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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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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弱的形态也不可避免。长期发展之后,局面则趋于平衡。而最先使这庞大运动发轫的则是所谓的资本主义。
本书以上两章,已断断续续的提及资本主义的精神。荷兰人向外发展,即不能与这种精神分离。“唯利是图”的野心促使荷兰人敢作敢为。一方面也倚靠这精神,荷兰才胆敢以蕞尔小国,前后与西班牙、英国、法国和瑞典交战。荷兰人甩脱君权和神权的束缚,趋利务实,因之整个国家在资本主义领导下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这时候其主政者随着社会与经济之潮流,必多少倾向于唯物主义、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否则无从产生上述的一种赌博与冒险性格。这种不受约束的性格,也终必与种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结不解缘。以前荷兰人企图独占治肉香料的生产,不惜戕害东南亚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规模贩卖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图”的宗旨,不受人道主义约束之故。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就无法划出一定的界限,将资本主义说成一种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某些好与坏的事迹,就凭着这些事迹来臧否资本主义。
站在20世纪的末期,我们承认资本主义是推进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在这种发展之中,荷兰曾提供实质上的贡献。除非先站在技术的立场,将荷兰独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较详尽的叙述,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长期历史之发展中算作资本主义之特质,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个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们今日泛称的荷兰,正式的国名应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她在16世纪独立时,则为尼德兰联邦(United Provinces),或称荷兰共和国(DutchRepublic),荷兰(Holland)不过是7个省(今则11省)当中之一。
这个国家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中世纪统称“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其全部地区里虽有民族语言之不同,在荷兰独立之前却未曾在历史上以如上三个单位的政治体系出现。荷民过去也缺乏组织自主国家的经验。或因欧洲中世纪封建影响浓厚,各处地域成为公爵、伯爵世袭的产业及公主、郡主的嫁妆。其有效的政府,总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后,西欧之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s)只有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以上各国疆域完整,界限明显,境内人民语言一致,历史上又为强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规模粗具的表现一些现代国家的形态。但这种表现仍极有限度,因为过去政府功能简单,财政权与警察权多为下级威权所操纵(详第一章)。今后由于新时代的需要,王室准备向全国国民抽税,成立常备军,创设文官组织(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势必与新兴的和旧有的势力发生龃龉。又因主教(bishop)权责涉及宗教与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国的骚动。西欧近代史里的好几个世纪,都在这种冲突中度过。英国的内战、法国大革命,即是这种改组的高潮及尾声。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国家历史上缺乏一个有力的王室,不能参照以上各国的情形,进入中央集权体制。此地刻不容缓地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种双重条件之下,才有荷兰共和国之登场。
