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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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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瞎了眼,对行善的人有什么好处呢!在宋国缺乏粮食的时侯,瞎了眼睛的人家,难道能独家富裕吗?一起参与登城守卫的人家都交换孩子来吃,劈人骨来烧的时候,反而因贫困偏偏瞎了眼看不见东西的,却成了天神报应保祐的人,真是违背了善恶的实际情况。或许是宋人父子以前正好自己因为风寒发病瞎了眼,楚军围城解除之后,失明碰巧自己好了。世人看见他们父子做好事,又用二头白犊祭祀,宋军与楚军相互攻打,唯独他们没有登城守卫,包围解除以后,他们父子的眼睛又都恢复了视力,就说这是修善的报应,得到了鬼神的保祐。

  【原文】

  20·8楚相孙叔敖为儿之时(1),见两头蛇,杀而埋之。归对其母泣。母问其故,对曰:“我闻见两头蛇死(2)。向者出(3),见两头蛇,恐去母死,是以泣也(4)。”其母曰:“今蛇何在?”对曰:“我恐后人见之,即杀而埋之。”其母曰:“吾闻有阴德者,天必报之(5)。汝必不死,天必报汝。”叔敖竟不死,遂为楚相。埋一蛇,获二祐(6),天报善,明矣。曰,此虚言矣。夫见两头蛇辄死者,俗言也;有阴德天报之福者,俗议也。叔敖信俗言而埋蛇,其母信俗议而必报,是谓死生无命,在一蛇之死。

  【注释】

  (1)楚相:即楚国令尹。孙叔敖:春秋时楚庄王的令尹。

  (2)《新书·春秋》和《新序·杂事》,“蛇”下有“者”字,可从。

  (3)向者:刚才。

  (4)是以:因此,所以。

  (5)天必报之:下文言“有阴德天报之福者”,故疑应作“天报之福”。《新书·春秋》、《新序·杂事》,正作“天报之福”,可证。

  (6)二佑:指孙叔敖没有死和做了令尹。

  【译文】

  楚国令尹孙叔敖是孩子的时候,看见了两个头的蛇,于是把它杀死并埋掉。回家对着他母亲哭泣。母亲问他原因,回答说:“我听说遇见两个头的蛇的人会死。刚才出去,碰见了两个头的蛇,恐怕就要撇下母亲死去,因此哭泣。”他母亲说:“现在蛇在什么地方?”回答说:“我恐怕后来的人看见,就杀掉埋了。”他母亲说:“我听说暗中有德行的人,天会以福佑报答他。你一定不会死,天肯定要报答你的。”孙叔敖终于没有死,并做了楚国的令尹。埋掉一条两头蛇,得到二次保祐,天报应做好事的人,这是明明白白的。我认为,这是假话,因为看见两个头的蛇就会死,这是老百姓说的;暗中有德行的人,天会报答他福禄,这是老百姓的议论。孙叔敖相信老百姓的话埋掉两头蛇,他母亲相信老百姓的议论,认为一定会有好报,这就是说人的生死不决定于命,而决定于一条两头蛇的死活。

  【原文】

  20·9齐孟尝君田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婴让其母曰(1):“何故举之(2)?”曰(3):“君所以不举五月子,何也?”婴曰:“五月子长与户同(4),杀其父母。”曰:“人命在天乎?在户乎?如在天,君何忧也!如在户,则宜高其户耳,谁而及之者(5)!”后文长与一户同(6),而婴不死。是则五月举子之忌,无效验也。夫恶见两头蛇,犹五月举子也。五月举子,其父不死,则知见两头蛇者,无殃祸也。由此言之,见两头蛇自不死,非埋之故也。埋一蛇,获二福(7),如埋十蛇,得几祐乎?埋蛇恶人复见,叔敖贤也。贤者之行,岂徒埋蛇一事哉?前埋蛇之时,多所行矣。禀天善性,动有贤行。贤行之人,宜见吉物,无为乃见杀人之蛇(8)。岂叔敖未见蛇之时有恶,天欲杀之,见其埋蛇,除其过,天活之哉?石生而坚,兰生而香,如谓叔敖之贤在埋蛇之时,非生而禀之也。

