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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光荣与梦想-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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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制度的形成是漫长的,而一项制度的变革总是和一些极端的事件联系在一起。2003年5月14日,“孙志刚案”发生后的40多天,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就是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随后,5位法学专家也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也许是“孙志刚事件”的催生,2003年6月18日,“孙志刚案”宣判后仅仅9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在中国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从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仅仅从名称的改变来看,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如果说这一新一旧两个《办法》还有相同之处,那就是两者都是出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至少初衷是这样。但两者根本不同之处却在于对受助对象权利的态度上,旧《办法》多为对受助对象权利的限制,而新《办法》彻底告别了“收容”二字,以尊重和赋予受助者权利为核心——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其老家黄冈举行。为了给儿子一种补偿,孙志刚的父亲花了大半年时间,给儿子修建了一座在“整个黄冈地区也少见”的大墓。一块2米多高的石料被雕琢成主碑石,墓志铭上有这样一段文字:“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第二部分 第97节:法为(4)。福哇txt小说。

    冤案是如何诞生的

    世界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不幸,幸福都是相似的,不幸都有各自的不幸。孙志刚用自己的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其后类似于他的悲剧也鲜见于媒体,然而别样的悲剧却在继续发生。

    2005年4月13日,清晨的阳光洒在一片开阔的油菜地上,金黄的油菜花在阳光下美丽耀眼。油菜地的尽头是一堵高墙,里面是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此时此刻正在进行着一场特别的审判: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庭审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之后,法官宣布原审对佘祥林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成立,当庭判其无罪。

    佘祥林终于获得了清白。11年前,他因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结发妻子张在玉而被判死刑。之后,这个男人的生活一片阴霾。11年的牢狱之灾让他逐渐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他只记得“我是清白的”。

    其实到2005年,关于佘祥林杀妻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狱中正掐算着自己刑满释放的日子。所有人都相信11年的牢狱生活已经换得了这个男人对罪责的救赎。可是在2005年3月28日,一个自称叫张在玉的女人突然来到了佘祥林的老家,她说自己是佘祥林的妻子——那个之前一致被认为是“死了的人”。

    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的突然现身,让原来被相信并被认定的一切事实都被颠覆了。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乡吕冲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下落。久寻不到,张家人开始怀疑是佘祥林杀害了张在玉,因为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且当时有关佘祥林与当地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也正闹得沸沸扬扬。

    将近3个月后,1994年4月11日中午,当地村民在村子里的一个水塘里发现了一具已经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十里八乡的村民蜂拥而至,迅速围拢到这里。下午,京山县公安局人员赶到现场,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公安部门的正式调查尚未展开,张在玉的亲属就要求辨认尸体。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顺理成章,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被作为了重点嫌疑人。第二天,据佘祥林回忆,那天地里的油菜花开得正旺,下午时分,村里来了几个警察,他们说要跟佘祥林下棋,但一直下到晚上也不让他回家,天黑后,佘祥林就被警车带走了。

    经过数日轮番审讯后,佘祥林详细交待了“杀人沉尸”的经过:1994年元月21日凌晨,我将妻子张在玉带到村子里的一个池塘边,趁妻子不备用石头猛击其头、面部,直至不再动弹,遂将张在玉拖到堰塘东北角,用蛇皮袋子和石头将其沉入水中溺死。

    在已公布于众的材料中尚没有对警方在审讯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作出定论,但经过连日的轮番审讯后,佘祥林的身体状况日益变得糟糕。在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佘祥林写道:“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

    1994年4月28日,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对佘祥林实施了正式逮捕。5月,该案被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当时部分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检方要求警方再把证据补充足。三个多月之后,1994年8月,京山县公安局将所缺的材料进行了补充。1994年10月,荆州法院对佘祥林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部分 第98节:法为(5)

