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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理想-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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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劣根性的深刻理解。启蒙运动中伟大的哲人们将这个观察和这些深刻的理解从宗教语言中解放了出来,然后用世俗的语言重新加以阐述,American的开国先贤们又将这些观点在世界上广为传播,尤其是像杰斐逊和麦迪逊那样的人。虽然宗教的成份已被抽去;但是,认识人类内心世界的问题,理解人认识真理的能力与他不可避免的偏激情绪的关系的问题才是那个关键所在,这才是那个必须探索的课题,这才是那个孕育了所有人类社会和政府结构的原则的领域。在杰斐逊、亚当斯、麦迪逊、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看来,忽视这个领域,忽视这些问题的精神信仰的意义,忽视这个领域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以及人类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就意味着忽视我们人性中的最根本的规律,而且也是忽视人类生活本身的基础。
启蒙运动的哲学大师们和开明社会的建造者,以及后来America的缔造者们要么是些有信仰的思想家,要么就是一些不值一提的人。他们不一定是宗教信徒。但他们都是有信仰的人。他们甚至可能会反对传统形式上的宗教。他们公开反对有组织的宗教压制自由思考以及它们与专制政府结盟的倾向。但他们都是些有信仰的思想家,在他们中间没有谁能比杰斐逊更能展望人类生活的最终目标--人人生活在一个超越个人得失、肉体的满足与快感的世界里。对于杰斐逊和所有启蒙时代的伟大人物,悟性不是那些我们通常想象中的逻辑推理。悟性是一种人生的自由境界,在这个境界里,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一种动力,这个动力使得我们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滚滚红尘中的日子过得得心应手,同时,也让我们从一个超越通常感觉和情感的更高的精神境界那里获得一种新生和全新的视野。
我们的开国先贤是建立一个社会秩序的艺术大师和能工巧匠。建国之初正是一个让他们大显身手的时代和社会环境,这片新大陆是他们手中的工具,这个国家是他们创造的艺术形式。在其它的大陆上,与他们同时代的伟大思想家创造出新形式的科学、文学、艺术和象征。但是,只有Americans在尝试建造一个叫做"共和制民主"的政府的艺术形式。这个艺术形式的一个基本因素是正视人类天性中的弱点和不足。也就是在我们的开国先贤周围的基督教称其为"原罪"的人性中的劣根性。但是,杰斐逊或者麦迪逊更上一层楼,他们看到了基督教早已看到的关于人类劣根性的真谛,但他们有能力同时也有义务用一种新的语言来阐述这些真谛,那种语言是人类内心解放的先驱,它在我们内心中向我们展现光明的前景,那种语言里丝毫没有盲从,而是充满了清醒的信仰的肺腑之言:科学的语言,充满热情的理智的语言。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69节:财产和人的双重性
麦迪逊(和站在他身后的杰斐逊)继续在反对在一个自由社会中试图消除派系分歧的根源的作法。在对他们目前的处境作了一番观察之后,他指出人类无法将他们的理智从偏激的影响中解脱出来,接着,麦迪逊笔锋一转,写了关于这种有缺陷的人是怎么样在滚滚红尘中体现自我的。当时,"财产"一词是泛指人在社会环境中以及这个世界上所做的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我们必须注意到启蒙运动中的"财产"的含义所包含的范围远比我们今天的定义要广泛。对开国先贤们来说,"财产"主要是指一个人生活一世,在他和自然和物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及其后果。然而,它的当代定义通常被限定在某项特定对象,例如房地产的法定拥有权。在杰斐逊、麦迪逊以及美国政府的创建者看来,"财产"包括我们今天指的东西,但还包括人在世界上存在过后留下的广义上的后果--这是一个非常广意、不加修饰的理性概念。人类特有的特殊的感官和功能使我们成为自然中的人;我们必须发挥这些能力才能在地球上生存;当我们将自己的能力和自然赐予的资源结合起来时*,"财产"便产生了。一个严重阻碍和压制能力发挥的社会秩序会让我们的才能无法发挥。然而,按照麦迪逊的观点,人性中的弱点使得
人类所具有的能力各异,那是产权的根源,那是通向世界大同的道路上更加难以逾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应该是政府的首要目标。
必须建立一个社会秩序,使得每个社会成员人尽其才。**但是:
由于人们对不同的财产的保护以及各人获取财产的能力的不同,立刻产生了不同的人对不同的财产的占有以及不同程度地占有;这些差异的影响了财产拥有者的情绪(感情)和观点,于是在社会上便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政党。
由此可见,派系的潜在的根源是埋藏在人类的天性之中的…
这些根源不可避免地体现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个人自由的社会形态之中: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形态中,我们到处可以看到这些原因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关于宗教、政府以及其它议题的不同见解的热烈讨论,猜测和行动;人们和竞选各个显要政府职位的竞选人或其它代表某种利益和感情的人们的联系将人群分割成不同的党派,这些差异助长了他们之间的敌意,使得他们更加坚定地互相压制,而不是互相合作从而为公众的共同利益努力。目前,人类互相仇视的倾向如此强烈,用不着任何实质性的原由,只要有一些最琐碎、最微不足道的分歧就足以煽动怒火,引出最残暴的冲突。
