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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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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吉姆传来的消息令我十分诧异。吉姆和他的合伙人托尼会见了史密斯,在接触中他们得知史密斯对此案的准备很不充分,几乎什么都没有做。应当做的调查没有做,应当提的动议没有提,一些关键的辩护论点,比如关于圈套的问题也没有来得及研究。关键的证人保罗不打算出庭,——这个情况早就从侦探那里知道了,而检方显然也不打算传唤他出庭,奇怪的是史密斯也不打算传唤他。总之他现在什么也不想再做,好像万事俱备,就等待着开庭了。他们向史密斯提了一些建议,史密斯却无心采纳。同时他们觉得史密斯很难接触,也很难合作,无法帮助他。他们希望我能尽快去美国,解决这些问题。
新年后一上班,就收到了史密斯的传真和电子邮件,说吉姆和托尼找过他,提出了一些动议建议。但因为动议期限已过,不能再提什么动议了,而且他也不同意这些动议的观点。有些意见他准备在开庭交叉质证或最后陈述的时候再提。
看来我不得不在开庭前尽早去一趟美国了。否则临到开庭一切就都来不及了。
“要杀圣诞老人?”
我1月7日晚上到纽约,8日下午与吉姆和托尼一起去见史密斯。会见时的气氛像面的天气一样,风雨雪交加,紧张、冰冷而阴暗。分歧仍然在现在是否要再提动议,要不要传唤证人保罗等等问题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吉姆和托尼认为,根本不存在动议已过时限的问题。虽然法官给了期限,但并不等于说过了期就不能再提了。应该在开庭以前把能提的,该提的动议提完。把案子交给法官比交给陪审团保险。即使法官不接受也没有什么害处,至少可以使法官对我方的意见有所了解,将来可以有针对性地指示陪审团。如果法官安排听证,通过听证程序还可以了解更多的检方的证据。必须要求保罗出庭,检方不传唤我们要传唤。他是本案最关键的人物,他出庭才能在法庭上揭露他,揭露整个阴谋。
史密斯则认为,动议分为庭前的动议和庭审中的动议,有些动议不宜在开庭前提。他还认为,保罗不出庭更好,我们可以向陪审团说,你们看,保罗他心虚,陷害了别人,连出庭作证都不敢。陪审团自然会同情被告。
看得出这些意见他们上次已经争论过了,这次只是重申各自的立场,各持己见。
史密斯自称作了11年的刑事诉讼,而吉姆是退休的前联邦检察官,他在检察官职位上干了21年。他们的意见到底谁对呢?我感到困惑。吉姆向我分析说,史密斯之所以坚持这样,一是他没有经验,不知道该怎样提和什么时候提动议;二是他太懒,工作不尽心;三是他怕临开庭前提动议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得罪了法官。
吉姆和托尼为了证明他们的正确,带我到了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是请教一位高手。据托尼说,这家事务所是纽约和新泽西一带专门为黑手党提供法律帮助的两家事务所之一。甭看事务所的规模不大,老板麦克很有钱。说起黑手党,我马上联想起了电影《教父》。托尼说他们并不像电影所表现的那样,律师也是黑手党的成员。他们从不参与黑手党的活动,只是在黑手党成员遇到了麻烦的时候才出面给予他们法律帮助。他们与检察官打交道很有经验。
这家事务所并不象美国的许多事务所办公室在摩天大楼里,而是在新泽西的一个小镇,一栋深蓝色外墙,白色门窗,古旧又很普通的别墅里。老板的办公室并不大,但很气派。墙壁除了门和窗户以外都是顶天落地的橡木书架,摆满了法律书籍。坐在宽大写字台后面的是一位七十岁左右的老者。他红光满面,一头银发,仪表堂堂,不象在美国电影电视剧里年轻少壮,风流倜傥的律师,倒像坐在法台上满腹经纶的法官。
托尼说明来意,吉姆简单介绍了案情。麦克听完介绍,站起身,用缓慢的语调说,“我已经老了,不象年轻的时候那么好奇,那么容易冲动。不过今天你们介绍的这个案子,却焕发了我的童心。”话题一转他又说,“我不但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戏剧性,我还奇怪为什么这个案子会存在到今天,它早就应当被撤消了。”接着他用笔在一张纸的下方画了一个圆圈,然后又在圆圈的上面画了五个炸弹。他将不同动议的理由用简单的几个字分别写在炸弹里面,边写边讲述他的理由。在最后的一个炸弹里,他写了“Santa Claus(圣诞老人)”。他说,这个案子有点像天方夜谭,就像说要杀圣诞老人一样的不可实施。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应当被撤消。
“我要换律师!”