  【注释】

  (1)田婴:战国时齐威王的小儿子,盂尝君田文的父亲。一说是齐宣王的异母弟弟。曾为齐相。初封于彭城(今江苏徐州),其后于薛(今山东省滕县南),称薛公,号靖郭君。

  (2)举:养育,抚养。

  (3)《史记·孟尝君列传》和本书《四讳篇》,“曰”前有“文顿首因”四字,故疑此“曰”前夺一“文”字。按:以下对话是田文长大之后的事。

  (4)户:单扇的门,泛指门。

  (5)而(n6ng能):通“能”。及:达到。

  (6)一:疑是衍文。

  (7)福:疑是“祐”之误。上言“埋一蛇,获二祐”,下言“埋十蛇,得几祐”,可证。

  (8)无为:这里是不应该的意思。

  【译文】

  齐国孟尝君田文因为五月五日出生,他父亲田婴责怪他母亲说:“为什么要养活他呢?”孟尝君长大后问他父亲:“你不愿抚养五月出生的孩子,为什么呢?”田婴说:“五月出生的孩子长到跟门一样高,就会克死他的父母。”孟尝君反问道:“人命由天决定呢?还是由门决定呢?如果由天决定,你担忧什么!如果由门决定,那就应该把门增高,谁还能长到跟门一样高!”后来田文长得跟门一样高,而田婴并没有死。所以五月养孩子的忌讳,没有被验证。讨厌看见两个头的蛇,就像讨厌五月养孩子一样。五月养孩子,他的父亲没有死,就知道看见两头蛇的人,没有祸害。由此说来,看见两头蛇本来不会死,并不是他埋掉两头蛇的缘故。埋掉一条两头蛇,能得到二次保佑,如果埋掉十条两头蛇,要得到几次保祐呢?埋掉蛇是怕别人再看见,这是孙叔敖的贤行。贤人的贤行,难道只有埋蛇一桩事情吗?在埋蛇以前的时间里,应该已做了很多的好事。从天那里禀承了善性,一举一动都会是贤行。有贤行的人,应该见到吉祥的东西,不应该只看见会克死人的两头蛇。难道是孙叔敖还没有见到蛇的时候就有罪恶,天想杀他,见他埋掉两头蛇,解除了他的罪过,是天使他活下来的吗?石头本性坚硬,兰草生来幽香,如果说孙叔敖的贤行只在埋蛇的时候,那就不是生来就从天那儿禀承了善性。

  【原文】

  20·10儒家之徒董无心(1),墨家之役缠子(2),相见讲道。缠子称墨家佑鬼神(3),是引秦穆公有明德(4),上帝赐之九十年(5)。缠子难以尧、舜不赐年(6),桀、纣不夭死。尧、舜、桀、纣犹为尚远,且近难以秦穆公、晋文公。夫谥者行之迹也(7),迹生时行(8),以为死谥。“穆”者误乱之名(9),“文”者德惠之表。有误乱之行,天赐之年;有德惠之操,天夺其命乎(10)?案穆公之霸不过晋文,晋文之谥美于穆公。天不加晋文以命,独赐穆公以年,是天报误乱,与穆公同也。天下善人寡,恶人众。善人顺道,恶人违天。然夫恶人之命不短,善人之命不长。天不命善人常享一百载之寿,恶人为殇子恶死(11),何哉?

  【注释】

  (1)董无心:战国时人,著有《董子》一篇,已散佚。

  (2)役:门徒,弟子。缠子:墨家学派的继承人之一。

  (3)佑:疑“右”字同音抄误。本书《薄葬篇》有:“墨家之议右鬼”,《案书篇》有:“墨家薄葬右鬼”,可证。右:崇尚,推崇。神:疑为衍文。

  (4)是:因此。

  (5)九十:《墨子·明鬼下》作“十九”,可从。

  (6)缠:本句是责难缠子的话,故疑“缠”是“董”之误。难:驳斥。

  (7)谥(sh@是):古代帝王、后妃、贵族、大臣等死后,根据其生平事迹给一个褒贬的称号,叫做谥。帝王之谥,由礼官议上;臣下之谥,由朝廷赐予。《逸周书·谥法解》:“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行出于己,名生于人。”迹:痕迹。