    在这个时候,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走上了申诉之路,她相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她甚至怀疑那个死掉的人不是儿媳妇张在玉。杨五香走遍了周围的村落,她要寻访关于儿媳妇活着的消息。1995年元旦前后,杨五香在一个村子得到消息:有人见到过一个长得像张在玉的女人。杨五香便恳求对方开具了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后来被称为“良心证明”,如果没有它,也许佘祥林早已做了枪下冤魂。

    随即,杨五香带着申诉状和“良心证明”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新的证据引起了湖北省高院的注意,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5年5月,该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案子连续两次被退回重查,专案组觉得脸上实在无光,为此,公安局组织专门班子对有关案情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不久之后,专案组又出具了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但报告依旧围绕着佘祥林的口供展开,并没有出具更新的证据。

    由于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于“佘祥林杀妻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被转移到了荆州市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并久持不下。在这期间,1995年5月,坚持上诉的杨五香被京山县公安局认为是在为佘祥林开脱罪责,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检察院起诉。随后杨五香被羁押到看守所,在遭受了长达9个月的羁押后,杨五香被释放回家,而3个月后,杨五香郁郁而终,去世那年她54岁。

    1996年12月,“佘祥林杀妻案”卷宗材料转到中共京山县委政法委,案子进了政法委之后,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车道。1997年5月,中共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中共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0月,荆门市政法委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专门协调会,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自佘祥林出事后,佘家人就开始为他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申诉申冤。从一开始,佘祥林及其家人就怀疑那具腐烂的女尸是否就是“死去”的张在玉,而且法医将无名女尸鉴定为佘祥林妻子的尸体,主要依据是体貌相似,由于医疗技术的限制,当时并没有进行血型与DNA的鉴定。

    佘祥林母亲杨五香去世后,父亲佘树生没有停止上访,他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一趟趟往京山县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跑,反映儿子的冤情和老伴的无辜早逝,并往省人大、省高院、省检察院写信,但均无回音。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因为弟弟“杀妻案”上访,被拘留41天。佘祥林出事后,整个家庭都处在“杀人犯”的阴影里,在村里抬不起头来。佘祥林的二哥佘贵林和弟弟佘梅林因不堪忍受村里的流言蜚语而远走他乡,到深圳打工,常年不回。佘祥林的遭遇让女儿前途也遭到毁灭性打击,14岁时被迫辍学到深圳打工。“佘祥林杀妻案”不仅把佘家弄得家破人亡,还让当初出具“良心证明”的人们受到了不小的牵连,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

    母亲含恨而死、父亲苦苦煎熬、哥哥上访被拘、兄弟远走他乡、女儿被迫辍学、“良心证明”人遭受牵连“佘祥林杀妻案”牵涉面实在太大,付出的代价实在太沉重。

    当佘家人正在蒙受“杀人犯”的痛苦煎熬时,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那个已经被公认为是“死亡”多年的女人,却早已经在千里之外的山东省定下了归宿。

    早在1991年,张在玉就发现了丈夫佘祥林有出轨行为,但为了保住婚姻,她没有与丈夫吵闹。她主动找到那名女子,和她整整打了一下午的麻将,将心比心地与对方坦诚交流佘祥林知道此事后,内心非常感动,对妻子充满了感激,遂主动与那名女子中断了来往。但丈夫的出轨行为还是深深地伤害了张在玉,刺激了她的心,之后张在玉的情绪经常波动,精神出现异常,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精神又出现异常,之后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无意识的状况下她走失了。精神异常的张在玉完全不知道该往哪里走,只是走到哪里天黑了,就在哪里的墙角草堆里随便一睡,吃的都是人家给的或捡的剩饭剩菜,其间多次被人抬上车,又被人扔在路边。大概3个多月后,张在玉流浪到了山东省枣庄市古邵镇陈庄村。一户范姓人家的两位老人在路边看到了蓬头垢面的张在玉,非常同情,便把她接到了家里。后来这两位老人又将她送到当地医院治病,渐渐地,张在玉的病情开始好转。

第二部分 第99节:法为(6)