1月9 日,天色阴沉,大雪飞扬。托尼开车带我去奥提斯菲尔的联邦监狱(FCI)。因为天气恶劣,托尼又不熟悉路,车开了两个多小时才到。
托尼不是王诚勇的律师,按照职业道德,未经有关律师的允许不能见别的律师的当事人,所以他只能等在外面。
与王诚勇的这次见面,我们交换了一些案件进展情况,但主要还是围绕换律师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对史密斯不满意。”他说。
“主要是因为什么呢?”
“他对案子不上心。很多应当做的工作他没有做。比如说关于四川华西的证人,我坚持传唤他们出庭作证,我向史密斯提过好多次,他就是不安排。最近我特意写信正式向他提出,目的就是为了留下证据,如果他仍然不采纳,我可以在上诉时提出,律师没有传唤重要的证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上诉理由。”
“上次你不是说他来了很多次,比别人的律师更尽心吗?”
“他来的次数是不少,但每次都是来去匆匆,屁股没坐热就走了。你知道吗,他是按小时取费的,来一趟就是四五个小时,汽油钱也可以报销。而且他态度很粗暴,没有耐心。他的翻译沙小姐也说他脾气不好。因为是政府的律师不用花钱,我只好忍着。”
“你认为是因为他的水平问题、经验问题,还是什么别的问题。比如太忙?”
“我也说不好。沙翻译说他没有经验,说他以前只是办州法院的案子,这是他第一次办联邦法院的案子。忙,也可能是另外一个原因。但是他的脾气我实在受不了。我们经常吵架。”
“在什么问题上?”
“很多,都很具体。总之我的意见他根本听不进去,甚至听都没有耐心听。比如说我要求在法庭上自辩,他开始不同意。后来说考虑考虑,一直没有下文。我写了厚厚的法律意见,包括案件事实、我的自辩意见和在法庭上回答律师和检察官提问的应答说法。我还花钱在狱里请人逐句逐段地翻译成英文,给他以后也没有下文。我怀疑他根本就没看。”
“那你想怎么办?”
“没办法。说实在的,我一直都想换律师,就是因为付不起钱而作罢。沙翻译曾经两次背着他劝我换律师,并且推荐了一位律师,说他很有名,而且对这个案子很感兴趣,说保证能赢。我还没有明确表态。”
“钱的确重要,也许现在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先把钱的问题放在一边,在目前很快就要开庭的情况下,你还想换律师吗?”