下面,麦迪逊特别阐述了财产的问题:
但是,分帮结派的最常见、最持久的原因是不同的财产的不平等的分布。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中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那些债主和负债的互相敌视。代表土地、制造业、商业、金融的利益集团以及其次要的利益集团是文明国家的需要,同时也将他们分裂成怀有不同情感和持不同见解的阶层。对这些形形色色的、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的管制,调整在必要的日常政府运作中的各派关系是现代立法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们现在会不会认为这些话是老生常谈呢?由于我们身上具有的弱点和偏激、自高自大和暴力的人性,我们才需要政府和法律来约束,对我们来说这一点真是那样明显吗?我们能够再一次感觉到这个问题的核心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否感觉到我们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一个非常特殊、同时承认人类潜在的崇高境界和现实中的卑劣品质的基础之上的呢?将我们放着不管,我们就会只顾自己,压制他人--因此,我们必须被约束。但是我们心中还有一星圣火--你可以称他为上帝或创世神--所以,我们必须得到解放。我们是具有双重性的生灵。杰斐逊的理想中的全部内容都是建立在这个信念之上的。所以我们必须创建这样一个社会秩序和一个政府,它既崇尚自由、发扬崇高神圣的人类精神的、同时又监督、约束在实际生活中在我们心中占主导地位的卑劣的、自我中心的蠢动。这就是在一个自动监督和制衡的政府模式后面的精神和抽象的逻辑。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0节:人权和人的双重性(1)
从抽象的意义上讲,我们所说的"人权"和杰斐逊和麦迪逊所说的"私权"(private-rights)指的是一个心中有上帝种子的人向自身存在的最高精神境界努力的权利。一个人不仅必须享有购买商品、拥有财产的自由,而且必须享有思考和选择自己的道德决定和行为或符合公正原则和良心的人生道路的自由。有了外在的自由,内在的自由才有可能。没有比这更有说服力的了。
但是于此同时,人的本性又是软弱、腐败、自私、空虚、贪婪、残忍、退缩、易被诱骗、虚伪和凶残的。他们不懂自然的运行法则和历史;除很少数的人之外,他们看不到也不能够看到社会生活的整个结构;总而言之,他们无法管制自己。他们都必须靠外力约束。但是,所有的人实际上都是大同小异,他们之间实际上的差别比他们迄今为止想象的差别要小。国王比过去所想象的更像普通人。按照基督教从十八世纪沿袭下来的传统,所有的人不仅作为上帝的子民都是平等的,同时,他们又无一例外地同是恶魔手中的玩物。所以,我们中的所有人都必须被管制约束。但是,没有哪一个人是真龙天子。我们都是有缺陷的人。我们不能指望哪个特殊人物或特殊的由几个肉体凡胎的人组成的群体来管制我们,而是应该让上帝管制我们--上帝是什么呢?上帝就是自然,上帝最首要的表现形式是自然。自然又是什么呢?自然是宇宙万物完美无瑕的运行法则。人建立的政府一定要遵循顺应自然的法则。只有在这样一种的法则,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能被人的悟性理解的法则的范畴之内,人们才能在自己选择的领袖的领导之下找到一条和睦相处的道路。上帝创造的浩瀚宇宙应该成为人类社会借鉴的模式:那是一个对自然和自然的上帝有意识的、具有良心的反映。
在了解了这个前提以后,我们现在可以再来听一听杰斐逊的话,他又一次和麦迪逊合作,然后通过麦迪逊在第十期"联邦派通报"里的文章表明了他的观点。大自然本身是通过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互相拮抗的方式运行的。我们必须懂得政府所能控制的不是造成人类冲突和混乱(分裂成不同的派系)的根源,而是人类的这个缺点的结果。"我们在这里提出的引证是分裂的根源是无法消除的,所以我们只有在控制它的效果上做文章。"假如你读了下面的一段话后觉得太似曾相识或者太理想主义的话,其部分的原因在于我们已不再被蕴藏在American政府机构的核心中对我们究竟是什么和我们的本性这样的核心命题所触动。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将这些话当成老生常谈或是一些"政治术语"--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必要将其继续作为指导我们思维和言行的外在的习惯的枯燥概念。我们可以--我认为我们必须将其变成神话,也就是说,将其内向化,不光要把那些已经在我们大家脑子里占有一席之地的伟人们,还要把我们政府的结构、法律本身变成神话。我们可以通过重温American宪法和法律的精髓里对于人性这个永恒的命题所作的假设将其变成神话。这是人性中自相矛盾的双重性: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我们是自由人,同时又是奴隶;我们既是圣贤又是野兽;既崇高又堕落,既坚强又脆弱。像这样的观念往往深深地隐含在那些政治性的、肤浅的老生常谈的观念之中。在这里,麦迪逊阐述了新的政府结构是如何控制人性中的劣根性的。他在一开始举了主张分裂和冲突的少数派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1节:人权和人的双重性(2)
假如这个分裂派不占多数,问题可以用共和派的原则解决,只要多数派用通常的投票否决掉他们险恶居心:这有可能阻碍行政,也可能会造成社会动荡;但是少数派无法巧借宪法之名遮盖其真面目,使其阴谋得逞。
但是,如果一个多数派只顾自身利益,不为公众利益着想,那么即使是反映自然法则的共和民主体制也无法削弱它对整个社会的威胁。在下面的一段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麦迪逊用的"恋权"的措辞。这个词传统上是指在尚未悟出人生真谛的人身上所具有的难以抗拒的个人情感(在柏拉图的"共和论"里对此曾有重点强调);这个词的意思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着迷"和"上瘾"很近似。
