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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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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度,无疑是很难确定的,立案查办的数目或者受到处分的百分比及人数都没有多大的指标意义。

如果出现主要领导的腐败,一把手的腐败,警察和法官的腐败,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即使腐败分子人数很少,但因为他们占据的特殊公权岗位,便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一个关键岗位上的腐败分子有能力搞跨一大群坚定的反腐败勇士。

某些地方大面积腐败往往会成为腐败“变相合法化”的途径,因为一旦不同职能的官员之间形成利益同盟,就会使“法不责众”,“官官相护”的传统变得牢不可破,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必然沦为纸上谈兵,甚至沦为腐败者的腐败招牌和遮羞布。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腐败行为变为官场常态,尤其是成为获取权力、运用权力和提升权力的必要手段的时候,腐败本身也便成为一种“政治稳定因素”——成为官场团结、有效行政、利益融和、秩序稳定的辅助工具,而反腐败势力如果打破了权力体系的既有平衡,造成官场震荡并激发社会底层的不满情绪,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使得反腐败面临政治上的困境。比如:据媒体报道,绥化市马德案二百多名涉案人员大多受到从轻处理,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要垮了。”于是,宣布5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的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受到处分的只有4人。这种政策无论是宣布的主体的合法性还是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性与我国法律都是冲突的。特殊政策的实施侧重于保护,没有体现宽与严、保护与惩罚的平衡。这也是以党代法的表现。

很多腐败行为还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变相正当性”,如:振兴地方经济的口号使得走私、造假等行为变得“正当”,(参与者会认为他们是在造福地方,为当地人民服务);又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得各种名目的非法创收、小金库等行为获得“正当性”。当某种腐败行为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门利益、公务员全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也使得都腐败的打击面临政治上的困境。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腐败带来的必然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至少比腐败者的直接所得要大两倍以上。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从世界范围看,官员腐败使相应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垄断的商品价格涨价20%,使政府税收损失50%。但是,对于腐败分子或者腐败集团而言,腐败行为仍然是低投入高产出的行为。这有两个前提:一是搞腐败并不难,二是反腐败并不易。

第一,在现形体制下,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介入私人领域的机会非常充分,掌握大权和实权的官员不仅可以利用正当的受权从事腐败活动,也有足够的制度空间为自己创造腐败渠道,这些渠道不仅畅通,而且多样,而中国公众对轻微的腐败认同度也很高,遇事找关系,办事送红包是中国传统的大众文化,腐败分子收受贿赂并不需要费多少周折,主动地、默契地向官员投怀送抱者极其常见。

第二,发现腐败其实并不难,腐败官员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广大群众,全都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腐败分子的无数破绽,对某一地区的大面积腐败,当地群众、上级党委和政府决不应该毫无察觉,然而,检举、取证、查办却相当困难,要想扳倒有实权的腐败官员是困难的和有巨大风险的。群众的反腐败热情不仅受到腐败分子的无情打击,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机构的足够信任和支持,反腐败的大队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关系型官场社会”中,反腐败的难度必定大大高于腐败的难度。

腐败的巨大成本最终由国家和社会分摊,而腐败的收益却由腐败分子独享,对腐败者而言,这是一项无本万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办的风险考虑进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枪毙的“超级风险”也考虑进去,“易守难攻”的腐败也仍有可为。说白了,腐败实际上是传统官场社会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会精英投身官场的主要动机所在,他丧失掉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和进入官场的入门费用,必须要从腐败行为中获得回报,如果没有油水可捞,做官的价值就会大大贬值。与现实的、稳妥的、巨大的腐败收益相比,事后的、小概率的、不确定的查办,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是极其有限的。而反过来,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官员极有可能是一种糟糕的选择,低廉的工资只是廉洁的基本代价,他丧失的还有制造“政绩”的机会、取悦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众的好感;即使取得民众的好感,也不一定能获得升迁的机会;他受到制度性奖励的机会极小,但他几乎肯定会受到腐败官员的集体排斥。对于大多数腐败个案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出,任何一次简单可行的腐败操作,都可以使腐败者获得比正常职务收入多几十上百倍的收益,这笔帐,相信腐败者更是熟悉。反腐败的政府拿得出什么比腐败收益更有价值的东西去报答廉洁者的忠诚呢?这恐怕也是反腐败的一个制度困境。