“如果钱的问题能解决,我宁肯推迟开庭,再多坐两三个月的牢,也要换。”
“你自己对这件事的感觉和意见是最重要的,你要慎重考虑,不忙作决定。我也要再考虑考虑,还要看能不能搞到钱。我过两天再来见你。”
在回去的路上,我反复地考虑着这个问题。无论从情绪上还是从理智上考虑都应当换掉这个律师。因为已经有很多事实证明史密斯作得很不够。在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依赖于开庭,依赖于陪审团,风险很大。更重要的是他的个性,他拒绝接受别人的意见,所以又很难改变他、帮助他。新的律师人选没有问题,而且他们已经进入了情况,与他们的交流很容易。——他们就是吉姆和托尼。最重要的就是王诚勇本人对此持相当肯定和积极的态度。他与史密斯打了将近一年的交道,在紧要关头他仍毫不犹豫地主张换律师,说明他对律师不是一般的不满意。但眼看还有二十天就要开庭了。虽说换律师和延期审理都是被告的权利,但在技术上是否行得通,会不会换不成,如果提了出来又换不成,刺激了史密斯,必然会影响后面的开庭。如果决定换,能不能顺利交接?不能又怎么办?而最最重要的就是钱,甚至比王诚勇本人的意见、感受、要求更重要。
回到托尼家,我们和吉姆一起对本案的各项费用作了一个预算,办案经费加上付律师的报酬最低四万美元。——这绝不是一个小数字。
两天以后,在FCI的同一间会见室我对王诚勇说,“对不起,我没有找到钱,你现在没有条件换律师。你必须继续与史密斯合作下去,我也是。”
他无可奈何,“——好吧。我想看一下根据录音录像翻译整理的最后文本,是中英文对照的。我向史密斯要了几次,他都说他比我更需要,一直没有给我。请你告诉他,让他尽快给我送来。你也可以向他要一套。另外,我的意见书希望你也看一看,最好让傅行琪也看一下。”
我给史密斯打电话,希望得到这些材料。史密斯说,我这几天没时间,过几天吧。我说我不能多呆,要回去了。他说我给你寄去。我无话可说。
第二被告傅行琪第二天傍晚,我来到傅行琪的洗衣店。送我来的托尼在停得远远的车里等着我。美国律师真守规矩,别人的当事人不能接触,就果真要退避三舍。
洗衣店并不临大街,街上见不到行人,不远处有一座公路桥,位置好像有点偏僻。窗户里面灯火通明。从玻璃上贴着的营业时间知道洗衣店从早上7点开门,到晚上10点关门。进门一看,嘿,生意还真不错,一些人在各自忙碌着。傅行琪穿插于其中,显得更忙。见我来了,打了个招呼就又照应客人去了。我环顾着四周。——没想到他的洗衣店规模还不小,洗衣机、烘干机一排排共有七八十台。这是一个自助洗衣店,往机器里塞钱就可以使用这里的机器。
“对不起,这会儿是最忙的时间,我只能边工作边跟你聊。”
“没关系,你尽管照顾客人。我刚进来的时候还觉得这个地方位置有点偏,没想到生意这么好。”
“恐怕你没有看见马路对面的那一片公寓楼。”
“你一个人忙得过来吗?”
“我太太上午中午,我下午晚上。我们也收活,替别人洗,干洗、湿洗、熨烫,还要送活儿。忙不过来,雇了一个人。以前是老王(王诚勇的朋友都这么称呼他),再以前是老王的太太。”
言归正传,我们谈起了他的案子。他说他的律师不让他与别人谈他的案子,他也不知如何是好。
我表示理解,“你的律师说的有一定道理。史密斯也不赞成我与你接触。他说他与你的律师有过几次接触,除了互相试探,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我认为你和老王在这个案子里不应当有利益冲突,应当互相保护。保护了另一方就是保护了自己。这一点老王比你要明确。是他让我与你通一下气。你的律师说你在本案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运输工具’。这种说法不对,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说是‘运输工具’也构成通谋。实际上在你参与以前很多情况你都不知道,老王没有对你讲过。这是老王让我提醒你的。好自为之吧,我得走了。”
保罗不出庭回国后两天,收到了托尼的电子邮件,说史密斯打电话告诉他,检方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起诉状,叫替代起诉状。与第一份起诉状相比,新诉状只是将王诚勇和傅行琪通谋犯罪的时间从1998年的12月份提前到了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托尼还告诉我,开庭审理将要延期。
听了这个消息,我有点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是为了拖延时间吗?我打电话问托尼,他说他也不知道。但他对这个变化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如果认为临开庭提动议太晚的话,那么现在检方又提出了新的诉状,应当允许被告方对新的诉状答辩、提动议,动议的大门又敞开了。“对呀!为什么不跟史密斯说说呢?”我问托尼。“说了,但是史密斯对此不以为然,没有要提动议的意思。”托尼回答。