另外还有一个妨碍低地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则是其中市镇林立。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每个市镇,获得封建诸侯的特许状(charter)而有豁免权(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于乡间,城墙之内概不适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权自行立法,各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税,即使情势需要,封建诸侯向各市镇有所需求时,也要以磋商及自动捐助的名义承办。大批的市民当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ein,一般译为“农奴”易生误解,本书统称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孙。西欧一般的习惯法,只要在城市里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在低地国家里,有时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数。
地产的贬值,也是市民力量抬头、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种象征及推动的力量。城镇之内虽然市民自治,其地产仍为封建领主所有,当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层掌管不得买卖(如果可以自由买卖,则整个封建制度无法维持)。可是市民在地产上筑有房舍,他们向封建领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时价而调整。所有房屋,根据习惯法为动产。所以在新时代货币流通物价大涨之际,地租已不复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房租则随着物价而高涨,市民拥有房屋者,逐渐漠视地主之存在,有喧宾夺主之势。
低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拜地利之赐。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罗的海(其中通过丹麦与瑞典间之海峡路线为荷兰人首先创用),这整个地区之内又有三条主要河流来自德、法之腹地,经此而入北海。内中斯克尔特河(Scheldt)与英国之泰晤士河隔英伦海峡正对,总管这河流入海之安特卫普(Antwerp)与布鲁日(Bruges)(今日同属比利时)同时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之重要港口。低地国家内之法兰德斯(Flanders,今日大部分属比利时,各有一部分属于法国及荷兰),13世纪以来已成为毛织品生产中心,其中无数市镇随着这种手工业之发展而繁荣。本地羊毛供应不及,则向英国输入,织成的毛布输出远近各地,南至地中海。同时传统的鱼盐之利也没有被忽视。14世纪以来,随时脑制鲱鱼的方法有了改进,能使北海的水产维持较长的时间,推销到远地。鱼船和鱼网的设计也全面革新,引起采捕运销之集中。低地国家北部今日称为荷兰地区的整个经济结构为之改观。
此时整个低地国家分成10个内外的政治单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Guelders)为公国(dukedoms);荷兰与法兰德斯则为郡(counties);尤特列克特(Utrecht)为主教区(bishopric)。因为社会经济的变化,各诸侯亲王提升一些贵族,使他们主持内部的经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贵族间发生纠葛,而使低地国家内部的政治复杂化。各诸侯最大的困难是入不敷出,所以又只好向各市镇让步,以便扩展财源。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紧管制,一方面又在四郊支持新兴的市镇。此时各城镇所获得的特权,可以阿姆斯特丹
1400年的新特许状作代表。这特许状承认市政理事会的理事可以各以选举选出他们的继任,如此当然增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
本书根据欧洲历史学家的作法,概称以上各政治单位为“省”(provincial states)。14世纪一个重要的发展则是省议会(State assemblies)的抬头。这些省议会的来源仍是专家们争辩的一个题目,似乎无人能作定论,只是在各省享国的诸侯王子,因财政的需要,不得不时或召集下属的首长,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镇内炙手可热的人士,检讨内政外交政策,已成为13世纪以来的一种趋势。