“退赃免罪帐户”、“廉政养老金”、“高官子女不能开办公司”、“监督条例”等等反腐败方案,暂时不论其与宪法和法律有多少冲突,就事论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无奈。它婉转地承认了腐败力量的相对强大,并向腐败分子暗示了反腐败政策的软弱可欺。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杜绝或者根除腐败的口号我们已经不敢提了,或许这也是一种“务实”。靠拆职开除、坐牢枪毙是吓唬不了英勇的腐败分子的;靠专项治理、运动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败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说服不了贪婪的腐败分子的;靠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也是约束不了腐败分子的。

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严重腐败的成因总是制度性的,所以作出“一查到底”的政治承诺、制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纸面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足以与腐败势力抗衡的。反腐败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独立于对党政机构和党政权力的实质性改造。离开这条途径,反腐败的成功自然遥遥无期。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之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不如痛下决心,去挖掉腐败的制度基础,这就需要对党政权力的整体构架、对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形式进行新的定位,使得腐败分子丧失腐败机会;尽量多地剥夺党政官员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权力,尽可能多的剥夺公商、税务、土地、质检、城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多的将大权、实权置于阳光之下行使,尽可能多的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同时,尽可能少地将关键性的公共权力集中于某人、某碰头会、某高级部门之身,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个人和市场的经济自由,,尽可能少的以对民众保密的方式选择任用干部。

在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和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处处对政府及其官员保持警惕与怀疑,这样形成一种特别有监督能力的社会报警机制。其结果反而使政府官员在这种无处不在的社会压力面前不得不行为收敛,更加清廉。

从政治方面说,这是先进的政治,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它成了大家的习惯,这种无形的习惯是逐渐养成的。这就是政治文化。

中国当前的权力腐败、权钱勾结既普遍,又顽固。很多人认为治理腐败的出路在政治体制改革,即建立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其实,有一条有效竭制腐败的经济路径,即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市场化水平,包括私有化进程。

中国之所以出现大面积、高频率的权钱交易,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工业化必然伴生大量权钱交易”这一普遍规律的作用,也有中国经济存在大量国有成分,正在经历“渐进私有化”过程这一特殊原因。两大原因叠加,中国的权力腐败才表现突出、难以根治。在上述两大原因中,后一原因即国有经济及其私有化过程的作用更加突出。由于中国采取渐进改革方略,私有化项目不是全面推出,集中竟价,而是“条件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这就给管理国有资产的“内部人”及相关权力方创造了从容寻租的机会。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内部人”拥有巨大优势,既可以据此与企业外部交换利益,又可以左右私有化的进程和结果,并从中牟利。由于“内部人”必须同时收买相关权力,掌握相关权力的部门和个人也因此获得介入寻租的机会。

“内部人”还对公众拥有这种优势: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只需要买通“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就能以极低价格交换国有资源或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因此,权钱交易实质是代理人与买主联手,利用信息不对称之便利,共同欺骗所有者,侵害其权益的游戏。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孕育出的潜规则,也是当前中国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腐败之泛滥,于斯为甚。

如果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转型不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而是采取全面集中推出,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进行,是否就能避免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有此可能,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更大的可能不是避免了腐败的发生,而是使大量的权钱交易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为什么全面私有化也无法避免腐败的产生?因为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仍然要被“内部人”及相关权力利用。即使没有投资方的介入,“内部人”及相关权力也有办法无偿地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因此,在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的条件下,权钱交易只能抑制,难以根除。由于私有化改革在中国越来越快,权钱交易也随着越来越厉害,这是中国腐败在现阶段难以割除的关键。但是,另外一方面,只要私有化过程基本完成,权钱交易也就失去了最肥沃的土壤,对腐败的治理将易于奏效,甚至可以说腐败将被逐渐竭制是一种必然。