    为了感激报答范家,张在玉和范家老人的儿子成了婚。婚后张在玉不仅有了一个儿子,而且范家人一直对她很好。张在玉觉得自己找到了幸福的归宿。

    尽管在范家生活得很幸福,和丈夫的感情也很好,但张在玉仍然一直想回老家看看,可是她就是很难想清自己的家究竟在哪里。

    2005年3月25日,在山东生活了11年的张在玉头脑突然完全清醒了,她不仅想起了自己在湖北的老家,而且还清楚地回忆起了确切的家庭地址。她再也按捺不住回家的冲动,两天之后,她和丈夫匆匆收拾好行李,踏上了去湖北的列车。3月28日中午,张在玉回到了湖北省京山县那个原来的家

    此时佘祥林已经在狱中服了11年的刑,他正在掐算着刑满释放的日子。由于佘祥林在服刑期间表现得很好,法院已经给他减了三年半的刑期。铁窗外的油菜花开了又谢,谢了又开,再过4个多月,2005年8月,佘祥林就可以刑满出狱了。

    被“杀害”达11年之久的张在玉的突然现身,让平静了十多年的乡村又不安起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成为这个故事的最大转折。2005年3月29日,张在玉“复活”的第二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该院此前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对佘祥林1998年的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杀妻案”进行第三次审理。上午9点,仅能容纳96人的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法院门外聚集了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数千名群众自发围在法院门外观看。

    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证明:张在玉的证言,张在玉女儿及母亲的户籍证明,还有一份张在玉与女儿的DNA鉴定书。10点35分,审判长宣判:佘祥林无罪!坐了11年冤狱的佘祥林在那一刻终于获得清白。

    这件“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可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佘祥林杀妻冤案被雪昭后的一个多月,曾经办理过“佘祥林杀妻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副大队长潘某在一个墓地自缢身亡,自缢前还在一个墓碑上留下了血写的“我冤枉”三个字。此前在接受专案组调查时他曾给妻子打电话,说自己压力很大,不想活了。

    潘自缢身亡让佘祥林杀妻冤案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佘祥林听说潘死亡的消息后回忆说,当年潘在对他刑讯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佘祥林还说作为多年的警察,潘对今天这样的局面应该是敢于面对的,不应该做出这样的傻事来。

    佘祥林冤案被雪昭之后,他获得了近70万元的国家赔偿,另外一些受到牵连的相关人员也获得了数目不等的赔偿。参与当时“佘祥林杀妻案”审办的公、检、法等部门的涉案人员全部停职,相关责任人也得到相应的处理。而对于当初那具无名女尸究竟是谁?民警潘某自杀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隐情?这些疑问似乎还是未解之谜。

    “佘祥林杀妻冤案”让人感到遗憾、愤怒。在他出监狱时曾对媒体说过一句话:“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正如佘祥林的遭遇和他所说的那样,“冤案”成了2005年前后中国社会的一个关键词。在21世纪前十年间,此前被判定的诸多冤案一次次被揭露出来。

    1986年,辽宁省营口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被人杀害,李化伟被警方当作重大疑犯抓捕,随后李“供认”杀妻事实,被判入狱。14年后,2000年,杀害李妻的真凶自首,李化伟的冤情得以雪昭

    1993年8月,海南省的黄亚全、黄圣育因涉嫌抢劫案被海南省万宁市公安机关拘留。历经数次审理,最终认定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期间,司法机关抓获了该案的两名真凶,2003年9月,两人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1995年,河北石家庄的聂树斌因强奸杀人案被判死刑,10年后,2005年,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曾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即为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嫌犯。然而,聂树斌作为该案罪犯,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第二部分 第100节:法为(7)

    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之妻与他人幽会时被双双杀害,杜培武被列为首号嫌疑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

    2002年7月,河北二级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捕入狱,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系自己所为,此案真相大白

    幸运之神不会总眷顾受冤者,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水落石出”?面对冤案,社会哗然。悲剧让人思考,在法律的名义下,有些冤假错案终被改判和雪昭,但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依然沉重。