低地国家的经济发展当然引起四周王国觊觎。英、法、德(德国这时没有统一,但神圣罗马帝国实质上代表德奥,成为一个较为松疏的组织,而且低地地区很多省名义上尚是帝国一部分)都曾有吞并这地区的野心。一则由于彼此间的嫉视,二则由于无人能满足低地国家内部的需要,此谋无法实现。其另外一种手段,则是这些王室支商经常与低地国家境内10余个省之诸侯亲王联姻。但所缔婚姻立有合同,清楚规定承继的各种情事。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时强调他们无意参加诸侯亲王间的朝代战争,也没有捐输支持这种战争的义务。这种局外中立的立场见诸文字。
15世纪初年,低地国家之10余省,除了东北角之外,全部为勃艮第(Burgundy)所得,其发展极为曲折,也有浪漫史及传奇性的情调,至今尚有历史家称之为命运的安排。勃艮策公爵原为法国王室的支裔,所辖之勃艮给在今日法国东北。其获得低地国家的办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与法兰德斯的继承人(后来成为女伯爵的玛伽莉达)联婚。他遗有三子一女,也透过联姻与这区域内的诸侯亲王结为姻亲。这些诸侯亲王本来就有不少借婚
姻来维持彼此关系,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玛伽莉达的姑母,女公爵无后,故将所属地传于侄女,因之此地区也落入勃艮第手中。若照正常关系发展,此三子一女各立门户,以后也各有千秋,数代之后,与宗主的关系必日趋淡漠,各支裔与地方的关系加深。但勃艮第这四个房系之中有三个支裔各自向外发展,其继承人或死于英法百年战争,或死于法国内战,或在低地国家之内争中参与败方而被放逐,多绝嗣而无后,他们所承继的省份,透过兄终弟及的办法汇归勃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长子绰号为“约翰无畏”(John the Fear-less)及孙子并号为“菲力普好人”(Philip the Good)继承大统时,勃艮第已将低地国家内各诸侯亲王一扫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统治不及的地区则在政治上并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日(Liege)主教区之主教则派亲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卫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子)。这样一来,勃艮第的领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间连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间造成第三个大王国的形势。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 the Bold)于1466年嗣位。他们祖孙三代统治低地国家约50年,极力支持这地区经济的发展。14及15世纪,德国北部的自由城市联结而成汉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有垄断波罗的海至英伦海峡商业的趋势,并且以武力作商业的后盾。勃艮第的公爵支持荷兰及齐兰(Zeeland,与荷兰为邻的另一滨海省)的海员,鼓励他们向汉撒同盟的城市作战。勃艮第也竭力使安特卫普成为世界上第一流的港口与国际城市。如此一来低地国家国民实受其惠,也乐于有这样一个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勃艮第既开拓了一个纵长500英里横宽300英里的王国,即必须对全境的统御经理作筹谋一致的打算。于是在每一个省,派出总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来的诸侯皇子(后来荷兰独立时,其主政者仍用这官衔发难)。召开一个全国议会(states-general),决定低地国家内的税收,以便支持勃艮策公爵的军费。这已经是超过前例,因为过去每省自为一单位,要募兵筹饷时也只临时磋商于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创设的司法,与当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抵触。在他督导之下,低地国家开设了一所最高法院,规定以后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
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罗马法为根据(因为低地国家的人民,尤其荷兰人,向来使用习惯法和不成文法)。这种政策一公布就引起普遍反对,列日农民反叛,打死境内的法官律师。荷兰的一个乡镇更自行创造一个条例,“凡有引用外国或冷僻法律名词而不译为通用荷兰文者”,一律罚款两镑。1476年全国议会否决了查理征税筹饷的要求。