另一种情形,当一个派系占了多数,多数派的政府使得它能够牺牲公共和其它公民的利益以满足它的恋权。防止这种派系的阴谋得逞,保障公共利益和私权,同时维护多数派政府的合法性,这是我们应该努力奋斗的目标…我们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显然,在我们面前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防止带有相同的偏激和私利的人形成多数;另一个是用多数派人多心杂和他们的地区特性来瓦解或削弱带有这些偏激和私利的多数派,使其无法采取统一步骤压制少数派和牺牲公众利益。除非我们凭一时的感觉行事和撞大运,我们心里很清楚我们既不能依靠道德的力量,也不能指望宗教动机来控制这种情形。因为本来在人的不公正和偏激的天性里就很难找到这些道德精神,当带着偏激不公心态的人凑到一起,这些道德精神的影响力就会更小,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我们的政府中施加更多的道德精神的影响力才能在群体中起作用。
黑体字的部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作为宪法核心的对人类的弱点的认识。通过创建一个完善的共和制的政府,也就是说,不是直接的表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民主,而是采用代表制的政府,这种政体通过由民众推选的代表对政府的直接行动投票来表达民意--这种形式能够吸收和中和各个团体和个人的不可避免的偏激,通过这种形式使得顺应自然的法则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这正是American宪法玄妙之处。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2节:群体自我意识之觉醒是和解动力(1)
但是,尽管有这些原则作为宪法的基础,杰斐逊仍然感到不安。他对人性的缺陷以及对人性的崇高境界可能性的深刻理解使他知道他需要更多的对民主政体的保障。尽管人可以升华到一个崇高境界,即使像他那样的人身上也具有的异乎寻常的压制异己、偏激不公、贪得无厌和专横跋扈的倾向,这些都必须加以约束。他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创造一个空间,自由的、明白无误的空间,让人们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群体的空间里一同思考;相互交换意见和看法。人类社会必须创造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可以通过自由探索、通过履行生活在地球上应尽的义务以及担负起他们对自然和人类的责任来改善、完美自身。
我们又一次回到杰斐逊坚持将权利法案加进宪法的事。为什么他认为这么有必要加进这些有关宗教、言论、出版的自由,和公众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以及保护个人在法律、拘捕、隐私权和人身安全诸方面的权利的修正案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再来看一看杰斐逊对人性及其在群体中的角色的看法为内容的第三个冲击波,他将民主看成一个支撑人类从实际生活中的软弱中奋起从而达到人类最高精神境界的媒介。对于杰斐逊来说,群体、国家其本身就是,或者可能成为促人精神升华的力量的向导,这种升华的力量是通过品德教育以及在诚实劳动中的心身联系形成的,这种升华力的根源在于群体内部的自由地互相交换意见和群体共同对真理的探寻。简而言之,我们现在正在谈的民主是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
当时,在很多人看来,包括许多对一七八七年起草的宪法衷心拥护的人的眼里,权利法案是画蛇添足。例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争辩说整部宪法本身已经是一本宏观巨制的"权利法案",完全可以达到所有任何多余的条款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杰斐逊为什么要坚持加进另外的东西呢?汉密尔顿说,权利法案不仅没有加进宪法的必要,真的加进去甚至是件危险的举动。因为它们包含了各种没有规定的权利的例外;
就这一条,就会授人以柄在宪法已经赋予的权利以外获取更多的权利。为什么明知政府无权做的事,还要宣布这件事不能做呢?例如,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限制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为什么还要说宪法不允许限制这种自由呢?79
汉密尔顿的论点是合情合理的。在宪法文本中没有一处授权政府限制新闻出版。宪法的基本准则是国会不具备宪法授予的权限之外的权利,那么为什么在这些权利并没有受到威胁时,要将它们一一列出,特别强调这些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呢?像这样的修正案甚至会让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证明宪法原来是认为国会对新闻出版是有权干涉的!(译者注:按照这种别有用心的逻辑,凡是权利法案未提到的权利,国会均有权干涉。)
汉密尔顿对于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权利法案中的其它条款都作了同样的强有力的逻辑上的反驳。在汉密尔顿看来,这些修正案不仅没有给宪法正文中已经给予的权利增添什么东西,而且在不同形式上非常含糊不清和缺乏系统性。他在作总结时写道:
说实话…这部宪法本身从所有正常的意义上讲,从所有实用的目的上讲,就是一本权利法案。在英国,几本权利法案拼凑成一部宪法,反过来讲,每个州的宪法都是该州的权利法案。这部提交审议的宪法,一旦通过,就是一本联邦的权利法案。80
回过来再说,为什么杰斐逊如此坚持要将权利法案加进去呢?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如何去解释他对此坚定不移的立场呢?对杰斐逊的良苦用心会怎样让我们对民主以及人权这个理想的含义倍感珍惜呢?