    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都出在证据上,而造成证据问题的主要因素还在于执法办案者的主观方面,突出表现在刑讯逼供上,有学者认为“非法取证无一不是这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总结佘祥林冤案教训时,湖北省荆门法院认为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导致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是产生冤案悲剧的根本原因。

    1996年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由此确立了在处理疑案时“疑罪从无”的标准。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办案人员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一个人一旦被指控有罪,就认定他是个罪犯。在佘祥林案杀妻冤案中,从公安、检察等办案人员,到受害人家属,都陷入到一种“有罪推定”的集体无意识中,最终导致了冤案的产生。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程序错误、缺乏监督和制约,客观上破案压力大,主观上对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请赏等也是导致错误案件的不可忽视因素。

    2009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了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计划》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以往人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必须守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第二节制度之惑

    疯狂的“拆迁运动”

    在21世纪前十年间,中国人的人权保护理念在逐步增强,同时民权意识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2007年,一部关注民生、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作为迎接这部意义重大法律到来的“见面礼”的,莫过于一场公众关注的个体事件了。

    2007年3月,雾都重庆,微风暖日,万物生发,这是山城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自1997年设为直辖市十年来,重庆这座城市一直在进行一场摧枯拉朽的大拆迁,摩天大楼就像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心地带杨家坪步行街对面,有一个直径超过百米、深度超过十米的大坑,坑中心保留了一块小地基,上面立着一栋破败不堪的二层小楼。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楼内已是人去楼空。

    在3月21日下午,那座小楼的主人,51岁的杨武突然进入楼内,把一面国旗和一条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上,并因此一度亢奋。他先是脱掉外衣,露出结实的肌肉,叫记者拍照,然后穿上衣服,对着楼下面大坑里的保安厉声喊道:“你敢上来,我就把你打下去!”

    杨武长得高大威猛,22年前,他靠拳头争得了首届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重量级冠军,现在,他仍然不想在自己的小楼里服输。

    杨武的妻子吴苹则一直站在楼下的工地上,面对全国各地蜂拥而至的记者,她重复着说过无数遍的话:“这是拿刀子在胁迫我。”“我们绝对不搬,要用生命捍卫我们的合法私有财产!”

    在这幅“怪异”的景观下,一场拆迁拉锯战悄无声息地进行了两年半。而近日来,这场斗争突然变得轰轰烈烈。拆迁户、开发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众、专家、媒体与拆迁相关的几乎所有要素,都在这个样本中凸显出来。

第二部分 第101节:法为(8)

    杨武的那座房子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父亲那儿继承下来的,拿到房屋产权后,杨武夫妇把原来的房屋推倒,翻建了一座二层小楼,经营餐饮生意。

    2004年8月,一份拆迁公告贴出,要对该片区进行改造开发。从此,拆迁也就像一层阴影笼罩着杨家人的生活。到当年10月8日,该片区281户拆迁户中搬走了250户,仍有20多户坚持不搬。在接下来近两年时间,开发商陆续与20余户达成协议,实施了搬迁。到2006年5月,整个拆迁工地上只剩下中心位置的杨家和南端角落里的两三户未搬迁。

    开发商和每一户居民协商好补偿安置方案后,人刚搬走,房子即被拆除。随着拆迁进行,这个片区也变成了一个大工地,每天挖掘机都在不停地掘进。在这种环境里,留下来的其余两三户人家逐渐丧失了留守到底的勇气。到2006年9月下旬,除杨家外,其余280户全部搬迁。那个直径近百米、深十米的地基大坑也终于挖成,而坑中心孤独地矗立着的则是杨家的二层小楼。

    从2004年10月动迁开始,在此后长达两年半的协商中,开发商和杨家都未能达成搬迁协议。2007年2月,九龙坡区房管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拆迁”的申请。3月19日,法院宣布,责令杨家在2007年3月22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这一判决让杨家人非常失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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