直到现在我也没有完全搞清当时发生了什么。但可以肯定的说,当时的情况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对我方有利。这个判断被我后来在法院案卷中看到的材料所证实。案卷材料显示,1999年1月13日,法官白茨发布命令,要求检方以证据支持,说明为何本案可以不按Kyles判例的要求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1月20日法官再次下令,要求检方于1月25日之前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这说明检方在信息披露上有些为难,披露这些信息显然对检方很不利。根据我从电脑里查到的案卷目录记载,检方于2月24日提交了文件,但这个文件是密封的,不对外公开,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否就是法官要求披露的信息。
后来我得知,原订2月1日的开庭改成了庭前会议。这次会议成了本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会上检方提出保罗不能出庭,说他现在不在美国。
其实关于保罗不出庭的消息,我们在几个月以前就知道了。当私人侦探到俄克拉荷马州调查保罗的时候,保罗就通过他的律师找过侦探,说保罗不准备出庭作证,希望侦探不要找他的麻烦。他的律师还说,FBI对“保罗的情况”都掌握。
史密斯原来说保罗不出庭更好。但显然这次会上他改变了原来的听任态度。因为从2月2日法官的命令来看,当时辩方是坚持要求保罗出庭的。法官在命令中宣布,“根据2月1日的庭前会议和2日当日的电话会议,明确被告的权利和检方的义务:由检方选择,是将证人带回参加庭审,以供被告传唤出庭作证,还是由检方出经费,由两被告去证人现在处所进行盘问并录音。上述行为要在2月22日之前完成。”
后一种方式叫“Deposition” (庭外证言),是在检方和被告律师参加下,由法院速记员记录并作为公证员所进行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取证时由一方主询问,另一方可以进行反询问,也可以对对方提问的方式或者问题、内容提出异议。当场制作的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在开庭时在法庭上播放。而作为证据的庭外证言是以法院速记员的记录为准。
在此以后,双方围绕保罗不出庭的问题,轮番向法官提交文件,引证判例,陈述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月4日和2月8日,史密斯和科恩先后向法官提交文件,进一步说明保罗在本案中的主角地位。他们告诉法官,是保罗安排的1998年2月13日王诚勇与吴弘达的会见;是保罗起草的合同,这份合同构成了那次会见的成果;是保罗打了一系列的电话,构成了录音证据;是保罗确定了傅行琪的角色,并通知傅行琪参加2月20日的会见;是保罗安排的第二次会见,在会见时滔滔不绝,引导着这次会见的讨论议题,并让两被告记录他讲的内容。保罗从本案调查一开始就成了检方的线人。他的行为有其政治动机。他如果不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被告的对质权将受到侵犯。
2月11日检方向法院提交了15页的“检方关于线人不能出庭的备忘录”。检方向法院提出,(1)即使保罗不出庭,保罗和被告的谈话录音也可作为证据认定;(2)开庭时应当告诉陪审团,对线人所做的陈述只能了解其上下文的内容,不能知道其内容是否真实;(3)检方的义务是提供线人的姓名和以合理的努力找到线人的下落;(4)如果线人不出庭,也不能以此作为撤消指控的理由。
2月17日助理检察官柯德和伊萨逊向法院提交长达23页的题为“检方关于限制的动议”的检方备忘录。备忘录向法院申请,请求在开庭时,限制或排除向陪审团披露检方于1999年1月15日向被告披露的关于保罗的信息和律师对这些情况的意见。理由是,关于保罗的信息对两被告都不重要,如果开庭时披露关于保罗的信息会把事情搞乱。
两位被告的律师反唇相讥,再次进行猛烈的反攻。
2月18日科恩向法院提交了18页的“关于证人不出庭和由于证人不出庭请求撤消案件的支持意见的备忘录”。科恩引用了Brady和Kyles等案例,提出,(1)检方必须承担因不能提供有关信息材料而产生的后果:检方必须提供线人出庭,否则就是默许被告撤案的动议;保罗的出庭是保证被告对质的宪法权利的要求。(2)如果保罗不出庭,保罗与傅行琪的谈话录音就不能被认可。备忘录最后以攻为守,说检方违反了判例法的要求,给了重要的检方线人时间使其脱离了司法管辖。他还在备忘录中形象的说,“……如果检方离风口太近,沉了船可不要抱怨。”