权钱交易的猖獗是权钱双方互动的结果:如果权力一方不愿意,交易就无法操作;如果资本一方不愿意,权力一方强行为之,那就不是交易而是敲诈勒索。权钱交易的蜜月期将随着私有化过程的终结而终结,因为一是随着国有企业这一信息黑洞的消失,信息不对称条件将不复存在,权钱交易再难利用信息屏障;二是市场竞争机制与权钱交易的不相容。

所谓权钱交易,是权力一方利用公共资源赋予资本一方某种不公平的“超经济利益”,以此换取权力租金。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当信息不对称的屏障不复存在,权力一方以不公平方式赋予资本一方“超经济利益”时,就伤害了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得罪了其他多个资本。这种现象的普遍化,将严重伤害“精英联盟”这一政权基础,导致官商这两个当代最强大阶层的直接对立。此时,资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维护其共同利益,将由腐败的同盟军摇身一变成为反腐败的最强大生力军。他们首先会要求政府廉洁自律,继而会希望自己无须依赖政府的自律就可以拥有自我保护能力,于是会支持宪政民主的政治体制。

在现代工商社会,经济是立国之本,资本是整合一切经济资源的主导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中国社会由“官本位”向“商本位”转变,工商阶级必然成为现代市场社会最强大的阶级。当资本也对“反腐败”形成迫切需要的时候,不但权钱交易将逐渐式微,全面治理腐败的客观条件也将成熟。现阶段也可以通过体制内的调整,强化反腐败的效果。腐败之顽劣难治,技术上的原因是,腐败者拥有一套消解反腐败攻势的有效手段。具体说:一是以“集体名义”进行利益运作,将个人利益掩盖在集体决策之下,纵然被发现,也可以集体名义逃避个人惩罚;二是构筑“腐败利益共同体”,官官相护,既可逃避事前监督,又可逃脱事后追究。有效治理腐败,必须针对性的破解腐败者的这两大手段:一是建立严格的领导问责制,把所谓的集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二是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这张韧性十足的大网。公共舆论是现有体制条件下体制外社会力量介入反腐败的可行方式,它不可能被“腐败利益共同体”彻底腐蚀;总有一些媒体会依托反腐败的大旗树立品牌。如果政府能够加大利用公共舆论抑制腐败的力度,各种不可能被腐败力量扭曲的信息就会汇集、传播,“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就难以为腐败者提供掩护,腐败就可能由得鱼之水变成过街老鼠。

以“官员问责”阻止“集体名义”,以“公开舆论”撕开“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大网,是对症下药的腐败治理方式;更进一步,如果政府能够利用“公开舆论”来加强完善“官员问责”,让二者形成良性循环,使“集体名义”加“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腐败自循环难以为继,反腐败会越来越进入程序性轨道,治理腐败的效果也可能真正趋于良性。

12。22关于党管干部问题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的经验。但是,在马上得天下,并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治理国家、建设国家都需要不同于革命运动和战争经验的专业干部。

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管理的理性化,理性政府的化身不是民主制,不是政党政治,而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有了现代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进入了机器时代;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各部门就象机器一样配合运转,减少摩擦,避免重复,即使在政治动荡时代依然能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如果没有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处于政治家随心所欲的时代,而市场经济要求干部职能专业化,要求非政治化管理干部。

党管“一切干部”,已经成为中国吏治混乱的根源。在经济建设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和非政治化的。这是革命党转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使得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一切干部的方式落后于形式。党的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因为它本身是不可能专业化的。大量干部的升迁、调动、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判标准的公平透明,而且人事权集中于书记一人,一枝笔,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使党的威望受到损失。