要是这种僵局继续下去,以后的发展将无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战死,继承者为20岁的女公爵玛丽。勃艮第公园在战后失掉了勃艮第(此地从此成为法国领土),只成为低地国家的王室。一时各省重要人士聚会于更特(Ghent),草拟一份文件叫做“大特权”(Groot Privilegie)。内中说明最高法院不能复核各地法庭本身足能解决的案件,各地产业所有人及市镇不能被传答复他们境域之外的问题,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国家内之语言;除非产业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对外宣战、在境内抽税或铸币。所有官员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经过各市镇同意。
当时低地国家正遭逢内部叛乱及法国入侵的威胁,玛丽迫于无奈,只好接受。“大特权”有如入宪章,本身无强迫执行的力量,只是彰显低地国家构成时的内向性格。此后1579年的尤特列克特联盟(Union of Utrecht)是荷兰独立的先声。盟内宣言即申明各省城镇原有的特权不因同盟而失效,同盟对重要事件的行动,必须获得所有各省全体一致同意。
玛丽之婚姻使低地国家刚脱离勃艮策的掌握,又陷入哈布斯堡(Hapsburg)皇室彀中。玛丽与奥国大公爵麦西米林(Maximilian)联婚,原有低地国家人士赞助。15世纪末年法国强邻压境,有了一个德奥血统的皇子作驸马,也可以借此将力量稍微平衡。不料哈布斯堡朝也在利用联姻扩展地盘,较勃艮第更胜一筹。所并吞的不止是公国、郡国的小地盘,一来就并吞一个现代型欧洲国家。麦西米林本人则被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当日神圣罗马皇帝还由七个国王主教等推举,16世纪以后就由哈布斯堡家世袭),至他孙子查理五世时,低地国家的首长不仅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而且拥有奥地利。又通过奥地利掌握匈牙利和波希米亚(今日捷克),同时还兼西班牙国王,更因后者的关系,控制了意大利半岛和美洲一些领域。哈布斯堡家族囊括半个欧洲,引起英国和法国的反应。尤以法国眼看自己的领域被哈布斯堡王朝三面包围,亟思抵制。于是以远交近攻的办法,纠结欧洲更外围的盟友如土耳其、苏格兰及瑞典、丹麦进行一种更大规模的反包围。
低地国家包括今日之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原来希望在一个国王之下,有一点安全保障,其立国之政策则为局外中立、地方分权,以便各城镇各自发展本身的经济利益。而此时(16世纪)眼看局势之发展与他们的愿望愈来愈远。
16世纪也是宗教改革的时期。
马丁·;路德于1517年10月31日公布他的“九十五条论题”,原来不过是由他自己良心的驱使,从神学的角度对当日宗教的设施发表一些意见。(他将95条论题钉在威腾堡'Wittemberg'教堂门上,符合当时行事的办法。因为他虽身为僧侣,仍在威腾堡大学拥有教授的职位,教堂大门则是神学系的公告牌。)此一行动在历史上掀动的大波澜,为其本人始料未及。欧洲社会经济条件本来已和中世纪所定制度相去甚远,宗教改革的呼声在这时候被提出,只有使其他各种需要改革的运动更能借题发挥,其范围也更扩大、趋向也更显明。事后看来,这也是必然之事。
新教的宗旨在信教自由,“凡信徒即可以做长老”(priest-hood of believers)风气的倡导之下,西欧和北欧产生了很多宗派。其中路德派尚是其中较保守者,马丁·;路德主张革除罗马教廷若干陋习,可是他对社会秩序仍保持传统的看法。因此路德派容易在德国被接收。很多诸侯亲王在支持路德后,就脱离罗马和维也纳的束缚,而他们在自己领域里的威权并未受减损。(德国这时为约300个单位组成,诸侯亲王和各主教的属区各百余,自由城市也约百余。)新教的“左翼”则可以再洗礼派(Anabaptists)为代表。此派无意在神学上和哲学上钻研。他们只希望将圣经上所叙述的基督教原始性格重现于人间。他们的教堂是一种受苦受难的组织。因之他们也创出一种不务家人生产事业,只在情绪上求发泄的趋向。以此作为标榜,他们容易打进下层社会,如荷兰的缝工和面包烤匠即成为再洗礼派的领袖。法兰德斯的织工也组织不少小单位。其中有些人走上无政府主义和原始共产主义道路。他们的弱点则是不能在体制上作为新社会制度的精神支柱。最后在低地国家内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仍是保守派与过激派之间的加尔文派(Calvinists)。
加尔文,法国人,他的神学立场以“命定论”(predestina-tion)为核心。简单的来说则是人不论贤愚不肖,将来或入天堂,或入地狱,早为神所预定。然则如此,命定论仍有各种问题,如:这种命定是一种绝对的、或相对的因素?难道人之为恶真是神之主谋,而不仅是他自己违背神的意旨?如果真有命定,则一个人要在是非可否之间下决心,又如何能确定他之选择即是神的安排?诸如此类问题,固可以逻辑答复,也可视作人类经验以外,非逻辑所能解释的一种神秘现象,本书以下各节还有机会叙及。其不坠入一个机械式的解说之中,反可以被多方接受,也使新时代高层社会的领袖及思想家对之感到兴趣。当赋命定论以坚定的解释时,则有“我个人之命运非人间其他威权可以左右”的气概,而抱持此种观念的人也有倾心于事业成功的趋向,如此才能证明他自己确有神佑。这些气概与趋向使命定论被公认为有助长唯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功效,为推进资本主义的有力工具。