2月19日史密斯向法院提交了12页的“被告王诚勇的支持其由于检方不能使主要证人出庭应撤消案件的动议和关于证人不出庭的备忘录”。提出,(1)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构成撤消指控的理由;(2)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有关本案证据的谈话录音不能被核实和确认;(3)此案没有通谋,如有就是与检方人员通谋。备忘录最后请求法院同意王诚勇的撤消案件的请求。
法官在前一阶段对两被告的所有动议一概驳回;而从信息披露阶段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偏向被告方一边。
为什么法官的态度直到今年一月准备开庭,检方披露信息阶段才发生转变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因被告方律师对本案的事实揭示的太晚,特别是对保罗和吴弘达设置圈套的核心问题一直没有触及,只是在有没有管辖权、构不构成通谋、取证合不合法、应不应该分案审理等外围问题上兜圈子,因而没有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由于检方在信息披露阶段吞吞吐吐,犹犹豫豫,才引起法官的注意和好奇心。法官当然要“打破砂锅”,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尖锐化。最后这个程序问题竟成了争议的主要焦点,法官旗帜鲜明的站在了被告的一方。这是我始料不及的。
“弹劾”律师就在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的同时,王诚勇也在狱中进行着“弹劾”他的律师的运作。
2月8日,我忽然接到一位叫劳伦斯的律师和史密斯的翻译沙小姐一起打来的电话,说王诚勇已经决定换律师,由劳伦斯接替史密斯。律师费三万美元,由王诚勇自己解决一万五千元,另一万五千元王诚勇请劳伦斯与我联系,请我帮助筹措解决。
对王诚勇的“重大决策”我感到很突然,但又完全理解。我对劳伦斯说,我需要一点时间与他的家人联系,我将尽快回复。
第二天我传真给劳伦斯:经与王诚勇的家人联系,他们称目前资金有限,只能先付一部分,其余的按季支付,在一年内付清。
2月11日,我收到史密斯的传真,说虽然他已给四川医生发了邀请信,但他不打算传唤他们了,他让我给他回电话,他向我解释原因。——这个传真说明他仍在王诚勇的律师的位子上。
是弹劾不成功,还是……“是的,规矩不一样!”
2月18日,中国春节的大年初三。
此时我已无心与家人朋友欢度春节,便匆匆赶往美国。在那里,计划中的开庭审判将于22日进行。
常言道,计划赶不上变化。我到美国以后才知道,22日的开庭推到了23日,而且开庭改成了听证。当晚我打电话给史密斯,想同他约定见面时间。
“见面干什么?”他态度很生硬。我很奇怪他怎么会问这样的问题。
“当然是谈谈王诚勇的案子了。”
“噢,我正在忙着写意见,明天下午四点以前要交法院。再约吧。”
“那我只好先去见他了。”
“不,不,我不希望你见他。上次你走以后,他就闹着要换律师。是你给我添了麻烦。”
“要换律师是他自己的决定,与我无关。”我无法向他多做解释。“好吧,我们再联系。”
没想到这次见王诚勇费了很大的周折。
我到了MCC。狱警查过电脑并打了电话,告诉我说,王诚勇没有在MCC,而是在布鲁克林的MDC(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
我到了MDC,狱警盘问过以后说:“你不是美国的律师,不能随时会见。要见,你必须有一个美国律师陪同做保荐人。”
“我在FCI和MCC见过这个人好几次了,没有要求保荐人。难道你们的规矩不一样吗?”
“是的,先生,规矩不一样。”
“那好,请你转告我的当事人,告诉他我来了。快开庭了,他见不到我会着急的。”
毫无办法,我只好求助于托尼。他开始显得很为难,因为他不能接触别的律师的当事人。这也是规矩。他犹豫了半天,最后还是答应了,“不过,我不能见他。”
他当天晚上给监狱的法律顾问打了电话,回答说我们第二天可以去。
第二天我们一大早就到了监狱,狱警又说今天是周六,法律顾问不上班。没有他的通知我们不能让你进去。
周一(22日)我们又白跑一趟,因为托尼的证件没有照片,他们要求有照片的证件。托尼只好急急忙忙回新泽西办了一个有照片的证件。直到下午四点我才见到王诚勇。
王诚勇听说我来了,但进不来,确实着急了一阵子。
关于换律师的事,他说是沙翻译代劳伦斯来见他,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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