党管“一切干部”的结果是:一切“干部”都是“准政治家”,个个都有“政治抱负”,使政府内部弥漫着政治裙带关系。政治家的本性决定他们能做“大事”,喜欢“政绩工程”,难以默默无闻地做日常具体的小事。政治裙带力量的相互重叠,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四处都有感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还导致特殊照顾或者歧视,执法看人下菜。社会管理的低效率,违法乱纪,甚至以公权谋私利。缺少了公务员体系,中国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人治;最好的情形是能人之治,一般的情形是埋没专业知识的庸人之治;最糟糕的是违法乱纪的贪官之治。

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必然滋生当官做老爷的作风。现代政府是法治结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治与法治是不同的。

分清“干部”类别,特别是事务官和政务官要分开。事务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有公务员系统的管理办法;政务官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是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期但没有铁饭碗的官员。司法机构和反贪机构应当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但可以比照公务员体系和政务官系统的区别来设置职位。党的序列不应该归入公务员体系,否则党的政策和机构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分清党对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管理方式。党对政务官的管理是直接的,对事务官的管理是间接的。事务官要求专业化的管理和考评,其升迁调动奖惩必须有专业人事机构,依照严格透明的规章制度,依照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做出的业绩来透明的评定。

从提高执政能力,防治官场腐败出发,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官员任免程序改革的合理方案,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由于“党管干部”原则关系到政权稳定,不容动摇,扩大党内民主,以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提高腐败成本就成了可行选择。但是,尽管中央做了不少努力,官场腐败似乎没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7月19日,中组部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表明官场腐败、吏治腐败仍然形势严峻。

并不是中央的反腐败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为止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不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骛。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12。23关于香港的廉政

香港的廉政是全世界都有名的。它也经历了从贪污盛行到廉洁政府的过程,香港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香港的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贪污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实现了合法的程序,制度是透明的,是有问责性的,制度性的腐败就可以降到最少;香港对贪污采取的态度是“零度容忍”,就是说如果有贪污行为,就要绝对打击。

官场文化与社会文化往往是一种互动关系,以前香港的贪污违法活动不只限于公职部门。在私人机构就长期存在收取酬金的传统,这种做法很难同贿赂和非法收取佣金区别开来,相反它却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推动业务的手段。其后果是,私人工商机构中互相贿赂有增无减,不行贿办不成事情,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

严厉打击和制度防贪是香港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反贪策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意识的提高和公众教育;二是建立制度包括司法、立法、行政、私营机构、公民社会、传媒等;三是预防工作;四是严格执行法纪。

廉政公署是专门反贪的机构,它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这一基本的法理原则,廉政公署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并只对其负责;但是如果特区行政长官涉嫌贪污受贿,廉政公署一样有权力差处他。因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特首也不例外。

贪污是一个隐蔽的罪行,不容易调查,要给廉政公署足够的权力;当然,如果一个机构的权力太大,一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制衡,不然这个机构自己也会出问题。有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廉政公署是一个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检控机关,没有权力提出检控,权力在律政司那里;廉政公署的权力只是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了提交给律政司,告不告、提不提出公诉都是律政司的责任。

一个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有传媒的监督。传媒什么东西都可以揭露出来,立法会什么都可以问,你做了什么决策,出台了什么政策,都要向公众交代明白。传媒的监督是制约廉政公署滥用权力的一个很好的环节,传媒的自由报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官都是警醒和制衡。

大陆的腐败给人的感觉是“越反越腐”,腐败现象本身越来越复杂,腐败领域从以前的海关走私、行政审批到现在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司法腐败,确实比过去严重了;今后一段时间,腐败的案件可能还会上升,反腐败是反到深层次,揭露出来的问题就会越多,但从长期看,腐败程度会有降低的趋势。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唯一的反腐败机构,内地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贪污机构,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件的调查,但这样容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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