16世纪低地国家的经济又有了新的发展,毛织工业以外放分工办法(详第一、二章)进出于今日比利时南部和法国北部各小市镇和村庄,由于脱离了城市同业公会的束缚,范围日益广大,也更具有资本主义的性格。同时荷兰与齐兰的船舶也在扩充,至16世纪中期之后通过丹麦、瑞典海峡,出入波罗的海之船只1/2到2/3为低地国家所有,每年超过2000艘,其中大部分属于荷兰。这些船只每年以一半的时间捕鱼,其他时间为商船载货,北至波罗的海,南及于西班牙和葡萄牙。他们虽然仅出入于沿海无数的市镇与村庄,可是经营的资本浩大,背后财务之支持者多为大城市的商人,而以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为主。
低地国家之内,本已产生各种利害冲突,如经外放分工办法织成的毛布的价格低于城镇里同业公会所公订。有些地方寺院林立,僧侣持有某些商业税收的特权,又不免与信民冲突。乡间的士绅在城市势力发展后,否定僧侣有对他们抽税的权力,这些市镇出钱收买附郭封建领主的特权,包括路税、渔猎特权等,而用这些特权作基础,支持他们在经济上管制的力量。
低地国家南北不同,也引起猜忌。北方荷语通行地区,不承认哈布斯堡属于日耳曼系统,此王朝与勃艮第的渊源,加上以布鲁塞尔(今日比利时首都)为政府中心,及引用很多律师法官造成官僚政治,使其“法国势力”和“外来因素”色彩较浓。低地国家的东北角,曾多年联合反抗查理五世,他们所用的东荷兰语和低地德语接近,再洗礼派因着语言的接近,很容易从德国渗透入这地区。至1543年查理五世将这地区全部占领,从此统率了低地国家的17个省区,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但低地国家内的很多省区仍不承认他是国王,只不过是一个身兼领17个区域首长职务的亲王而已。所以他必须依照成例,以个别不同的方式在各该省区执行其权责。如果变更体制,各省区仍可拒绝承应。
所以16世纪中期,低地国家享受短时间的和平和统一,各自享有境内五花八门的各种既得权益(vested interests)。查理五世本来可以实际领有这块领域,但因又分身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忙于在德国应付马丁·;路德,又要主持抵抗土耳其人及在意大利半岛的战事。他忙碌了半生,总希望创造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帝国,削平各种异端邪说而重新以天主教广布于他所管辖的领域与人民之间,但事与愿违,于1556年自愿退位。治下的帝国分为两部分:德奥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部分,传于皇弟斐迪南;西班牙王位及意大利半岛之领域及低地国家则传予其子菲力普二世。后者在位60年,也是低地国家变乱的开始,以后终于演发至荷兰独立。其中原因甚多,但是中世纪以来欧洲人所崇奉的价值以宗教为首要(最低限度在表面上要超过民族国家和社会经济地位),所以1566年,约有300多个低级贵族在布鲁塞尔提出要求,请终止对宗教异端的迫害,荷兰独立战争因此而展开。
荷兰之独立,肇始于1566年的请愿活动,其实哈布斯堡王室惩办异教徒,历来已久。1550年查理五世曾颁发严峻的命令。内称:凡印刷、抄写和传播路德、加尔文、兹文利(Zwingli)等离经叛道文件的人,一律处死。未经批准私阅圣经或在公开及私人场合下讲解圣经的也处死。如果触犯这罪条的表示忏悔,则男子斩首,女子活埋,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上烧死。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国家内因新教异端被处死者,数目已多,有人曾说以万计,最低限度也以千计。
各教派的发展也有不同的命运,如再洗礼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曾受迫害,在独立战争时却很少被提起,而战事几乎完全由加尔文派来领导。加尔文派原由法国北部渗入低地国家,盛行于法兰德斯,而今日比利时南部经过80年战争,这些地区则仍为天主教盛行地区,又仍属西班牙统治(而成为日后之比利时)。加尔文派盛行北方,成为昔日之荷兰共和国(今日之尼德兰国)全国通行的信仰。可见得宗教触及人类之生活与思想,两者间之关系非常微妙。所以信民在膜拜时固然可以无限虔诚,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时尚非当事人所可洞悉。莫特里(JohnLothrop Motley)研究荷兰独立运动及独立战争多年,他曾写出:“关于对上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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