围绕这个中心的议题的正是人类对自身现在所处的精神境界上升到应该达到的崇高境界的向往。一个人在什么样的群体环境中才能在内心、道德、精神信仰诸方面升华呢?在这里要必要指出的是"人的权利"的概念和其它从启蒙运动中脱颖而出的概念在杰斐逊的脑子里不是一个简单、唯一的被动的字眼。"人权"对于杰斐逊来说不仅是指不受政府干涉的权利;那只是人权概念的一部分--当然了,我们生活的当今世界只对这一部分感兴趣。但是这个概念的另一层可能是更重要的含义:"人权"指的是一个人享有主动行使真正的上帝赋予的使命的权利,以及通过内心隐含的神意(或者叫良心)做一个高尚的人的权利。(译者注:"主动"一词的着重号是译者加的。)
这样看来,America的建立的目的在于创造这样一种政府,在这个政府的管制下的人类社会将会成为一个道德和精神信仰的引导力,从而促使社会成员整体的精神升华。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3节:群体自我意识之觉醒是和解动力(2)
汉密尔顿争辩说没有必要加入权利法案,那是因为他所关注的是仅仅是政府的政治、司法和经济诸方面的外部结构。他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草案已经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压迫和专制暴政之苦的保险机关。他没有将自己放到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作为精神引导力量的角色中去。他不关心内心世界。那也许正是汉密尔顿的强项,他的天才在于政府结构的外部设计,今天我们也许应该从这一点来理解他和杰斐逊之间的这场冲突。
但杰斐逊的目标比汉密尔顿的目标要复杂得多,比他考虑得多得多。他的目标涉及更复杂的外在和内在的诸多因素,涉及外部自由和内心成长的因素。他坚持要加进权利法案不只是因为担心外界的政治压迫--这一点上他和汉密尔顿是志同道合的。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人类的潜在的崇高境界的认识。他们俩人和其它的开国先贤一样,对人的劣根性看得很清楚,他们都在努力设计一种类似自然界里各种力量相互制衡的政府机制对被管制的民众以及对掌权的人加以控制。但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不一样,杰斐逊还由衷地相信人性中从良向善的可塑性,也就是一个人在群体生活和个人追求的特殊环境中精神的升华。在他看来,这种特殊的环境包含了以下的组成部分:(1)通过各种观念的自由融合以及自由地从书本上或者不受限制的科学实验中汲取知识;(2)通过给他人以发言权和应有的社会地位的内心修行达到自我感情的成熟;(3)通过直接和自然的接触,通过感受它的脉搏、它的要求、它的丰厚的物产资源以及它的严酷的生存环境:一句话,通过一个扎根土地的农家生活来形成一个脚踏实地的、以自然作为根基的人。
理性、情感、躯体:知识、对他人的容忍、和生物的自然界和土地打交道。对杰斐逊来说,政府的结构应该让人类生活的这三个元素一起在个人内心中协调地发展。民主政体就像皮肤和骨骼那样保护和支撑着每个血肉之躯的人,让他们在内心中服从自己的悟性和良心,也就是服从他们内心的"自然的上帝"。
而在站在他的对立面的汉密尔顿的心里,他所考虑的全是政府的外在结构,在这一点上他是个杰出的大师,甚至称得上America乃至现代化世界本身的具有先知先觉的建筑大师。汉密尔顿主张中央集权,建立一个主动的、到处都要插一手的中央政府,而杰斐逊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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