  (8)迹:推究,考察。

  (9)穆:通“缪”。古代谥法,“缪”表示行为错乱。秦穆公曾用人殉葬,无辜加罪百里奚,故谥号为“缪”。

  (10)夺:夺去。这里是缩短的意思。

  (11)殇(sh1ng商)子:未成年而死的人。恶死:这里是短命的意思。

  【译文】

  儒家的门徒董无心,墨家的弟子缠子,相互见面交流学术思想。缠子称颂墨家尊重鬼,因此招致秦穆公有贤明的德行,上帝赏他多活十九年。董子以尧、舜没有受到上帝赏给的年寿,桀、纣也没有夭折来进行反驳。尧、舜、桀、纣的时代就算久远,姑且用秦穆公、晋文公来辩驳。谥号是人生前行为的写照,朝廷考察生前的行为,作为死后的谥号。“穆”是行为错乱的称号,“文”是有道德、贤惠的标志。为什么有错乱的行为,上天赏给他年寿;而有道德、贤惠操行的,上天却要缩短他的寿命呢?考察一下秦穆公的霸业超不过晋文公,晋文公的谥号比秦穆公美。天不给晋文公增加寿命,而偏偏赏给秦穆公的年寿,这说明天对人报应的错乱,跟秦穆公的行为一样。天下的好人少,坏人多。好人遵循道义,坏人违反天意。然而坏人的命长,好人的命短。天不要好人常享有一百年的寿命,坏人早死短命,这是为什么呢? 


祸虚篇第二一
  【题解】

  传书上认为,恶人有过错,一定要遭到天地鬼神降灾祸的惩罚,王充则认为它是“虚而无验”的欺人之谈,所以把篇名称为“祸虚”。

  子夏眼睛瞎了,传书上说是“天罚有过”之人。王充运用逻辑推理逐一加以驳斥,认为子夏眼瞎是因为死了儿子,伤心过度,“哭泣无数,数哭中风,失目明矣”,并非“天罚”。他又从反面推论道,为什么那些谋财害命,鱼肉百姓,发荒年财的恶人,不但未受天罚,反而“皆得阳达,富厚安乐”?为什么社会上胡作非为的没有遭受灾祸,而遵循道义的却得不到福禄呢?因而王充得出结论,所谓“天罚有过“的传说都是“虚而无验”的无稽之谈。至于为什么会这样,王充的解释是,“穷达祸福”是由天命与时运决定的,“遭遇适然,命时当也。”

  【原文】

  21·1世谓受福祐者,既以为行善所致;又谓被祸害者(1),为恶所得。

  以为有沉恶伏过,天地罚之,鬼神报之。天地所罚,小大犹发;鬼神所报,远近犹至。

  【注释】

  (1)被:蒙受,遭受。

  【译文】

  社会上认为受上天赐福保祐,完全因为是做好事招致的;又认为遭受祸害,是作恶得来的。以为有掩藏罪恶隐瞒过错的,天地会惩罚他,鬼神会报应他。而且凡是天地要惩罚的,不管罪恶大小还是要被发现;凡是鬼神要报应的,不管远近仍然可以达到。

  【原文】

  21·2传曰:“子夏丧其明,曾子吊之(1),哭。子夏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也?吾与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间(2),退而老于西河之上(3),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4),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异闻,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5),汝何无罪欤?’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6),亦以久矣(7)!’”夫子夏丧其明,曾子责以罪(8),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9),盖以天实罚过,故目失其明,已实有之,故拜受其过。始闻暂见(10),皆以为然。熟考论之(11),虚妄言也。

  【注释】

  (1)吊:慰问。

  (2)洙:即洙水,古水名。据《水经注》,源出今山东省新泰县东北,流经曲阜县城东北,最后注入泗水。故道久湮,现今府河和济宁、鲁桥间的运河大致即其故道。泗:即泗水,古水名。源出今山东省泗水县东蒙山南麓,西经泗水、曲阜、兖州等县,最后注入淮河。洙、泗之间:相传孔子进学的地方,在今山东省曲阜县城北。

