会见了史密斯,在接触中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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