  (3)西河:古地区名。在今河南省安阳市,战国时黄河流经安阳之东,西河意即河西。

  (4)疑(n!你):通“拟”,比拟。曾参认为子夏在西河自比孔子炫耀自己,是一种罪恶。

  (5)而:通“尔”,你

  (6)离群:这里指是离开了孔子师徒。索:孤独。

  (7)以:通“已”。以上事参见《礼记·檀弓上》。

  (8)《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论衡》文,“以”后有“有”字,可从。

  (9)拜:拜受,恭敬地接受。

  (10)暂:突然,忽然。

  (11)熟:仔细,周详。考:考察,分析。

  【译文】

  传书上说:“子夏失掉了儿子又眼睛失明,曾子去安慰他,于是大哭起来。子夏呼喊道:“天哪,我没有罪!”曾子生气地说:‘商,你没有什么罪?我与你在洙水与泗水之间侍奉孔夫子,隐退,养老在西河上,你让西河的百姓拿孔夫子来比你,这是你的罪之一。你死了双亲,没有让百姓听到你有特殊的悲哀,这是你的罪之二。你死了儿子,又哭瞎了眼睛,这是你的罪之三。你说,你怎么没有罪呢?’子夏立即去掉拐杖赶快下拜,说:‘我有过错,我有过错!我离开大家独居,已经太久了!’”子夏丧失了视力,曾子以有罪责备他,子夏便丢掉拐杖下拜,恭敬地接受曾子的指责,大概以为上天确实在惩罚有过的人,所以自己眼睛失明,而且自己确实有曾子指出的那些过错,因此下拜恭敬地接受对他过错的指责。刚一听,猛一看,都以为是这样。但仔细分析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1·3夫失明犹失听也。失明则盲,失听则聋。病聋不谓之有过,失明谓之有罪,惑也。盖耳目之病,犹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听,谓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谓有过乎?伯牛有疾,孔子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1)!斯人也而有斯疾也(2)!”原孔子言,谓伯牛不幸,故伤之也。如伯牛以过致病,天报以恶与子夏同(3),孔子宜陈其过,若曾子谓子夏之状。今乃言命,命非过也。且天之罚人(4),犹人君罪下也。所罚服罪,人君赦之。子夏服过,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如非天罪(5),子夏失明,亦无三罪。且丧明之病,孰与被厉之病(6)?丧明有三罪,被厉有十过乎?颜渊早夭,子路菹醢(7)。早死、菹醢,极祸也(8)。以丧明言之,颜渊、子路有百罪也。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误矣。

  【注释】

  (1)亡(w*无):通“无”。

  (2)以上事参见《论语·雍也》。

  (3)恶:疾病。

  (4)递修本“天”之前有“夫”字,可从。

  (5)罪:疑“罚”形近而误。上言“天之罚人”,可证。

  (6)孰与:哪个比得上。被:覆盖。厉(l4i赖):通“癞”,本作“疠”病名。*即麻风病。

  (7)菹醢(&h3i租海):剁成肉酱。事参见《左传·哀公十五年》和《史记·卫康叔世家》。

  (8)本书《刺孟篇》言:“颜渊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极戳。”故疑“极”前夺“天下”二字。

  【译文】

  丧失视力就像丧失听力一样。丧失视力就眼瞎,丧失听力就耳聋。生病耳聋不能说是有过失,丧失视力却说有罪,真使人迷惑。耳朵眼睛生病,就像心腹有病一样。耳朵眼睛丧失视力听力,认为是有罪,那么心腹有病,不就可以认为是有过错了吗?伯牛有病,孔子从窗外握着他的手,说:“没命啦!这样的人却会得这个病!”推究孔子的话,是说伯牛不幸运,因而为他悲伤。如果伯牛因为过错而招致生病,天以疾病报应就应该跟子夏一样,孔子应该陈述他的过错,像曾子说子夏的罪状一样。如今孔子却说是命,命并非是过错。天惩罚人,就像君主惩处臣下一样。被惩罚的人服了罪,君主就该赦免他。子夏已经心服其过错,下拜而表示自愿悔过,天的圣德已表明,就应该使他的瞎眼痊愈。如果不是天的惩罚,子夏眼瞎,也就不是三条罪过造成的。况且失明的病哪里比得上身上长癞呢?失明有三条罪,那长癞不有十条过错了吗?颜渊早死,子路被剁成肉酱。早死、剁成肉酱,是天下最大灾祸。用子夏失明是天惩罚的说法来推论,那么颜渊、子路就有一百条罪状。由此说来,曾子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文】

  21·4然子夏之丧明,丧其子也。子者,人情所通(1);亲者,人所力报也(2)。丧亲,民无闻;丧子,失其明,此恩损于亲(3),而爱增于子也。增则哭泣无数(4),数哭中风,目失明矣。曾子因俗之议,以著子夏三罪。子夏亦缘俗议,因以失明(5),故拜受其过。曾子、子夏未离于俗,故孔子门叙行未在上第也(6)。

  【注释】

  (1)通:共同的。

  (2)所力:疑“力所”之误倒。“人力所报”与上文“人情所通”相对,可证。(3)损:减少。

  (4)数:数量。无数:这里是无止境的意思。

  (5)以:通“已”。

  (6)门:疑是衍文。本书《定贤篇》有“子贡之辩胜颜渊,孔子序置于下”,可证。叙:排定次序。行(h2ng杭):排行。第:等第。根据《论语·先进》记载,孔子把得意弟子分别排在“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类中。子夏被排在“文学”类的最后一名,而曾参却四类都列不上。

  【译文】

  子夏失明,是由于丧子。对子女疼爱,是人共同的感情;对父母恩情,是人应竭力报答的。死了父母,周围的群众不知道;死了儿子,却哭瞎了眼睛,这是对父母的恩情不够,而对儿子的疼爱过分。过分地爱就哭泣得没完没了,久哭就会中风,于是眼睛瞎了。曾子按照百姓的议论,因此指出子夏三条罪状。子夏也根据百姓的议论,由于眼睛已经失明,所以下拜承认自己的过错。曾子、子夏还没有脱离世俗,所以孔子排次序没有把他们列在上等。

  【原文】

  21·5秦襄王赐白起剑(1),白起伏剑将自刎(2),曰:“我有何罪于天乎?”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遂自杀(3)。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后罚也(4),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赵卒所以坑。如天审罚有过之人,赵降卒何辜于天?如用兵妄伤杀,则四十万众必有不亡(5)。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无罪而竟坑之?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白起何故独以其罪伏天之诛(6)?由此言之,白起之言过矣。

  【注释】

  (1)秦襄王:《史记·秦本纪》作“秦昭襄王”,可从。

  (2)伏剑:把剑放在脖子上。刎(w7n稳):用刀割脖子。

  (3)以上事参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4)更:“更”、“受”,古通。服更:接受。

  (5)不亡:不死。这里是不该死的人的意思。

  (6)伏:受到。

  【译文】

  秦昭襄王赐给白起一把剑,白起把它放在脖子上将要自杀,喊道:“我对天有什么罪?”过了好一会儿,说:“我本来该死。长平战役,赵国士兵投降的有好几十万人,我欺骗而且全部坑杀了他们,这足以要我死,”于是自杀了。白起知道自己以前的罪过,因此接受了后来的惩罚。白起知道自己罪过的原因,却不知道赵国士兵被坑杀的原因。如果天确实惩罚有罪过的人,那么,赵国投降的士兵对天有什么罪呢?如果任军队乱砍乱杀,那四十万人中一定有不该死的人,不该死的人,为什么以他们的善行无罪而竟然被坑杀了呢?投降的士兵不能以善行蒙受上天的保祐,白起为什么偏偏因为他的罪过而受到天的惩罚呢?由此说来,白起的话错了。

  【原文】

  21·6秦二世使使者诏杀蒙恬(1),蒙恬喟然叹曰(2):“我何过于天,无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当死矣。夫起临洮属之辽东(3),城径万里(4),此其中不能毋绝地脉(5)。此乃恬之罪也。”即吞药自杀(6)。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灭诸侯,天下心未定,夷伤未瘳(7),而恬为名将,不以此时强谏,救百姓之急,养老矜孤,修众庶之和,阿意兴功(8),此其子弟过诛(9),不亦宜乎!何与乃罪地脉也(10)?”

  【注释】

  (1)诏:皇帝下命令。蒙恬(ti2n田)(?~公元前210年):秦国名将。秦统一六国后,率兵三十万击退匈奴贵族,收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一带),修筑长城。守卫数年,匈奴不敢进犯。后为秦二世所迫,自杀。

  (2)喟(ku@溃)然:大声叹息的样子。

  (3)临洮(t2o桃):古县名。秦置,治所在今甘肃省岷县。因临洮水而得名。属(h(主):至。

  辽东:郡名。战国燕置郡。治所在襄午(今辽阳市),辖境相当于辽宁省大凌河以东。

  (4)城:指长城。径:经过。

  (5)地脉:古代有人认为地也有脉,如果断绝地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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